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書記只是買了兩本書,為何後果這麼嚴重?
大家都知道,
黨員領導幹部
不能任性當“留洋派”,
看到國外的“稀罕物”,
也不是隨便就能帶回國。
這兩名官員就是最好的例子——
案例
李某,黨員,某國有公司黨委書記,副總經理。王某,黨員,某國有公司物資供應部副部長。
處理意見
李某、王某作為國企黨員領導幹部,均構成私自攜帶、寄遞有嚴重政治問題內容的書刊、音像製品、電子讀物等入出境違紀行為;均構成製作、販賣、傳播有嚴重政治問題內容的書刊、音像製品、電子讀物、網路音視頻資料等違紀行為。
此外,李某作為黨員領導幹部,還構成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等錯誤思想和行為放任不管的違紀行為。
評析意見
遵守黨的政治紀律是遵守黨的全部紀律的重要基礎。遵守政治紀律、最核心的就是堅持党的領導,對党忠誠,
“有嚴重政治問題內容的書刊、音像製品、電子讀物、網路音視頻資料等”,一般是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定具有下列內容的書刊、音像製品、電子讀物、網路音視頻資料等:
公開發表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黨的改革開放決策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
本案中,李某、王某身為國企黨員領導幹部,本應堅持黨性原則,自覺維護党和國家領導人形象,但卻違反政治紀律,私自攜帶有嚴重政治問題內容書刊入境並借與他人傳看,
同時,李某還構成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等錯誤思想和行為放任不管違紀行為。該行為是指黨員領導幹部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等錯誤思想和行為放任不管,搞無原則一團和氣,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
需要注意的是,該違紀行為的主體,
綜上,對李某上述三種、王某上述兩種違反政治紀律行為,應依據《條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合併處理,追究二人的黨紀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