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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財產保險濟寧市分公司被江蘇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日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寧市分公司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被江蘇省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據案中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規定:一、維持江蘇省東海縣人民法院(2016)蘇0722民初1609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即“被告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賠償原告李劉習損失105719元”;二、撤銷江蘇省東海縣人民法院(2016)蘇0722民初1609號民事判決第二、三、四、五項;三、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寧市分公司賠償李劉習損失389562.19元;四、王錦庭賠償李劉習損失1403262.52元;五、上述款項均於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付清;六、駁回李劉習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
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9150元,李劉習申請緩交,由王錦庭負擔,於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向一審法院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18300元(李劉習申請緩免交),鑒定費5000元,合計23300元,由王錦庭負擔。

而上述判決,被執行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寧市分公司全部未履行,

江蘇省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11月8日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寧市分公司進行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