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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江和武松殺人後為什麼不用償命?只因宋朝法律有這樣一條規定

在名著《水滸傳》中,梁山好漢被逼殺人落草的比比皆是,由官家身份的人變成匪寇的也大有人在。其中宋江和武松就是其中的兩員,宋江本是山東鄆城縣押司,身材矮小,面色黝黑,

但他仗義疏財,在黑白兩道人緣都極好,人送及時雨的稱號。

宋江娶了閻婆惜後,閻婆惜卻不守婦道,與宋江的同僚背地裡私通,給宋江戴綠帽子。但宋江胸懷若穀,也坦然的接受了,閻婆惜卻不知道收斂,偶然掌握了宋江的與晁蓋交往的書信後就要脅宋江,

索要巨額資金,宋江表示一時拿不出來,閻婆惜便要去報官,宋江情急之下,殺了閻婆惜。

武松從小父母雙亡,由兄長撫養長大,可謂長兄如父,情誼深厚。在得知潘金蓮與西門慶私通,毒死武大郎後,他先是選擇了報官,但此時官府早被西門慶打點過了,

武松又拿不出捉姦在床的證據。在這種情況下,為了能為兄長伸冤,武松決定以暴制暴,讓街坊鄰居當場作證,並找人記錄潘金蓮的供詞,待潘金蓮交代完謀殺武大郎的詳細經過後,身為官府都頭的武松一刀結果了潘金蓮,最後殺死了姦夫西門慶,可謂是快意恩仇,酣暢淋漓。

但無論閻婆惜和潘金蓮做過什麼不對的事情,都應該由官府來審判,最終宋江和武松都知法犯法殺死了閻婆惜和潘金蓮。自古殺人償命,天經地義,在宋朝的法律中也規定,謀殺和故意殺人是要判處死刑的。然而令人意外的是,宋江和武松雖然都故意殺人,卻最終只是被發配,沒有遵循殺人償命這一規定,這是為什麼呢?

其主要原因在於他們供詞中的兩個字,

而宋朝的法律對這兩個字又有不同的規定,這兩個字便是鬥毆。宋律中規定,鬥毆致人死亡視情節可判一等處罰,即判處流刑,流放三千里。宋朝在執行刑罰時又實行“折杖法”,流三千里可折成杖刑——脊杖二十,再配役一年。

宋江被父親假死的書信召回後,當晚便被抓捕,次日在公堂之上,宋江的口供是:不合於前年秋間典贍到閻婆惜為妾,為因不良,一時恃酒爭論鬥毆,致被誤殺身死,一向避罪在逃。今蒙緝捕到官,取勘前情,所供甘服罪無詞。由於宋江和官府有一定的人脈關係,加上其父上下打點,此時的原告閻婆惜的母親也已身亡,無人上訴,府尹就趁勢按宋律結案,將宋江脊杖二十,刺配江州牢城。

武松在殺潘金蓮時,估計將潘金蓮的衣服撕破,將桌子打翻,搞的屋內一片淩亂,製造出打鬥的現場痕跡,最終在縣官的幫助下,案情過程變為:“武松因祭獻亡兄武大,有嫂不容祭祀,因而相爭。婦人將靈床推到。救護亡兄神主,與嫂鬥毆,一時殺死。次後西門慶因與本婦通☆禁☆姦,前來強護,因而鬥毆。互相不伏,扭打至獅子橋邊,以致鬥殺身死。” 最後武松被判脊杖四十,刺配二千裡外。

宋江和武松不管出於什麼原因,都是以強凜弱,故意殺人,但最終變成了爭論鬥毆,誤殺身死,走了大宋法律的擦邊球,最終被免除了死刑,從另一個側面講,兩人其實都是懂法的,而且規避懲罰,避重就輕的意識是特別強的。

武松在殺潘金蓮時,估計將潘金蓮的衣服撕破,將桌子打翻,搞的屋內一片淩亂,製造出打鬥的現場痕跡,最終在縣官的幫助下,案情過程變為:“武松因祭獻亡兄武大,有嫂不容祭祀,因而相爭。婦人將靈床推到。救護亡兄神主,與嫂鬥毆,一時殺死。次後西門慶因與本婦通☆禁☆姦,前來強護,因而鬥毆。互相不伏,扭打至獅子橋邊,以致鬥殺身死。” 最後武松被判脊杖四十,刺配二千裡外。

宋江和武松不管出於什麼原因,都是以強凜弱,故意殺人,但最終變成了爭論鬥毆,誤殺身死,走了大宋法律的擦邊球,最終被免除了死刑,從另一個側面講,兩人其實都是懂法的,而且規避懲罰,避重就輕的意識是特別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