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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人員,剛剛!匯算清繳再出新規定!六大風險點你要知道~

一年一度的匯算清繳可謂是每個企業的收官之作,如何完美收官關乎企業申報年度甚至幾個年度的涉稅風險。

今天,情報君為助力納稅人輕鬆完成2018年匯算清繳工作,精心整理了近年來匯算清繳中納稅人常見的錯誤風險點~

NO.1 未收款或未開票不確認收入

有些企業銷售貨物,貨物已發出,尚未收到貨款,或尚未開具發票,便未確認收入,這是錯誤的。 

企業所得稅銷售貨物收入的確認,要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的四項原則:

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繫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只要符合這四項原則,不管是否收到貨款或開具發票,

都須確認收入。

NO.2 資產所有權屬發生轉移未視同銷售

有些企業將自產或外購商品用於廣告宣傳、業務招待或職工福利,未視同銷售。

根據國稅函〔2008〕828號檔第二條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

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因此,上述企業商品所有權屬已發生轉移,應視同銷售。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第二條規定,企業發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NO.3 資產負債表日後退貨未沖減當期收入

企業在當期發生的銷售退回稅會沒有差異,但在資產負債表日後發生銷售退回則存在稅會差異,很多企業沒有做納稅調整。

根據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後發生銷售退回,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減少以前年度利潤。國稅函〔2008〕875號檔第一條規定,企業已經確認銷售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和銷售退回,應當在發生當期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因此,稅法規定銷售退回一律沖減發生當期的銷售商品收入,不管是否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

例如,某企業2016年12月銷售一批貨物,2017年2月發生退貨,在會計上沖減2016年度利潤,但在稅收上應調增2016年度應納稅所得額,2017年度再做相應調減。

NO.4 扣繳手續費未計入收入

按照《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都可以從稅務機關獲得相應的手續費,很多企業將其計入“其他應付款”等科目。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因此,企業取得的扣繳手續費應當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NO.5 政府補助未計入收入

按照《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都可以從稅務機關獲得相應的手續費,很多企業將其計入“其他應付款”等科目。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因此,企業取得的扣繳手續費應當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NO.6 不徵稅收入風險

不徵稅收入的企業所得稅處理,可謂處處有風險,主要存在以下三個方面:

1、不符合不徵稅收入條件:

企業取得的財政性資金只有同時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的三項條件,即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檔、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以及企業對該資金以及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等,才能作為不徵稅收入,否則應作為徵稅收入。不少企業只要是財政性資金一律作為不徵稅收入,這是錯誤的。

2、不徵稅收入對應的支出未調增

財稅〔2011〕70號文件第二條規定,不徵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企業取得不徵稅收入進行了調減,但在使用時形成的支出未調增。

3、5年未使用的支出未調增

財稅〔2011〕70號文件第三條規定,將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徵稅收入處理後,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但是,確實有企業取得財政性資金作為不徵稅收入後,5年都沒有使用,也未在第六年計入收入總額。

政策

解讀

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公告

<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

為了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簡化企業納稅申報資料報送,減輕企業辦稅負擔,現就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二、企業應當完整保存資產損失相關資料,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本公告規定適用於2017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三條有關資產損失證據資料、會計核算資料、納稅資料等相關資料報送的內容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4月10日

解讀

一、公告發佈背景

為深入貫徹落實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要求,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減輕企業辦稅負擔,制定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二、公告主要內容

(一)明確取消企業資產損失報送資料

簡化企業資產損失資料報送,是為了切實減輕企業辦稅負擔。同時,考慮到現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已有資產損失欄目,企業可以通過填列資產損失具體數額的方式,實現資產損失申報。因此,《公告》第一條明確,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公告》發佈後,企業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有關規定,對資產損失相關資料進行收集、整理、歸集,並妥善保管,不需在申報環節向稅務機關報送。

(二)明確企業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要求

企業資產損失資料是證明企業資產損失真實發生的重要依據,也是稅務機關有效監管的重要抓手。因此,《公告》第二條明確,企業應當完整保存資產損失相關資料,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否則要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法律責任。

(三)明確公告規定適用時間

目前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尚未結束,公告規定適用於2017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業內專家認為

關於資產損失這一塊,雖然不用去稅務備案了,但是建議大家還是如實準備好,千萬不能隨便就把應收賬款之類的直接作為損失處理。後續稅務如果認為你們損失異常,到時候麻煩可能更大了!

放管服政策,減少了大家往稅務局提供資料的機會,但是不代表稅法可以任性執行,金稅三期上線之後,你們損失太大,被預警的風險反而更大!

這個新規定從2017年匯算清繳就執行了,沒有匯算清繳的小夥伴們,你們一定要用好這個政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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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企業將其計入“其他應付款”等科目。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因此,企業取得的扣繳手續費應當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NO.5 政府補助未計入收入

按照《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都可以從稅務機關獲得相應的手續費,很多企業將其計入“其他應付款”等科目。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因此,企業取得的扣繳手續費應當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NO.6 不徵稅收入風險

不徵稅收入的企業所得稅處理,可謂處處有風險,主要存在以下三個方面:

1、不符合不徵稅收入條件:

企業取得的財政性資金只有同時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的三項條件,即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檔、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以及企業對該資金以及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等,才能作為不徵稅收入,否則應作為徵稅收入。不少企業只要是財政性資金一律作為不徵稅收入,這是錯誤的。

2、不徵稅收入對應的支出未調增

財稅〔2011〕70號文件第二條規定,不徵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企業取得不徵稅收入進行了調減,但在使用時形成的支出未調增。

3、5年未使用的支出未調增

財稅〔2011〕70號文件第三條規定,將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徵稅收入處理後,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但是,確實有企業取得財政性資金作為不徵稅收入後,5年都沒有使用,也未在第六年計入收入總額。

政策

解讀

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公告

<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

為了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簡化企業納稅申報資料報送,減輕企業辦稅負擔,現就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二、企業應當完整保存資產損失相關資料,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本公告規定適用於2017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三條有關資產損失證據資料、會計核算資料、納稅資料等相關資料報送的內容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4月10日

解讀

一、公告發佈背景

為深入貫徹落實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要求,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減輕企業辦稅負擔,制定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二、公告主要內容

(一)明確取消企業資產損失報送資料

簡化企業資產損失資料報送,是為了切實減輕企業辦稅負擔。同時,考慮到現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已有資產損失欄目,企業可以通過填列資產損失具體數額的方式,實現資產損失申報。因此,《公告》第一條明確,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公告》發佈後,企業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有關規定,對資產損失相關資料進行收集、整理、歸集,並妥善保管,不需在申報環節向稅務機關報送。

(二)明確企業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要求

企業資產損失資料是證明企業資產損失真實發生的重要依據,也是稅務機關有效監管的重要抓手。因此,《公告》第二條明確,企業應當完整保存資產損失相關資料,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否則要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法律責任。

(三)明確公告規定適用時間

目前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尚未結束,公告規定適用於2017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業內專家認為

關於資產損失這一塊,雖然不用去稅務備案了,但是建議大家還是如實準備好,千萬不能隨便就把應收賬款之類的直接作為損失處理。後續稅務如果認為你們損失異常,到時候麻煩可能更大了!

放管服政策,減少了大家往稅務局提供資料的機會,但是不代表稅法可以任性執行,金稅三期上線之後,你們損失太大,被預警的風險反而更大!

這個新規定從2017年匯算清繳就執行了,沒有匯算清繳的小夥伴們,你們一定要用好這個政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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