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提醒:酒桌上這四種情況要坐牢,千萬別不當回事!
年底了,節假日又漸漸多起來了,節假日的聚會,喝酒助興自然少不了。
酒後墜崖身亡酒友擔責
林剛和吳輝是朋友。一年前的一天,林剛在吳輝家喝酒。當時夜已深,吳輝打電話約朋友方強來接他和林剛。隨後,林剛幾人乘車出行,當行經一段山崖路時,林剛下車方便時不慎滑落山崖掉進水裡,溺水身亡。事發後,林剛家人要求吳輝和方強承擔死亡賠償金等共計十余萬元。
男子醉酒死亡同飲者賠償
米東區人民法院向記者介紹了一起因醉酒死亡引發的賠償案。據調查,一家職業培訓學校負責人陳某在烏魯木齊市米東區某飯店設飯局,宴請周某、孟某等8人。周某不勝酒力酒醉不醒,
法院審理認定,周某作為成年人,對酒精中毒死亡負主要責任,應承擔賠償責任的70%。組織飯局者陳某承擔20%的責任,其餘6名參與人共同承擔剩餘10%的責任,共計賠償周某各項費用3.5萬餘元。
4種勸酒情形要承擔法律責任:
在參加宴請中,
1、強迫性勸酒,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製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2、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3、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
4、酒後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
是朋友,請別勸酒!
轉自:阿SI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