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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甘肅省工商系統消費維權典型案例

秉著認真貫徹落實新《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強化商品品質監管,大力推動12315體系建設,提升依法履職水準,努力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的宗旨,2016年,甘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系統通過電話、來訪、互聯網、短信、來函等方式接收登記消費者情況反映163832件,其中諮詢142117件、投訴16057件、舉報3547件、建議2060件、檢舉3件、表揚48件;在接收登記消費者反映的問題中涉及網路、電視、郵購銷售服務的共計1740件,其中諮詢1699件,投訴37件、舉報4件。全年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共計1985.21萬元。

今天,是一年一度的3·15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日,本報授權發佈《2016年甘肅省工商系統消費維權典型案例》。案例涉及電商、餐飲、服裝、汽車等諸多方面,希望給廣大讀者提供更多的維權啟示。

案例一:

網店銷售蘋果虛假宣傳

工商依法規範電商行為

【基本案情】2016年1月25日,禮縣工商局接到《消費者投訴轉辦通知書》,江蘇省消費者張棟于2016年1月6日通過天貓購物網站在禮縣祁山鎮趙家村的禮縣遠亮果蔬有限責任公司開設的“鮮飄飄旗艦店”花費19.9元購買了“禮縣甜脆花牛小蘋果”1份。

消費者稱是在網頁宣傳“幫助消化,鞏固齒齦,潤澤喉部,抑制肝火”等字樣吸引下購買的,到貨後發現此產品只是普通食品,並無上述作用,因此向工商部門投訴。

【處理結果】工商執法人員在禮縣遠亮果蔬有限責任公司的“鮮飄飄旗艦店”網站現場檢查確認存在消費者所述的宣傳語,

消費者投訴情況屬實。經營者稱其內容是為了增加網店銷量,專門請人製作的宣傳網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該公司網站對蘋果性能的宣傳有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構成虛假宣傳行為。執法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對其處以2萬元的罰款,責令其限期修改網上虛假宣傳內容。

【案例評析】本案中,當事人對外宣傳其銷售的蘋果可以鞏固齒齦、清新口氣、潤澤喉部、抑制肝火,又提供不出相關的證明材料,屬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違法行為。當事人的這種行為誤導和欺騙了消費者,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工商執法人員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案件認定事實清楚、定性準確、運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式合法,處罰適當。

案例二:

違規收費侵權益

消保條例保權益

【基本案情】2016年5月9日,消費者丁先生向平涼市工商局消費維權服務中心反映,他在平涼市崆峒區平涼市川外川餐飲有限公司就餐時,被強制收取5元的餐具費,涉嫌違法,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接到舉報後,執法人員立即展開了現場調查取證及詢問當事人工作。經查,當事人平涼市川外川餐飲有限公司自成立之日到2016年4月19日一直經營火鍋餐,後因天氣原因,於2016年4月20日自取店名開始經營中餐。當事人在營業期間,以每套0.8元租賃某餐具公司提供的餐具,並以每套1.00元向消費者收取餐具費。執法人員在現場檢查中隨機抽取了2016年5月5日、5月8日、5月9日的消費票據38張,其中,36張消費票據顯示有餐具專案記錄的餐具費1元/位的數量、金額。隨機查實的消費票據顯示共收取餐具費214元。

【處理結果】根據調查事實,該餐飲公司在餐飲服務中向消費者收取餐具費的行為,違反了《甘肅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構成收取不符合規定費用的違規行為。根據《甘肅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五項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一是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二是罰款6000元。

【案例評析】消費者到餐館、酒店就餐,購買的標的既包括食物,也包括餐飲企業的服務。《衛生部10號令》第二十四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甘肅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等條款明確了餐飲企業向消費者提供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消毒餐具、確保消費者的健康安全是其應盡的法定義務,另行收取消毒餐具費屬於強制收費,違反了公平原則。據此,不管餐飲企業是否在其餐廳明顯位置或消毒餐具的外包裝上進行了明確告知,均不能成為免除其法定義務的理由。

案例三:

品質抽檢工商動真格

商品質劣商家需擔責

【基本案情】甘肅省工商局在2015年度商品品質抽檢中,委託專業檢驗機構抽檢發現,天水百貨大樓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商標為“牧王”的長袖T恤、標稱商標為“浪漫都市”的精品女衫、標稱商標為“兆君鳳”的針織女衫纖維含量不符合標準要求,標稱商標為“澳羊一族”的男士毛衫、標稱商標為“多彩鳥”的上衣產品使用說明不符合標準要求,標稱商標為“培蓉”的女式羊毛衫甲醛含量、耐鹼汗漬色牢度不符合標準要求,依據GB18401-2010B類、GB5296.4-2012、GB/T29862-2013、FZ/T73018-2012等檢驗標準判定為不合格商品。經核查,當事人共購進上述不合格商品47件,違法所得840元,工商部門於2016年1月18日對當事人做出行政處罰。

【處理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屬於銷售不合格商品的違法行為。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沒收當事人留存的7件不合格備份樣品及840元違法所得,並處罰款18000元。

【案例評析】對商品品質抽檢結果的有效運用,可以為行政執法提供可靠的依據,從而提高行政執法工作效能。本案是從流通領域商品品質抽檢結果中發現的線索,通過行政處罰,對當事人起到了很好的懲戒作用,同時通過責令改正,使當事人對違法行為做出了及時糾正,達到了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行政處罰效果。

案例四:

格式合同不平等

條款無效受處罰

【基本案情】2016年1月4日,平川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執法人員在現場檢查中發現平川區利民巷百姓領購商行在開展促銷活動,其印製的《中國百姓領購網線下導購店會員證》上訂立有“此證解釋權歸中國百姓網領購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格式合同條款內容,涉嫌侵害消費者權益。工商執法人員依法向當事人下發《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于1月7日前改正違法行為。2016年1月11日,執法人員再次檢查時,當事人仍未改正違法行為,已發展百姓領購網會員300人。執法人員遂依法立案查處。

【處理結果】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此證解釋權歸某領購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條款屬於格式合同條款,違背了公平原則,違反了合同法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條款。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一條和《甘肅省合同監督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依據《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二條和《甘肅省合同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結合當事人的具體違法事實,對當事人做出罰款3000元的處罰。

【案例評析】此案件為典型的霸王條款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案例,大部分消費者對手中所持的會員卡、優惠卡上的條款並不明確知道其含義,在遇到侵權行為時只能默認其所謂的解釋權,因此,應當加大對合同解釋格式條款權利的宣傳,進一步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案例五:

強制消費汽車銷售商被投訴

嚴格執法工商部門不手軟

【基本案情】2016年3月15日,消費者翟某向安寧區工商局沙井驛工商所投訴稱蘭州之星汽車有限公司存在消費欺詐、強買強賣的行為。受理該起投訴後,工商執法人員收集了翟某提交的證據材料,並向蘭州之星確認、收集了翟某的購車資料等證據材料。經調查,消費者翟某共計向蘭州之星交付了車輛款共計728000元,而車輛價款為718000元,差價1萬元消費者要求蘭州之星予以退還時,蘭州之星卻強制要求消費者翟某在其公司對車輛進行裝潢,且將1萬元抵扣為裝潢款,該公司行為涉嫌違反《甘肅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執法人員遂依法立案查處。

【處理結果】蘭州之星汽車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甘肅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構成“強迫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違法行為。根據《甘肅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責令蘭州之星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決定做出如下處罰:一是警告;二是罰款30000元。

【案例評析】本案中蘭州之星有限公司在經營活動中的行為違背消費者意願,強迫消費者購買其裝潢飾品和服務。《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雖然從保護消費者權益、規制經營者經營行為的角度對此類行為進行了禁止性和勸導性規定,但卻沒有對應的懲罰性規定。新修訂並於2015年9月1日施行的《甘肅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將此類行為進行了禁止性規定,又對違反此禁止性義務的行為做出明確處罰規定,使得對此類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處罰有據。本案程式合法、法律適用得當,既糾正了當事人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又對其他經營者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案例六:

無照經營違規違章

魚目混珠售假坑農

【基本案情】2016年4月5日,民勤縣工商局東壩工商所接上級工商部門轉來《西部商報》關於“武威市農資市場假冒化肥魚目混珠,瞞天過海”的相關報導,東壩工商所立即組織執法人員展開拉網式檢查。2016年4月9日,在民勤縣東壩鎮六壩村石某處查獲涉嫌假冒“Csgerwill?”牌磷酸二銨10噸,案值25000元,經對上述化肥抽樣送檢,上述化肥品質合格。執法人員重新梳理相關線索,要求經銷商提供進貨發票、商標證,生產商的營業執照,終於找到了該案的突破口。經“全國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查詢,該批化肥標稱的“北京嘉吉磷化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運營”公司註冊地址在北京朝陽區,從登記地址、登記事項、年度報告看,該公司不具備生產化肥資質,查詢“雲南三環中農嘉吉化肥有限公司”結果顯示未查詢該企業相關資訊,屬偽造廠名。

【處理結果】經對該案查實,該銷售商石某所銷售的“Csgerwill?”牌磷酸二銨屬“金昌罌福化工有限公司”生產,非“雲南三環中農嘉吉化肥有限公司”和“北京嘉吉磷化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運營”生產的產品,系假冒產品。銷售商石某無營業執照,從金昌罌福化工有限公司購進偽造廠名的“雲南三環中農嘉吉化肥有限公司”和“北京嘉吉磷化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的假冒化肥,在市場上進行銷售。其行為違反了《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二條、第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品質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根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品質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消除8.1噸偽造“雲南三環中農嘉吉化肥有限公司”廠名的化肥包裝標識,停止銷售;並沒收偽造的磷酸二銨10噸,罰款12600元。

【案例分析】農資是農耕的必須消費品,查處假劣農資事關農民民生。通過這次農資消費維權,有效震懾了不法農資商販,維護了農資經營秩序,有效維護了農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案例七:

“立白”商標侵權

工商依法查處

【基本案情】2015年10月26日,廣州立白集團有限公司打假人員向臨夏市工商局舉報,稱位於臨夏市河灘關路馬某經營的“美之戀”化妝品店銷售侵犯“立白”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2015年11月6日,工商執法人員會同廣州立白集團有限公司打假人員依法對馬某租用的一農戶大院進行檢查。經查,從該院查獲外包裝、香味、瓶體特徵與正品“立白”洗潔精不符的1.29千克裝侵權洗潔精480箱;500克裝侵權洗潔精70箱;455克裝侵權立白洗衣粉6件,非法經營額合計32746元。經廣州立白集團有限公司打假人員鑒定,上述556箱(件)洗潔精(粉)涉嫌侵犯“立白”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假冒商品。執法人員依法對涉嫌侵權的上述556箱(件)侵權洗潔精(粉)予以扣押,並立案調查。

【處理結果】經調查核實,本案當事人行為,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屬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根據《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工商執法人員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一是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洗潔精;二是沒收查獲的556箱侵權洗潔精(粉);三是罰款20000元。

【案例評析】從該案看,侵權人與註冊人生產的商品均是洗滌用品,註冊人使用的“立白”商標經過多年使用為企業贏得了良好的信譽,創造了大量的經濟效益。而馬某未經該公司授權,擅自使用“立白”商標,與該公司的“立白”洗滌用品極為相似。嚴重侵害了注冊商標專用權,很容易給消費者造成誤導,應當依法嚴厲查處。

案例八:

超市促銷有陷阱

商家牟利假宣傳

【基本案情】2015年12月30日,甘州區工商執法人員在張掖市甘州區甘州市場新樂超市一樓依法檢查時發現,當事人顧某租用超市場地,以“凡在本超市消費滿30元,加15元換購價值38元天然紅葡萄酒1瓶,加20元換購價值68元幹紅或繽紛果酒1瓶,加25元換購價值98元酒漿原裝進口幹紅1瓶,加35元換購價值138元的橡木桶幹紅葡萄酒1瓶”的超市購物小票換購形式,高價銷售低價購進的紅酒,牟取利潤,其行為涉嫌虛假宣傳經營活動。工商執法人員遂立案查處。

【處理結果】當事人顧某的行為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規定,構成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依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四條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依法責令其改正,並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7300元,罰款127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當事人以超市購物小票做誘餌,讓消費者感覺是超市開展的優惠活動,牟取五倍以上的利潤,而且進行的促銷活動,只是租用超市場地,與超市促銷沒有任何關係,其行為極易引起消費者誤解,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甘州區工商部門積極作為、依法履職,嚴厲打擊不法行為,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案例九:

故意拖延不退款

工商處罰沒商量

【基本案情】2015年5月5日,消費者何某通過“12315”投訴酒泉某商貿有限公司某店,稱自己在該店購買了一台冰箱,由於冰箱有瑕疵,經營者同意退貨,但要收取運費。肅州區工商局執法人員在5月7日對該投訴進行了調解,經營者同意退還貨款及運費,但到2015年5月21日,經營者一直沒有履行調解協議。2015年5月21日消費者何某以書面方式,再次投訴並要求對該行為進行查處。2015年5月25日,肅州區工商局根據消費者書面投訴,立案調查,2016年4月6日結案。經查明:2015年3月29日,消費者何某到酒泉某商貿有限公司購買一款美菱四開門冰箱,繳納了一台冰箱的貨款4899元。5月2日,商家將冰箱送到消費者家中時,消費者發現送來的冰箱的右上門上角有磕碰的痕跡,商家未按照付款時承諾更換冰箱門。消費者現場要求退貨,經營者均以各種理由故意3次拒絕退款,所以經營者酒泉某商貿有限公司對消費者的退款要求故意拖延的事實存在,並且拖延的次數達到了3次。

【處理結果】在消費者多次向工商部門投訴,工商部門多次調解的情況下,經營者主動給消費者退還了貨款和運輸費,同時補償了消費者各種損失500元,工商局部門對經營者違法行為依法進行了處罰。酒泉某商貿有限公司某店的經營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構成對消費者提出退還貨款的要求採取故意拖延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故意拖延履行退款義務的行為給予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本案中,經營者對消費者提出的退還貨款要求,故意拖延兩次以上,該公司在經過工商部門調解後,仍不履行退款義務,同時消費者作為一個特殊人群(懷孕七個月),經營者更應主動履行自己的退款責任,而不是讓消費者來回往返,多次交涉退款事宜,其行為有違誠實信用的交易原則,工商部門依法對其進行處罰。

後因天氣原因,於2016年4月20日自取店名開始經營中餐。當事人在營業期間,以每套0.8元租賃某餐具公司提供的餐具,並以每套1.00元向消費者收取餐具費。執法人員在現場檢查中隨機抽取了2016年5月5日、5月8日、5月9日的消費票據38張,其中,36張消費票據顯示有餐具專案記錄的餐具費1元/位的數量、金額。隨機查實的消費票據顯示共收取餐具費214元。

【處理結果】根據調查事實,該餐飲公司在餐飲服務中向消費者收取餐具費的行為,違反了《甘肅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構成收取不符合規定費用的違規行為。根據《甘肅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五項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一是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二是罰款6000元。

【案例評析】消費者到餐館、酒店就餐,購買的標的既包括食物,也包括餐飲企業的服務。《衛生部10號令》第二十四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甘肅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等條款明確了餐飲企業向消費者提供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消毒餐具、確保消費者的健康安全是其應盡的法定義務,另行收取消毒餐具費屬於強制收費,違反了公平原則。據此,不管餐飲企業是否在其餐廳明顯位置或消毒餐具的外包裝上進行了明確告知,均不能成為免除其法定義務的理由。

案例三:

品質抽檢工商動真格

商品質劣商家需擔責

【基本案情】甘肅省工商局在2015年度商品品質抽檢中,委託專業檢驗機構抽檢發現,天水百貨大樓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商標為“牧王”的長袖T恤、標稱商標為“浪漫都市”的精品女衫、標稱商標為“兆君鳳”的針織女衫纖維含量不符合標準要求,標稱商標為“澳羊一族”的男士毛衫、標稱商標為“多彩鳥”的上衣產品使用說明不符合標準要求,標稱商標為“培蓉”的女式羊毛衫甲醛含量、耐鹼汗漬色牢度不符合標準要求,依據GB18401-2010B類、GB5296.4-2012、GB/T29862-2013、FZ/T73018-2012等檢驗標準判定為不合格商品。經核查,當事人共購進上述不合格商品47件,違法所得840元,工商部門於2016年1月18日對當事人做出行政處罰。

【處理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屬於銷售不合格商品的違法行為。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沒收當事人留存的7件不合格備份樣品及840元違法所得,並處罰款18000元。

【案例評析】對商品品質抽檢結果的有效運用,可以為行政執法提供可靠的依據,從而提高行政執法工作效能。本案是從流通領域商品品質抽檢結果中發現的線索,通過行政處罰,對當事人起到了很好的懲戒作用,同時通過責令改正,使當事人對違法行為做出了及時糾正,達到了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行政處罰效果。

案例四:

格式合同不平等

條款無效受處罰

【基本案情】2016年1月4日,平川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執法人員在現場檢查中發現平川區利民巷百姓領購商行在開展促銷活動,其印製的《中國百姓領購網線下導購店會員證》上訂立有“此證解釋權歸中國百姓網領購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格式合同條款內容,涉嫌侵害消費者權益。工商執法人員依法向當事人下發《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于1月7日前改正違法行為。2016年1月11日,執法人員再次檢查時,當事人仍未改正違法行為,已發展百姓領購網會員300人。執法人員遂依法立案查處。

【處理結果】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此證解釋權歸某領購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條款屬於格式合同條款,違背了公平原則,違反了合同法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條款。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一條和《甘肅省合同監督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依據《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二條和《甘肅省合同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結合當事人的具體違法事實,對當事人做出罰款3000元的處罰。

【案例評析】此案件為典型的霸王條款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案例,大部分消費者對手中所持的會員卡、優惠卡上的條款並不明確知道其含義,在遇到侵權行為時只能默認其所謂的解釋權,因此,應當加大對合同解釋格式條款權利的宣傳,進一步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案例五:

強制消費汽車銷售商被投訴

嚴格執法工商部門不手軟

【基本案情】2016年3月15日,消費者翟某向安寧區工商局沙井驛工商所投訴稱蘭州之星汽車有限公司存在消費欺詐、強買強賣的行為。受理該起投訴後,工商執法人員收集了翟某提交的證據材料,並向蘭州之星確認、收集了翟某的購車資料等證據材料。經調查,消費者翟某共計向蘭州之星交付了車輛款共計728000元,而車輛價款為718000元,差價1萬元消費者要求蘭州之星予以退還時,蘭州之星卻強制要求消費者翟某在其公司對車輛進行裝潢,且將1萬元抵扣為裝潢款,該公司行為涉嫌違反《甘肅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執法人員遂依法立案查處。

【處理結果】蘭州之星汽車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甘肅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構成“強迫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違法行為。根據《甘肅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責令蘭州之星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決定做出如下處罰:一是警告;二是罰款30000元。

【案例評析】本案中蘭州之星有限公司在經營活動中的行為違背消費者意願,強迫消費者購買其裝潢飾品和服務。《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雖然從保護消費者權益、規制經營者經營行為的角度對此類行為進行了禁止性和勸導性規定,但卻沒有對應的懲罰性規定。新修訂並於2015年9月1日施行的《甘肅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將此類行為進行了禁止性規定,又對違反此禁止性義務的行為做出明確處罰規定,使得對此類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處罰有據。本案程式合法、法律適用得當,既糾正了當事人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又對其他經營者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案例六:

無照經營違規違章

魚目混珠售假坑農

【基本案情】2016年4月5日,民勤縣工商局東壩工商所接上級工商部門轉來《西部商報》關於“武威市農資市場假冒化肥魚目混珠,瞞天過海”的相關報導,東壩工商所立即組織執法人員展開拉網式檢查。2016年4月9日,在民勤縣東壩鎮六壩村石某處查獲涉嫌假冒“Csgerwill?”牌磷酸二銨10噸,案值25000元,經對上述化肥抽樣送檢,上述化肥品質合格。執法人員重新梳理相關線索,要求經銷商提供進貨發票、商標證,生產商的營業執照,終於找到了該案的突破口。經“全國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查詢,該批化肥標稱的“北京嘉吉磷化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運營”公司註冊地址在北京朝陽區,從登記地址、登記事項、年度報告看,該公司不具備生產化肥資質,查詢“雲南三環中農嘉吉化肥有限公司”結果顯示未查詢該企業相關資訊,屬偽造廠名。

【處理結果】經對該案查實,該銷售商石某所銷售的“Csgerwill?”牌磷酸二銨屬“金昌罌福化工有限公司”生產,非“雲南三環中農嘉吉化肥有限公司”和“北京嘉吉磷化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運營”生產的產品,系假冒產品。銷售商石某無營業執照,從金昌罌福化工有限公司購進偽造廠名的“雲南三環中農嘉吉化肥有限公司”和“北京嘉吉磷化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的假冒化肥,在市場上進行銷售。其行為違反了《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二條、第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品質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根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品質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消除8.1噸偽造“雲南三環中農嘉吉化肥有限公司”廠名的化肥包裝標識,停止銷售;並沒收偽造的磷酸二銨10噸,罰款12600元。

【案例分析】農資是農耕的必須消費品,查處假劣農資事關農民民生。通過這次農資消費維權,有效震懾了不法農資商販,維護了農資經營秩序,有效維護了農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案例七:

“立白”商標侵權

工商依法查處

【基本案情】2015年10月26日,廣州立白集團有限公司打假人員向臨夏市工商局舉報,稱位於臨夏市河灘關路馬某經營的“美之戀”化妝品店銷售侵犯“立白”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2015年11月6日,工商執法人員會同廣州立白集團有限公司打假人員依法對馬某租用的一農戶大院進行檢查。經查,從該院查獲外包裝、香味、瓶體特徵與正品“立白”洗潔精不符的1.29千克裝侵權洗潔精480箱;500克裝侵權洗潔精70箱;455克裝侵權立白洗衣粉6件,非法經營額合計32746元。經廣州立白集團有限公司打假人員鑒定,上述556箱(件)洗潔精(粉)涉嫌侵犯“立白”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假冒商品。執法人員依法對涉嫌侵權的上述556箱(件)侵權洗潔精(粉)予以扣押,並立案調查。

【處理結果】經調查核實,本案當事人行為,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屬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根據《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工商執法人員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一是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洗潔精;二是沒收查獲的556箱侵權洗潔精(粉);三是罰款20000元。

【案例評析】從該案看,侵權人與註冊人生產的商品均是洗滌用品,註冊人使用的“立白”商標經過多年使用為企業贏得了良好的信譽,創造了大量的經濟效益。而馬某未經該公司授權,擅自使用“立白”商標,與該公司的“立白”洗滌用品極為相似。嚴重侵害了注冊商標專用權,很容易給消費者造成誤導,應當依法嚴厲查處。

案例八:

超市促銷有陷阱

商家牟利假宣傳

【基本案情】2015年12月30日,甘州區工商執法人員在張掖市甘州區甘州市場新樂超市一樓依法檢查時發現,當事人顧某租用超市場地,以“凡在本超市消費滿30元,加15元換購價值38元天然紅葡萄酒1瓶,加20元換購價值68元幹紅或繽紛果酒1瓶,加25元換購價值98元酒漿原裝進口幹紅1瓶,加35元換購價值138元的橡木桶幹紅葡萄酒1瓶”的超市購物小票換購形式,高價銷售低價購進的紅酒,牟取利潤,其行為涉嫌虛假宣傳經營活動。工商執法人員遂立案查處。

【處理結果】當事人顧某的行為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規定,構成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依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四條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依法責令其改正,並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7300元,罰款127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當事人以超市購物小票做誘餌,讓消費者感覺是超市開展的優惠活動,牟取五倍以上的利潤,而且進行的促銷活動,只是租用超市場地,與超市促銷沒有任何關係,其行為極易引起消費者誤解,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甘州區工商部門積極作為、依法履職,嚴厲打擊不法行為,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案例九:

故意拖延不退款

工商處罰沒商量

【基本案情】2015年5月5日,消費者何某通過“12315”投訴酒泉某商貿有限公司某店,稱自己在該店購買了一台冰箱,由於冰箱有瑕疵,經營者同意退貨,但要收取運費。肅州區工商局執法人員在5月7日對該投訴進行了調解,經營者同意退還貨款及運費,但到2015年5月21日,經營者一直沒有履行調解協議。2015年5月21日消費者何某以書面方式,再次投訴並要求對該行為進行查處。2015年5月25日,肅州區工商局根據消費者書面投訴,立案調查,2016年4月6日結案。經查明:2015年3月29日,消費者何某到酒泉某商貿有限公司購買一款美菱四開門冰箱,繳納了一台冰箱的貨款4899元。5月2日,商家將冰箱送到消費者家中時,消費者發現送來的冰箱的右上門上角有磕碰的痕跡,商家未按照付款時承諾更換冰箱門。消費者現場要求退貨,經營者均以各種理由故意3次拒絕退款,所以經營者酒泉某商貿有限公司對消費者的退款要求故意拖延的事實存在,並且拖延的次數達到了3次。

【處理結果】在消費者多次向工商部門投訴,工商部門多次調解的情況下,經營者主動給消費者退還了貨款和運輸費,同時補償了消費者各種損失500元,工商局部門對經營者違法行為依法進行了處罰。酒泉某商貿有限公司某店的經營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構成對消費者提出退還貨款的要求採取故意拖延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故意拖延履行退款義務的行為給予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本案中,經營者對消費者提出的退還貨款要求,故意拖延兩次以上,該公司在經過工商部門調解後,仍不履行退款義務,同時消費者作為一個特殊人群(懷孕七個月),經營者更應主動履行自己的退款責任,而不是讓消費者來回往返,多次交涉退款事宜,其行為有違誠實信用的交易原則,工商部門依法對其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