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伶俐姐”被判12年 認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
這件案子裡的主人公伶俐姐(化名)是個銀行職員,可是,她放著好好的銀行工作不做,卻利用銀行職員的身份獲取周圍人的信任,自稱可以用資金周轉、小額貸款和銀行“過橋”業務賺取高額利息。
但是呢,伶俐姐並沒有將錢用於她所說的這些業務。群眾的資金去向不明,後來,伶俐姐本人也逃到了上海。經查明,伶俐姐集資2000萬餘元,在案發前已返還部分集資參與人本金及利息1000萬餘元,
法庭交鋒“集資詐騙”還是“非吸”
槐蔭區檢察院以被告人伶俐姐構成“集資詐騙罪”向法院提起公訴。但在法庭上,伶俐姐及其辯護人卻認為罪名應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雖然同為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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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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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質區別
1
籌集資金的目的和用途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目的是為了用於生產經營,
集資詐騙罪:目的是為了用於個人揮霍、償還個人債務或者用於單位或個人拆東牆補西牆。
2
單位的經濟能力和經營狀況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單位有正常業務,經濟能力較強,在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時具有償還能力。
集資詐騙罪:單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經資不抵債,沒有正常穩定的業務。
3
造成的後果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籌集的資金在案發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經歸還。
集資詐騙罪:非法籌集的資金在案發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沒有歸還,造成投資人重大經濟損失。
4
案發後的歸還能力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發後行為人具有歸還能力,並且積極籌集資金實際歸還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
集資詐騙罪:案發後行為人沒有歸還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沒有實際歸還。
定罪量刑—集資詐騙罪被判12年
本案中,證據證明伶俐姐將前期吸收資金中的400余萬元投資到開設理財公司賺取利息差;出借給朋友130余萬元,目的是通過朋友承攬建築工程;出借給另一個朋友70萬元,收取高息進行經營。
由於投資到理財公司的和承攬建築工程處的錢款一直未能收回,為償還之前吸收存款的利息和本金,伶俐姐拆了東牆補西牆,繼續吸收公眾存款,直至最後攜款潛逃。
由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伶俐姐因集資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10萬元。
檢察官提醒
辦案檢察官
姜明玉
本案中,被告人的身份是銀行員工,利用自己的身份進行集資詐騙。對此,群眾應增強防範意識和辨別能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明確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面對琳琅滿目、真假難辨的吸引投資資訊,不要盲目輕信,應堅持選擇合法、合理的理財管道。
文字 | 濟南日報
編輯 | 吉帥起
繼續吸收公眾存款,直至最後攜款潛逃。由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伶俐姐因集資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10萬元。
檢察官提醒
辦案檢察官
姜明玉
本案中,被告人的身份是銀行員工,利用自己的身份進行集資詐騙。對此,群眾應增強防範意識和辨別能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明確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面對琳琅滿目、真假難辨的吸引投資資訊,不要盲目輕信,應堅持選擇合法、合理的理財管道。
文字 | 濟南日報
編輯 | 吉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