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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20年打盹5分鐘被開除,男子一氣之下把公司告了

中山一名工作20年的老員工,因生病不適在上班時間“打盹五分鐘”而被解除勞動合同,員工隨後提起仲裁和訴訟。12月25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用人單位解除行為屬於違法,

應賠償員工15126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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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瞭解,梁某1964年出生於廣西,自1991年11月入職小欖鎮一家製品有限公司,後該公司變更為中山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職期間,梁某在電鍍車間、表面處理車間從事電瓶車運輸操作工作。

2016年9月9日,梁某因身體不適眯眼閉目休息一會兒,

卻被公司當天作出紀律處理通知,解除梁某勞動合同並不支付任何賠償。梁某認為自己行為輕微,公司屬於以變相的方式無理解雇一個在公司工作長達25年的老員工。梁某還稱,自己雖然簽收了員工手冊,但根本無從知悉其內容,因此員工手冊對他不產生約束力。梁某表示,自己只是因為頭痛吃了藥,所以在車間眯眼休息了5分鐘。

於是,梁某將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決公司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賠償金184465元(3689.3元/月×25個月×2倍)。

法院一審認為,被告公司在仲裁庭審中確認梁某於1991年12月入職,鑒於被告公司于1996年3月29日才登記成立,故雙方建立勞動關係的時間應為1996年3月29日。本案中,梁某在上班時間於工作場所睡覺,依照員工手冊該行為應給予書面警告處分,其嚴重程度不足以達到給予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支付任何賠償的程度,故法院認定被告公司屬於違法解除與梁某的勞動合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被告公司應支付梁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51261.3 元(3689.3元/月×20.5個月×2倍)。

被告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