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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營萊商村鎮銀行辛店支行被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日前,東營萊商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店支行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而被東營市河口區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告山東金舜石油裝備股份有限公司、東營萊商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店支行於本判決生效後五日內連帶向原告山東河口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支付欠款50萬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

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800元,減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東營萊商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店支行、山東金舜石油裝備股份有限公司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