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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用刀割斷“蜘蛛俠”安全繩致其墜亡,律師:涉嫌故意殺人罪

12月28日,有網友在微信朋友圈發帖,稱位於三亞金雞嶺路蘭海家園二期有“蜘蛛俠”在樓房外立面拆除高空橫幅後,在下降時繩索被一位居民用菜刀割斷,導致工人墜下受傷。事後該居民家屬聲稱保護自家權益。

對此,你怎麼看?該居民是否應該承擔責任呢?歡迎來發表你的看法。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韓驍:該居民恐涉嫌“故意殺人罪”,承擔刑事及民事責任!

首先,應當判斷該工人的在樓房外面作業的行為是否一種正常的、合理的工作行為。如果是非法的工作行為,並且帶有一種窺探、干擾樓內住戶的行為,那麼樓內住戶是可以進行一種防禦的,

但是這種自我防衛應當在受到侵害的範圍內進行。

本案中,就算工人在窗外工作的行為是違法的,並且干擾到了該涉事住戶,涉事住戶的這種防衛行為顯然不能認定是在正常的限度內進行的防衛,並且這是一種犯罪行為。

同時,如果工人在窗外作業是一種合理的工作行為,

那麼,該住戶隔斷繩索的行為就更應當認定是一種犯罪行為。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那麼究竟是應當認定故意殺人罪還是故意傷害罪呢?判斷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的界限,一是是否有殺人或者傷害的主觀故意,二是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客觀行為進行判斷。

本案中,割斷高空作業人員的救生繩索,會導致作業人員從高空墜落,而從高空墜落,

往往會導致人員死亡。但涉事樓主住在二樓,如果工人從二樓墜落,一般是不會造成人員死亡的,同時當事人在隔斷繩索時,也不能認定具有殺人的故意,因此認定故意傷害罪是合理的。當然本案中要根據工人受傷的傷情進行判斷。如果是輕傷及以上的傷情,則應當認定故意傷害罪,輕傷以下則構成故意傷害罪未遂。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侵害民事權益,

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因此,造成工人傷亡的住戶,應當承當民事侵權責任。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因此受害工人有權請求法院判令該原告承當賠償責任。

智慧財產權法律師韋喜:從法律上來看,這位居民應當是構成故意傷害罪。

這位居民的行為簡直是想“害命”。“蜘蛛俠”真是在用性命去賺錢,賺的也都是辛苦錢,二樓這位居民不知是何居心。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

本案中,“蜘蛛俠”因被割斷繩索從二樓位置掉至一樓並受傷,很明顯“蜘蛛俠”的身體權受到了傷害。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本案中,二樓居民不知是何原因,居然割斷了“蜘蛛俠”正在使用的安全繩,並導致“蜘蛛俠”摔下受傷,居民實施的割斷繩索從而導致“蜘蛛俠”摔落受傷的行為即使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其中,已滿14周歲末滿16周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本案中,二樓居民明知其割斷繩索的行為會導致“蜘蛛俠”掉下,會導致“蜘蛛俠”受傷,仍然實施割斷繩索的行為,並且客觀上“蜘蛛俠”確實已受傷害。

如果,蜘蛛俠的傷情經鑒定,屬於輕傷以上,該居民就會以故意傷害罪被刑事處罰。

如果當時蜘蛛俠在較高的樓層,最後的結果可能是蜘蛛俠因為該居民的任性行為而丟失了性命。

最終“蜘蛛俠”的家庭可能會因為此時失去了頂樑柱。任性居民也會因為自己的行為鋃鐺入獄,最終會拆散了兩個原本完整的家庭

同時,該“蜘蛛俠”有權要求就自己所遭受到的損失要求該居民進行民事賠償。

關於二樓居民要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問題,首先,牆外廣告已經經相關部門認定屬於違法廣告,如果對於該認定有異議,可以向相關政府部門提出異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而不是通過這種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其次,“蜘蛛俠”是無辜的,他也是接受政府的相關指令,實施拆除戶外廣告的行為。而且也可以等蜘蛛俠拆除完畢後在坐下來溝通。該居民的行為過於衝動,最終必將付出慘痛的代價。

尊重勞動、尊重那些冒著生命安全為人民群眾服務的廣大勞動人民。

“蜘蛛俠”們的高危工作,讓我們為其的生命安全而擔憂。日前,一男子在460米高的信號塔上換電燈泡,日結工資一次2萬美元。還有網友表示:別說一次13萬,一次3萬我都願意!可其實這份工作可沒表面上看著這麼簡單,爬到460米高的塔頂就要2個小時,防護工具只有一條安全繩索,塔頂的風速接近100公里/小時,危險重重。那麼,460米高空作業換燈泡,一次13多萬人民幣你願意嗎?

答主新鮮談:如果有這個機會,我願意試一下。

高風險,自然高工資。對於一個不需要用生命冒險的人來說,他自然不願意去。對於一個急於要錢,他自然會去一播。

有人會說,換個燈有什麼可怕。可是,你想一想,換燈泡的過程中,有大的風險。460米高,爬上去要二個小時。可見,人需要多大的體力。塔頂的風速是每小時一百公里。而且只有一根線子綁著。那是多麼的危險。說不定,你在換燈泡的時候,人都給吹跑了。手一松,燈泡就給吹跑了。

當然,如果經過了專業培訓,則問題不在。畢竟上燈塔換一個燈泡的工作,得到的薪水如此之高,是人們所想的。不是有這麼一句話嗎。重賞之下必有勇夫。

答主:終於

我做過最高的是260多米、有8年了!在家說好了1000塊一天、然後去了將近40人!一看立刻跑了2/30人、最後剩下的說要加工資-加到了1500一天!做一天給一天。到了真正做的時候,又跑了一部分!最後剩下3個人。我們3個人做了半年才做完!當然並不是每天都上班、太嚇人!

答主:和蘭花在一起

話說經常有某些年輕人偷偷爬高樓什麼的,他們肯定能幹。很多人不太恐高。一次十三萬?絕對大把的人幹。因為一般工薪階層一年工資才多少?這個工作危險,但是允許有安全繩,那就不怕。大不了自己花錢多買一條安全繩不就行了嗎?是危險,是害怕,可是太多人壓力之下都會豁的出去。在中國,我想報名的不下十萬人。

答主:天天向上樂

說的輕巧,460米,你當走路?勇氣,體力,還有就是身心自我調節,心裡承受力!100米以上,人的手臂膀,腿,都會出現酸軟,心慌,呼吸困難!你能克制住這些問題,才能有幾率繼續上爬!越往上壓力幾倍的增加,頭暈目眩!

不是經常從試高空作業的人,根本沒有可能爬過150米!是除高空作業外的所有人!我做過十年高空作業,最高爬過180米,碰到這460米的作業,也沒勇氣,把握去做!錢雖好,但也給有命去掙,有命去花!

智慧財產權法律師韋喜:從法律上來看,這位居民應當是構成故意傷害罪。

這位居民的行為簡直是想“害命”。“蜘蛛俠”真是在用性命去賺錢,賺的也都是辛苦錢,二樓這位居民不知是何居心。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

本案中,“蜘蛛俠”因被割斷繩索從二樓位置掉至一樓並受傷,很明顯“蜘蛛俠”的身體權受到了傷害。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本案中,二樓居民不知是何原因,居然割斷了“蜘蛛俠”正在使用的安全繩,並導致“蜘蛛俠”摔下受傷,居民實施的割斷繩索從而導致“蜘蛛俠”摔落受傷的行為即使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其中,已滿14周歲末滿16周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本案中,二樓居民明知其割斷繩索的行為會導致“蜘蛛俠”掉下,會導致“蜘蛛俠”受傷,仍然實施割斷繩索的行為,並且客觀上“蜘蛛俠”確實已受傷害。

如果,蜘蛛俠的傷情經鑒定,屬於輕傷以上,該居民就會以故意傷害罪被刑事處罰。

如果當時蜘蛛俠在較高的樓層,最後的結果可能是蜘蛛俠因為該居民的任性行為而丟失了性命。

最終“蜘蛛俠”的家庭可能會因為此時失去了頂樑柱。任性居民也會因為自己的行為鋃鐺入獄,最終會拆散了兩個原本完整的家庭

同時,該“蜘蛛俠”有權要求就自己所遭受到的損失要求該居民進行民事賠償。

關於二樓居民要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問題,首先,牆外廣告已經經相關部門認定屬於違法廣告,如果對於該認定有異議,可以向相關政府部門提出異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而不是通過這種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其次,“蜘蛛俠”是無辜的,他也是接受政府的相關指令,實施拆除戶外廣告的行為。而且也可以等蜘蛛俠拆除完畢後在坐下來溝通。該居民的行為過於衝動,最終必將付出慘痛的代價。

尊重勞動、尊重那些冒著生命安全為人民群眾服務的廣大勞動人民。

“蜘蛛俠”們的高危工作,讓我們為其的生命安全而擔憂。日前,一男子在460米高的信號塔上換電燈泡,日結工資一次2萬美元。還有網友表示:別說一次13萬,一次3萬我都願意!可其實這份工作可沒表面上看著這麼簡單,爬到460米高的塔頂就要2個小時,防護工具只有一條安全繩索,塔頂的風速接近100公里/小時,危險重重。那麼,460米高空作業換燈泡,一次13多萬人民幣你願意嗎?

答主新鮮談:如果有這個機會,我願意試一下。

高風險,自然高工資。對於一個不需要用生命冒險的人來說,他自然不願意去。對於一個急於要錢,他自然會去一播。

有人會說,換個燈有什麼可怕。可是,你想一想,換燈泡的過程中,有大的風險。460米高,爬上去要二個小時。可見,人需要多大的體力。塔頂的風速是每小時一百公里。而且只有一根線子綁著。那是多麼的危險。說不定,你在換燈泡的時候,人都給吹跑了。手一松,燈泡就給吹跑了。

當然,如果經過了專業培訓,則問題不在。畢竟上燈塔換一個燈泡的工作,得到的薪水如此之高,是人們所想的。不是有這麼一句話嗎。重賞之下必有勇夫。

答主:終於

我做過最高的是260多米、有8年了!在家說好了1000塊一天、然後去了將近40人!一看立刻跑了2/30人、最後剩下的說要加工資-加到了1500一天!做一天給一天。到了真正做的時候,又跑了一部分!最後剩下3個人。我們3個人做了半年才做完!當然並不是每天都上班、太嚇人!

答主:和蘭花在一起

話說經常有某些年輕人偷偷爬高樓什麼的,他們肯定能幹。很多人不太恐高。一次十三萬?絕對大把的人幹。因為一般工薪階層一年工資才多少?這個工作危險,但是允許有安全繩,那就不怕。大不了自己花錢多買一條安全繩不就行了嗎?是危險,是害怕,可是太多人壓力之下都會豁的出去。在中國,我想報名的不下十萬人。

答主:天天向上樂

說的輕巧,460米,你當走路?勇氣,體力,還有就是身心自我調節,心裡承受力!100米以上,人的手臂膀,腿,都會出現酸軟,心慌,呼吸困難!你能克制住這些問題,才能有幾率繼續上爬!越往上壓力幾倍的增加,頭暈目眩!

不是經常從試高空作業的人,根本沒有可能爬過150米!是除高空作業外的所有人!我做過十年高空作業,最高爬過180米,碰到這460米的作業,也沒勇氣,把握去做!錢雖好,但也給有命去掙,有命去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