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江歌案兇手陳世峰被判刑20年,你滿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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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下午,江歌案兇手陳世峰被判刑20年,昨天下午2點,東京裁判所一審宣判:陳世峰因故意殺人罪與恐嚇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
也許你們會說,不是數百萬人聯名請願嗎?為什麼沒判死刑?上次我有提過,這只是被媒體以及某公眾號帶的節奏,事實上請願改變不了法律結果。
其實,這樣判決結果在日本已是刑罰相當重了。根據統計,近幾年來在日本若要判處死刑,基本都是殺人數超過2人的情況。
只是,若本案發生在我國,如此殘忍的殺人加之拒不悔改、甚至詭辯的前提下,判處死刑並不為過。
我看了整個證據質證以及裁判所認定的事實,一面是慶倖日本裁判所的法官足夠優秀,能夠找到問題所在還原事實,一面也對陳世峰隱瞞事實甚至撒下彌天大謊的過程感到噁心。譬如以下幾點:
1. 陳世峰自己準備的刀,卻污蔑成江歌與劉鑫準備的,想嫁禍她人減輕自己的刑罰;
2. 陳世峰主張是防衛並展示了相關的傷口,但關鍵的防衛性傷口在案發後拍照留底時均沒有,可見是其為了說謊,自己在事後製造的傷口,證據造假;
3. 陳世峰主張是過失殺人,但過失殺人的正常反應應該是先救護,而不是對被害者再進行多次刀刺後逃跑,而且從其自帶乾淨衣物的準備工作上來看就知道,
4. 最重要的,在案發後,陳世峰不僅沒有一絲反省與悔改,反而在拼命製造虛假證據,企圖蒙面世人減輕法律後果,這樣的行為極其惡劣。
曾經在法院,我也去看守所提審過犯人,基本都是後悔、反省、痛哭的表現,除此之外最多也不過是求求情,相比起來陳世峰的做法讓我尤為不齒。
20年,已經是不錯的結果了。幸虧國外沒有公知與大V,
可能有人會說,江歌母親是否能夠上訴,這裡我可以做解釋,在刑事案件中,公訴人是檢察院,也只有檢察院能夠起訴、上訴或抗訴,受害人家屬是沒有這個權利的,所以江歌母親即使對結果不滿意,最多也只能與檢察院溝通。
不過,這則案件中除了陳世峰,還有劉鑫的責任。江歌母親表示在回國內會起訴劉鑫,
對於這樣的結果你滿意嗎?不妨來留言評論區說說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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