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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法院在你身邊!山東多家法院公佈消費維權典型案例

濰坊中院公佈5起典型案例

銷售假冒品牌中央空調 黑商販被判刑並處罰金

2016年2月至4月期間,被告人徐某負責某大學藥學實驗室四樓淨化裝修改造工程項目勞務施工和採購過程中,明知採購的系假冒的“雅士”品牌中央空調的情況下,仍以人民幣15萬元價格自某公司購買假冒“雅士”注冊商標的中央空調2台,並銷售給某,涉案價值人民幣20余萬元。

高新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某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予以購買並銷售,

銷售金額數額較大,其行為符合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構成要件,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應予刑罰。鑒於被告人徐某系初犯,案發後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故判決被告人徐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

法官說法:作為名牌產品往往靠的是“工匠精神”,

其產品生產過程中精益求精,在實踐中也往往具有較好的使用效果,深受消費者的喜愛。對一些偽劣商品往往製作過程偷工減料,因其製作成本較低,銷售價格相對較低。本案中被告人徐某為了謀取更多利潤,用假冒偽劣產品冒充“雅士”名牌空調,不僅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還對消費者造成重大損失,應予依法嚴懲。

電視購物起爭執 耐心調解化糾紛

一年一度的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即將來臨,隨著國民經濟水準不斷提高以及網路科學技術的不斷普及,電視購物以及網路購物日漸走進百姓生活,但是由於網路購物體系的不完善以及相應法律知識的缺乏使得售後維權成為一個難點。

高密法院於近日受理並成功調解一例電視購物糾紛,使糾紛雙方都滿意而歸。人到老年的王先生是山東某頻道的熱心觀眾,在收看電視節目的同時通過電話多次購買其廣告的產品,包括食品、生活用品等等,2011年12月30日,購買手機一部,於2013年出現品質問題,同年11月,在食用該頻道廣告出售的阿膠時因其品質問題造成牙齒傷害。王先生多次就其問題向商品的經銷商山東某商業有限公司進行協商未果,
並訴至該院。王先生的訴訟請求包括責令公開道歉、責令賠付各項損失合計9048元等。經過輔導法官的耐心輔導,王先生同意該案訴前調解。

近日,該院訴調對接中心的人民調解員在詳細瞭解案件情況後,對原、被告雙方進行了耐心、細心的調解,山東某公司的主要負責人也親自前來參與調解,最終達成了山東某商業有限公司自願補償王先生3000元,王先生認可所購貨物、不再返還的和解協議,雙方握手言和。王先生笑著說:“沒想到自己鬧心了六七年的案子一來法院就給解決了。”此類電視購物糾紛在該院尚屬首例,它的成功調解不僅獲得了人民群眾的好評,讓人民群眾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同時也為此類案件的審理調解提供了有利經驗。

金觀音佩戴5天出現裂痕 法院聯手消協圓滿解決

購買的黃金飾品一旦出現問題,該怎麼辦?近日,高密市民劉女士就遇上了一件頭疼事:她在市區某商場內購買的黃金觀音掛飾品質太差,佩戴了5天兩側就出現斷裂情況,來商場專櫃要求退換,商家表示要麼修理要麼換貨,退貨根本不可能,而換貨得按“以舊換新”來處理,收取一定的折舊費。無奈之下,劉女士只好撥打高密消費者協會電話投訴,市消費者行業調解中心接手該起糾紛後,迅速安排專人對糾紛進行了調查走訪。工作人員在調查中發現,商家辯稱金觀音裂痕系消費者人為使用原因造成,但不能提供相關證明,因而對商家的主張不予支持。隨後,在消費者行業調解中心,經過高密法院法官耐心的參與指導調解,商家最終同意了劉女士的換貨要求,為劉女士更換了同價格的金觀音掛飾一件。劉女士對此表示滿意。

在此法院及消協工作人員提醒廣大消費者:黃金飾品由於其特殊性,不在一般商品範圍內,出現問題後很難判定到底是消費者的人為過失,還是首飾本身就存在品質問題。無法參照“三包法”處理糾紛,只能是雙方互相協調;加之斷裂原因無法鑒定,退貨較難,因此這類投訴較難順暢解決。

“購買貴金屬首飾應首選經營規範、規模較大的珠寶行,並謹慎購買沒有印記或印記模糊、不完整的黃金首飾。”消費者在購買金飾品時最好自己把好檢驗關,在購買前應仔細檢查飾品是否存在相關部件鬆動等情況,減少商品出現問題的幾率。

此外,買金飾應認清三項印記:廠家名稱、材料名稱和材料含量。這些印記一般刻在首飾內圈上。除了看清飾品標籤上的標注內容,還要記得開具票據,注意保留購買憑證;銷售員口述的產品品質指標應與票據書面標注一致,票據的飾品名稱必須與標籤上標注的一致,不用數位或字母等代號表示;此外,對購買的飾品有疑問時,應及時送到檢驗機構鑒定,以保護自己的權益。

生產銷售假冒酒 自食惡果受刑罰

制售假冒名酒蘊含著低成本、高回報的巨大“商機”,卻也是法律和市場經濟所不容許的黑色產業。近日,青州法院判處一起生產銷售假冒名酒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殷某因犯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30000元。

家住青州市某鎮的殷某,早先曾從事砂石運輸,不料因一次車禍造成傷殘,這條財路也就斷了,但殷某卻動起歪腦筋,另辟了一條新財路——制售假酒,他選擇當地的名酒雲門春作為仿冒對象,憑藉著當地較大的酒水需求、多年積攢的人脈關係以及自身過人的行銷智慧,自2011年下半年“創業”以來,殷某的生意可謂順風順水。

殷某生產假酒的成本不高,流程也並不複雜。他將自己家作為加工窩點,從附近的廢品站以每個4毛錢的價格購進空酒瓶,以每套60元的價格購進成套的商標、酒盒、酒箱、瓶蓋等假酒包裝材料,以每斤3元的價格購進桶裝的低度散酒,往散酒桶裡插入一根約1釐米粗的塑膠軟管,用嘴一吸,散酒便從軟管流進空酒瓶裡,灌酒後再封口裝箱,貼上生產日期,用膠帶封好,一箱白酒便大功告成了。殷某生產的假酒主要有有“雲門春”活力素和“雲門春”王酒,售價分別為每箱110元和80元,僅半年時間,殷某便售出“雲門春”王酒70箱,收入5600元。

2013年底,殷某接到一宗緊急“大單”,城區一個經營門市的“老主顧”商鋪向他訂購假酒235箱“雲門春”王酒,而殷某自己每天只能生產十幾箱,於是他便設法聯繫到外地一家小型釀酒廠,帶著假酒包裝材料和偽造的山東青州雲門酒業集團有限公司的代加工委託書奔赴該廠,不想被酒廠經理段某一眼識破,不過段某沒有推辭,而是接下了這筆訂單,原來這家酒廠多年來一直把生產假酒作為副業,而酒廠的生產能力也沒有讓他失望,僅僅一天便如數交貨了。次日,殷某雇車拉著假酒返回青州,但行至彌河鎮時便被事先埋伏的民警抓獲了,原來,殷某制售假酒一事早就被雲門酒業公司的打假人員和警方盯上了,另外,民警還在殷某家中搜出50套假冒乾隆杯白酒的包裝材料。

根據殷某的犯罪情節,警方決定對殷某採取取保候審,但這沒有阻攔他的發財夢,年底正是酒水銷售的旺季,殷某又重操舊業了,但令他始料未及的是,他剛開始生產假酒就被警方察覺了,殷某只好溜之大吉了,民警在其家中共查獲35箱假冒的升級版“雲門春”王酒和9箱“乾隆杯”三星酒,價值7000餘元。

2014年8月,即將迎來酒水銷售的中秋旺季,殷某忍不住假酒豐厚利潤的誘惑,決定冒險重新開張,然而這一次,他沒那麼幸運。當月月底,殷某自己聯繫了一個經營糧油門市的個體戶徐某,貪圖便宜的徐某見殷某生產的假酒足以以假亂真,便商定以每箱110元的價格購買50箱假冒的“雲門春”活力素,28日晚上,殷某雇車拉著50箱假酒來到青州經濟開發區,在與徐某進行交易時,被早已埋伏好的民警當場抓獲。翌日,殷某被刑事拘留。

經查,自2011年至2014年8月期間,殷某多次生產銷售假冒的“雲門春”王酒、“雲門春”活力素等假酒,涉案價值達60000餘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殷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即白酒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鑒於殷某具有到案後如實供述、當庭認罪態度較好等情形,法院最終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殷某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30000元。

偽造名牌乳膠漆 山寨工廠受嚴懲

市場價格高達每桶600元的“立邦漆”卻僅賣210元。這樣的假冒品牌油漆被投訴,牽出了幕後的一家造假企業。近日,記者從昌樂法院瞭解到,生產該“立邦漆”的企業老闆林某自首後,因犯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判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零六個月。

2013年底,昌樂縣工商局接到了廊坊立邦塗料有限公司的投訴,稱在昌樂縣區域出現有假冒的“立邦漆”淨味120竹炭2合1、3合1、5合1的內牆塗料出售。很快,昌樂縣工商局在縣城內一裝飾材料店裡,發現了假冒的“立邦漆”。這些假冒的“立邦漆”進價為每桶120元至180元,材料店加價20元至30元後銷售,而真正的立邦漆價格為500元至600元一桶。瞭解到這家材料店背後,還有一條生產銷售假冒“立邦漆”的網路,工商局將該案移送至昌樂縣公安局經偵大隊,由警方展開立案調查。

2013年11月底的一天,得知警方正在調查假冒“立邦漆”之事,家住昌樂的男子王某坐不住了,他決定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王某告訴警方,他說銷售的“立邦漆”都是從一名林姓男子處購得,然後以每桶120元左右的價格銷售給昌樂、濰坊的裝飾材料公司和立邦漆專賣店。

1個多月後,家住濟南的林某向昌樂警方投案自首。林某說,他自己有一家經營塗料生產、銷售的企業,他從濟南的化工市場購買太白粉、乳液、潤濕劑、消泡劑、重鈣等原材料,在自家廠內加工成乳膠漆。一天,有人到他的廠內推銷包裝桶,這些包裝桶是印有各種品牌的成品桶,他可以購其需要的任意品牌的包裝桶。想到“立邦漆”銷路不錯,他就開始假冒“立邦漆”進行銷售。2014年底,兩人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經審理此案的昌樂法院查明,2012年7月至2013年10月份,林某在未經廊坊立邦塗料有限公司授權的情況下,私自生產假冒“立邦”商標的乳膠漆,並通過物流有限公司發貨銷售給王某共609桶,銷售金額5.6萬多元。而王某在明知從林某處購買的“立邦”牌乳膠漆為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將該乳膠漆加價後銷售給他人謀利。

法院認為,林某明知是他人注冊商標,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王某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購買並銷售,銷售金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鑒於兩人系自首,並繳納罰金,依法可從輕處罰。遂判處林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50000元;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50000元。

據瞭解,多年來,這些“山寨”乳膠漆主要流向了工程裝修專案,少部分被裝修普通市民購買。因為這些包裝桶外觀與正牌產品高度相似,甚至打著“新立邦”、“德國原裝多樂士”等唬人的名號,普通消費者難以從直觀上辨識真假。據一位常年從事乳膠漆銷售的業內人士介紹,“雖然這些假冒產品外觀極為逼真,但一旦打開桶蓋,可以明顯發現,假塗料分層嚴重,上面半桶是水,下面是沉澱的塗料。此外,塗料質地很硬,將一根棍子插入甚至可以直直立住。而正規廠商生產的乳膠漆,打開後是均勻的。即使存放一年以上,上層也只會有一點點油層,攪拌後立即均勻。”

臨沂中院公佈3起典型案例

1

經營山寨“中國石化”加油站

經營者被判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案情簡介

第1385942號商標是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享有專用權的注冊商標,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授權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東臨沂石油分公司及下屬單位使用上述注冊商標。被告蒙陰縣某油品有限公司系個人獨資企業,該加油站在經營過程中,未經商標權利人許可,使用的標識之一模仿了第1385942號 注冊商標的標識,將其中的漢字“中國石化”更改為“石化公司”,字母“SINOPEC”改為SHANDO,兩者的字體、顏色、構圖等外觀效果基本相同。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進行整體及主要部分的隔離比對,容易發生混淆,兩者構成近似。

審理查明

原告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東臨沂石油分公司經注冊商標專用權人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明確授權,享有第1385942號注冊商標專用權。被告蒙陰縣某油品有限公司在經營過程中,採用了與原告注冊商標近似的標識,構成侵害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法院判決

考慮原告注冊商標極高的知名度、被告侵權情節及主觀故意程度,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萬元。

2

銷售假冒“完美”產品

商戶被判賠償公司損失

案情簡介

中山市完美日用品有限公司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核准註冊,取得第1332692號圖形商標專用權,核定使用商品第3類:清潔製劑、芳香劑(香精油)、化妝品、潤膚膏等,後變更註冊人為完美(中國)有限公司,現商標在註冊有效期內。沂水某化妝品商店銷售的被控侵權產品與完美公司提供的正品蘆薈膠進行比對,二者外包裝均為白色、綠色搭配,包裝正面上方標有“完美蘆薈膠”、“Aloe Gel”,正面中間印有商標(二者標注的文字、字母相同,商標圖案一致),下方印有防偽標籤。同時與正品相比,被控侵權產品外包裝及商品瓶身上標注的商標邊緣清晰度不高,做工粗糙,亮度較小,觸摸外包裝商標圖案時無立體感且蘆薈商標葉片之間寬度較大,瓶體背面說明字體較淺、瓶蓋口處銀色圈較細。

審理查明

完美公司經國家商標局核准註冊取得第1332692號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經續展該商標現處於有效期內,其合法權益應受法律保護。涉案注冊商標在相關公眾中具有極高的知名度。沂水某化妝品商店作為專營化妝品、洗滌用品的商店,對商品進貨管道應履行更為嚴格的注意義務。其銷售的產品上使用的商標標識與完美公司第1332692號注冊商標相同,但封存產品的瓶體顏色、字體深淺、防偽標籤、商標標識的亮度、尺寸及精緻程度等方面與正品均存在明顯差異,為假冒完美公司注冊商標的產品。沂水某化妝品商店銷售該侵權產品的行為構成對完美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

法院判決

考慮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後果,商標的聲譽及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判決沂水某化妝品商店停止侵權,賠償損失30000元。

3

生產銷售病死豬

八人均獲實刑

案情簡介

被告人梁某、邢某(已判刑)收購養殖戶及被告人陳某、苗某、張某、趙某提供的病死豬,並將販賣的病死豬屠宰分割後銷售。被告人梁某租用被告人胡某院落存放病死豬,被告人胡某受雇為其看門。

案發時,公安機關共查獲梁某等八人販賣病死豬近2000公斤。

審理查明

被告人梁某、邢某違反國家食品管理法規,將收購的死因不明的病死豬進行加工後銷售給他人食用,被告人胡某明知他人加工死因不明的病死豬供人食用,而提供場所,並被雇傭看門,其行為均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其他五被告人違反國家食品管理法規,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其行為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法院判決

梁某、邢某等八名被告人因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到二十五萬元不等。

即墨法院公佈3起典型案例

案例

001

夫妻銷售假冒服裝被判刑

宋某與王某是夫妻關係。2014年秋天以來,宋某從福建某服裝城購進假冒的“adidas”、“NIKE”品牌服裝,和妻子王某在即墨市場進行銷售牟利。接到舉辦後,公安機關介入調查發現,宋某夫婦共銷售價值1萬餘元的假服裝。

辦案法官介紹,公安機關在宋某處扣押標注有“adidas”、“NIKE”品牌的服裝共計3000餘件。經相關部門鑒定,涉案物品均系假冒“NIKE”、“adidas”標識品牌的服裝,一共價值達18萬元。隨後兩人涉嫌違法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即墨法院審理後,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8萬元;王某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一年,處罰金兩萬元。

法官說法

遇到侵權應及時舉報

即墨法院辦案法官介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4條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隨著經濟的全球化發展,品牌對於一個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企業有了自己的品牌之後,更應該樹立品牌保護意識,強化商標意識,遇到侵權行為應及時維權,這樣既可以維護企業自身的發展,也可以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案例

002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獲刑

“這是近年來發生在即墨的一起典型的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的案例,目前,兩名違法者已經得到了應有的懲處。”辦案法官介紹,2015年6月以來,即墨市民劉某和妻子張某(因先前銷售有毒食品已判刑),在租賃的位於即墨市某村房屋內加工生產豬下貨、牛肚等肉製品。在加工過程中,劉某、張某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非食用的工業用氫氧化鈉(俗稱工業用火堿)浸泡牛肚,每日將加工成熟的牛肚拉到市場進行對外銷售。

經過執法人員調查發現,平日劉某負責購買原料,烹煮牛肚,添加工業用火堿;張某負責清洗原料,對外銷售。接到舉報後,執法部門聯合將窩點查封,劉某夫婦兩人被抓獲歸案並提起公訴。經法院審理,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9個月,並處罰金兩萬元。

法官說法

故意生產有毒食品將重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4條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食品生產經營者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堅持誠信原則,通過合法途徑獲得勞動收益,這是對消費者負責,也是對自己負責。

案例

003

百萬元新房出了品質問題

市民張先生花了100多萬元,在即墨購買了一處房產,沒想到遇到了品質問題。依照合同約定,張先生依法將房產公司告上法庭,最終勝訴獲得索賠。

“房屋交付後,乙方認為主體結構不合格的,可以委託有資質的建築工程品質檢測機構檢測。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品質不合格的,乙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辦案法官介紹,涉案房屋在2013年8月12日經過竣工驗收,取得《青島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

2015年6月,張先生以涉案商品房主體結構品質嚴重不合格,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返還支付的相關款項及利息損失。案件審理過程中,張先生申請對涉案房屋的主體結構品質進行鑒定,法院依法委託青島某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經鑒定,涉案工程現澆混凝土樓板屬於主體結構施工品質不合格。

法院經審理認為,合同簽訂後,張先生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全部購房款,房產公司未在合同約定期限交付符合合同約定條件的房屋,屬於違約行為,張先生有權依據合同約定解除合同。最終法院依法支持了張先生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後,房產公司對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依法維持原審。

法官點評

新房出現問題 買主可解除合同

辦案法官介紹,所謂房屋主體結構是指房屋的主要構件相互連結、作用的平面或空間構成體。主體結構必須具備符合技術要求的強度、韌性和穩定性,以確保承受建築物本身的各種載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除》第十二條規定:“因房屋主體結構品質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品質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因此,在商品房買賣中,若開發商交付的房屋主體結構品質不合格,買受人有權要求解除合同,並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

另外,針對市民容易遇到的商品房逾期交付問題,辦案法官介紹,商品房交付,是商品房出賣人或房地產開發企業履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重要義務之一,也是商品房出賣人與買受人爭議最多的焦點問題之一。交付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開發逾期交付房屋,房屋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返還購房款及利息。

臨沂蘭山區法院公佈5起典型案例

1

生產、銷售偽劣滅火器

案 情 簡 介

被告人胡某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的情況下,通過網路購買原料、商標標籤後,生產假冒“臨消”牌、“甯達”牌一公斤裝乾粉滅火器,並通過物流發貨的方式銷售。公安機關在胡某某的制假窩點查獲價值達93760元的偽造滅火器。胡某某也投案自首,最後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五萬元。

警 示 意 義

該案中被告人胡某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這裡提醒廣大的市民朋友,在購買產品時,一定購買合法經營、手續齊全正規生產商生產的產品,同時在網上購物時更要擦亮眼睛。

2

生產、銷售假冒洗衣粉

案 情 簡 介

被告人郭某某在未獲得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的情況下,購進散裝洗衣粉和假冒的“汰漬”、“立白”、“碧浪”、“奧妙”牌等洗衣粉包裝袋,生產假冒“汰漬”、“立白”、“碧浪”、“奧妙”牌等洗衣粉,銷往多地牟利。法網恢恢,公安機關將被告人郭某某抓獲,並查獲價值達4萬餘元的假冒品牌洗衣粉,以及生產設備。最終,郭某某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兩萬五千元。

警 示 意 義

該案中被告人郭某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兩種以上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這裡提醒廣大的市民朋友,在購買日化產品時,一定要擦亮眼睛,到合法經營的正規廠家去購買,同時切莫貪圖便宜購買假冒偽劣產品。

3

生產、銷售假冒天花板

案 情 簡 介

被告人谷某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的情況下,假冒“堡麗龍”牌注冊商標,生產金屬天花板252箱,後銷給梁某某等人,最後某集團購買後用於車間裝飾用。公安機關在該集團車間內扣押已經安裝和未安裝的假冒產品,價值達10萬餘元。穀某某也因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五萬元。

警 示 意 義

該案中被告人谷某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在此提醒消費者,購買裝修材料時,一定要從正規廠家或經銷商處進貨,必要時找專家對所購裝飾材料進行查驗。

4

銷售不合格服飾

案 情 簡 介

原告劉某某于2016年分三次在某商場購買了三個品牌服飾共41件女裝,花費金額28229元人民幣。隨後,原告委託某檢驗中心對服裝進行檢驗,經檢驗,衣物含纖維含量與標識不符合,原告認為,該商場侵害了其合法權益,被告理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被告銷售涉案商品並未有欺詐的故意,因此不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關於欺詐消費者三倍賠償的規定,最後,法院判處被告某商場退還劉某某購物款,原告劉某某將涉案品牌服飾41件退還被告某商場。

警 示 意 義

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5

使用電熱水袋致傷殘獲賠償

案 情 簡 介

原告宋某在某百貨商店購買了電熱水袋,該電熱水袋為某電器公司生產。在使用過程中,電熱水袋發生爆炸,致使宋某受傷,經鑒定構成九級傷殘。在賠償問題上,雙方發生了糾紛,宋某遂訴至法院,要求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蘭山區法院方城法庭法官認真查明案件事實,並依法做出了裁判,被告某電器公司被判決賠償宋某損失共計147187.55元。

警 示 意 義

有缺陷的產品造成他人人身傷害,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應承擔的特殊侵權責任,造成產品侵權責任時,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作為賠償義務人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消費者購買商品時,一定要索要商品的相關憑證並妥善加以保存。這些憑證包括發票、保修卡、合格證及產品說明書,以便發生消費糾紛時能夠提供出消費證據。

王先生認可所購貨物、不再返還的和解協議,雙方握手言和。王先生笑著說:“沒想到自己鬧心了六七年的案子一來法院就給解決了。”此類電視購物糾紛在該院尚屬首例,它的成功調解不僅獲得了人民群眾的好評,讓人民群眾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同時也為此類案件的審理調解提供了有利經驗。

金觀音佩戴5天出現裂痕 法院聯手消協圓滿解決

購買的黃金飾品一旦出現問題,該怎麼辦?近日,高密市民劉女士就遇上了一件頭疼事:她在市區某商場內購買的黃金觀音掛飾品質太差,佩戴了5天兩側就出現斷裂情況,來商場專櫃要求退換,商家表示要麼修理要麼換貨,退貨根本不可能,而換貨得按“以舊換新”來處理,收取一定的折舊費。無奈之下,劉女士只好撥打高密消費者協會電話投訴,市消費者行業調解中心接手該起糾紛後,迅速安排專人對糾紛進行了調查走訪。工作人員在調查中發現,商家辯稱金觀音裂痕系消費者人為使用原因造成,但不能提供相關證明,因而對商家的主張不予支持。隨後,在消費者行業調解中心,經過高密法院法官耐心的參與指導調解,商家最終同意了劉女士的換貨要求,為劉女士更換了同價格的金觀音掛飾一件。劉女士對此表示滿意。

在此法院及消協工作人員提醒廣大消費者:黃金飾品由於其特殊性,不在一般商品範圍內,出現問題後很難判定到底是消費者的人為過失,還是首飾本身就存在品質問題。無法參照“三包法”處理糾紛,只能是雙方互相協調;加之斷裂原因無法鑒定,退貨較難,因此這類投訴較難順暢解決。

“購買貴金屬首飾應首選經營規範、規模較大的珠寶行,並謹慎購買沒有印記或印記模糊、不完整的黃金首飾。”消費者在購買金飾品時最好自己把好檢驗關,在購買前應仔細檢查飾品是否存在相關部件鬆動等情況,減少商品出現問題的幾率。

此外,買金飾應認清三項印記:廠家名稱、材料名稱和材料含量。這些印記一般刻在首飾內圈上。除了看清飾品標籤上的標注內容,還要記得開具票據,注意保留購買憑證;銷售員口述的產品品質指標應與票據書面標注一致,票據的飾品名稱必須與標籤上標注的一致,不用數位或字母等代號表示;此外,對購買的飾品有疑問時,應及時送到檢驗機構鑒定,以保護自己的權益。

生產銷售假冒酒 自食惡果受刑罰

制售假冒名酒蘊含著低成本、高回報的巨大“商機”,卻也是法律和市場經濟所不容許的黑色產業。近日,青州法院判處一起生產銷售假冒名酒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殷某因犯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30000元。

家住青州市某鎮的殷某,早先曾從事砂石運輸,不料因一次車禍造成傷殘,這條財路也就斷了,但殷某卻動起歪腦筋,另辟了一條新財路——制售假酒,他選擇當地的名酒雲門春作為仿冒對象,憑藉著當地較大的酒水需求、多年積攢的人脈關係以及自身過人的行銷智慧,自2011年下半年“創業”以來,殷某的生意可謂順風順水。

殷某生產假酒的成本不高,流程也並不複雜。他將自己家作為加工窩點,從附近的廢品站以每個4毛錢的價格購進空酒瓶,以每套60元的價格購進成套的商標、酒盒、酒箱、瓶蓋等假酒包裝材料,以每斤3元的價格購進桶裝的低度散酒,往散酒桶裡插入一根約1釐米粗的塑膠軟管,用嘴一吸,散酒便從軟管流進空酒瓶裡,灌酒後再封口裝箱,貼上生產日期,用膠帶封好,一箱白酒便大功告成了。殷某生產的假酒主要有有“雲門春”活力素和“雲門春”王酒,售價分別為每箱110元和80元,僅半年時間,殷某便售出“雲門春”王酒70箱,收入5600元。

2013年底,殷某接到一宗緊急“大單”,城區一個經營門市的“老主顧”商鋪向他訂購假酒235箱“雲門春”王酒,而殷某自己每天只能生產十幾箱,於是他便設法聯繫到外地一家小型釀酒廠,帶著假酒包裝材料和偽造的山東青州雲門酒業集團有限公司的代加工委託書奔赴該廠,不想被酒廠經理段某一眼識破,不過段某沒有推辭,而是接下了這筆訂單,原來這家酒廠多年來一直把生產假酒作為副業,而酒廠的生產能力也沒有讓他失望,僅僅一天便如數交貨了。次日,殷某雇車拉著假酒返回青州,但行至彌河鎮時便被事先埋伏的民警抓獲了,原來,殷某制售假酒一事早就被雲門酒業公司的打假人員和警方盯上了,另外,民警還在殷某家中搜出50套假冒乾隆杯白酒的包裝材料。

根據殷某的犯罪情節,警方決定對殷某採取取保候審,但這沒有阻攔他的發財夢,年底正是酒水銷售的旺季,殷某又重操舊業了,但令他始料未及的是,他剛開始生產假酒就被警方察覺了,殷某只好溜之大吉了,民警在其家中共查獲35箱假冒的升級版“雲門春”王酒和9箱“乾隆杯”三星酒,價值7000餘元。

2014年8月,即將迎來酒水銷售的中秋旺季,殷某忍不住假酒豐厚利潤的誘惑,決定冒險重新開張,然而這一次,他沒那麼幸運。當月月底,殷某自己聯繫了一個經營糧油門市的個體戶徐某,貪圖便宜的徐某見殷某生產的假酒足以以假亂真,便商定以每箱110元的價格購買50箱假冒的“雲門春”活力素,28日晚上,殷某雇車拉著50箱假酒來到青州經濟開發區,在與徐某進行交易時,被早已埋伏好的民警當場抓獲。翌日,殷某被刑事拘留。

經查,自2011年至2014年8月期間,殷某多次生產銷售假冒的“雲門春”王酒、“雲門春”活力素等假酒,涉案價值達60000餘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殷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即白酒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鑒於殷某具有到案後如實供述、當庭認罪態度較好等情形,法院最終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殷某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30000元。

偽造名牌乳膠漆 山寨工廠受嚴懲

市場價格高達每桶600元的“立邦漆”卻僅賣210元。這樣的假冒品牌油漆被投訴,牽出了幕後的一家造假企業。近日,記者從昌樂法院瞭解到,生產該“立邦漆”的企業老闆林某自首後,因犯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判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零六個月。

2013年底,昌樂縣工商局接到了廊坊立邦塗料有限公司的投訴,稱在昌樂縣區域出現有假冒的“立邦漆”淨味120竹炭2合1、3合1、5合1的內牆塗料出售。很快,昌樂縣工商局在縣城內一裝飾材料店裡,發現了假冒的“立邦漆”。這些假冒的“立邦漆”進價為每桶120元至180元,材料店加價20元至30元後銷售,而真正的立邦漆價格為500元至600元一桶。瞭解到這家材料店背後,還有一條生產銷售假冒“立邦漆”的網路,工商局將該案移送至昌樂縣公安局經偵大隊,由警方展開立案調查。

2013年11月底的一天,得知警方正在調查假冒“立邦漆”之事,家住昌樂的男子王某坐不住了,他決定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王某告訴警方,他說銷售的“立邦漆”都是從一名林姓男子處購得,然後以每桶120元左右的價格銷售給昌樂、濰坊的裝飾材料公司和立邦漆專賣店。

1個多月後,家住濟南的林某向昌樂警方投案自首。林某說,他自己有一家經營塗料生產、銷售的企業,他從濟南的化工市場購買太白粉、乳液、潤濕劑、消泡劑、重鈣等原材料,在自家廠內加工成乳膠漆。一天,有人到他的廠內推銷包裝桶,這些包裝桶是印有各種品牌的成品桶,他可以購其需要的任意品牌的包裝桶。想到“立邦漆”銷路不錯,他就開始假冒“立邦漆”進行銷售。2014年底,兩人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經審理此案的昌樂法院查明,2012年7月至2013年10月份,林某在未經廊坊立邦塗料有限公司授權的情況下,私自生產假冒“立邦”商標的乳膠漆,並通過物流有限公司發貨銷售給王某共609桶,銷售金額5.6萬多元。而王某在明知從林某處購買的“立邦”牌乳膠漆為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將該乳膠漆加價後銷售給他人謀利。

法院認為,林某明知是他人注冊商標,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王某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購買並銷售,銷售金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鑒於兩人系自首,並繳納罰金,依法可從輕處罰。遂判處林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50000元;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50000元。

據瞭解,多年來,這些“山寨”乳膠漆主要流向了工程裝修專案,少部分被裝修普通市民購買。因為這些包裝桶外觀與正牌產品高度相似,甚至打著“新立邦”、“德國原裝多樂士”等唬人的名號,普通消費者難以從直觀上辨識真假。據一位常年從事乳膠漆銷售的業內人士介紹,“雖然這些假冒產品外觀極為逼真,但一旦打開桶蓋,可以明顯發現,假塗料分層嚴重,上面半桶是水,下面是沉澱的塗料。此外,塗料質地很硬,將一根棍子插入甚至可以直直立住。而正規廠商生產的乳膠漆,打開後是均勻的。即使存放一年以上,上層也只會有一點點油層,攪拌後立即均勻。”

臨沂中院公佈3起典型案例

1

經營山寨“中國石化”加油站

經營者被判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案情簡介

第1385942號商標是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享有專用權的注冊商標,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授權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東臨沂石油分公司及下屬單位使用上述注冊商標。被告蒙陰縣某油品有限公司系個人獨資企業,該加油站在經營過程中,未經商標權利人許可,使用的標識之一模仿了第1385942號 注冊商標的標識,將其中的漢字“中國石化”更改為“石化公司”,字母“SINOPEC”改為SHANDO,兩者的字體、顏色、構圖等外觀效果基本相同。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進行整體及主要部分的隔離比對,容易發生混淆,兩者構成近似。

審理查明

原告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東臨沂石油分公司經注冊商標專用權人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明確授權,享有第1385942號注冊商標專用權。被告蒙陰縣某油品有限公司在經營過程中,採用了與原告注冊商標近似的標識,構成侵害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法院判決

考慮原告注冊商標極高的知名度、被告侵權情節及主觀故意程度,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萬元。

2

銷售假冒“完美”產品

商戶被判賠償公司損失

案情簡介

中山市完美日用品有限公司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核准註冊,取得第1332692號圖形商標專用權,核定使用商品第3類:清潔製劑、芳香劑(香精油)、化妝品、潤膚膏等,後變更註冊人為完美(中國)有限公司,現商標在註冊有效期內。沂水某化妝品商店銷售的被控侵權產品與完美公司提供的正品蘆薈膠進行比對,二者外包裝均為白色、綠色搭配,包裝正面上方標有“完美蘆薈膠”、“Aloe Gel”,正面中間印有商標(二者標注的文字、字母相同,商標圖案一致),下方印有防偽標籤。同時與正品相比,被控侵權產品外包裝及商品瓶身上標注的商標邊緣清晰度不高,做工粗糙,亮度較小,觸摸外包裝商標圖案時無立體感且蘆薈商標葉片之間寬度較大,瓶體背面說明字體較淺、瓶蓋口處銀色圈較細。

審理查明

完美公司經國家商標局核准註冊取得第1332692號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經續展該商標現處於有效期內,其合法權益應受法律保護。涉案注冊商標在相關公眾中具有極高的知名度。沂水某化妝品商店作為專營化妝品、洗滌用品的商店,對商品進貨管道應履行更為嚴格的注意義務。其銷售的產品上使用的商標標識與完美公司第1332692號注冊商標相同,但封存產品的瓶體顏色、字體深淺、防偽標籤、商標標識的亮度、尺寸及精緻程度等方面與正品均存在明顯差異,為假冒完美公司注冊商標的產品。沂水某化妝品商店銷售該侵權產品的行為構成對完美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

法院判決

考慮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後果,商標的聲譽及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判決沂水某化妝品商店停止侵權,賠償損失30000元。

3

生產銷售病死豬

八人均獲實刑

案情簡介

被告人梁某、邢某(已判刑)收購養殖戶及被告人陳某、苗某、張某、趙某提供的病死豬,並將販賣的病死豬屠宰分割後銷售。被告人梁某租用被告人胡某院落存放病死豬,被告人胡某受雇為其看門。

案發時,公安機關共查獲梁某等八人販賣病死豬近2000公斤。

審理查明

被告人梁某、邢某違反國家食品管理法規,將收購的死因不明的病死豬進行加工後銷售給他人食用,被告人胡某明知他人加工死因不明的病死豬供人食用,而提供場所,並被雇傭看門,其行為均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其他五被告人違反國家食品管理法規,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其行為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法院判決

梁某、邢某等八名被告人因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到二十五萬元不等。

即墨法院公佈3起典型案例

案例

001

夫妻銷售假冒服裝被判刑

宋某與王某是夫妻關係。2014年秋天以來,宋某從福建某服裝城購進假冒的“adidas”、“NIKE”品牌服裝,和妻子王某在即墨市場進行銷售牟利。接到舉辦後,公安機關介入調查發現,宋某夫婦共銷售價值1萬餘元的假服裝。

辦案法官介紹,公安機關在宋某處扣押標注有“adidas”、“NIKE”品牌的服裝共計3000餘件。經相關部門鑒定,涉案物品均系假冒“NIKE”、“adidas”標識品牌的服裝,一共價值達18萬元。隨後兩人涉嫌違法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即墨法院審理後,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8萬元;王某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一年,處罰金兩萬元。

法官說法

遇到侵權應及時舉報

即墨法院辦案法官介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4條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隨著經濟的全球化發展,品牌對於一個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企業有了自己的品牌之後,更應該樹立品牌保護意識,強化商標意識,遇到侵權行為應及時維權,這樣既可以維護企業自身的發展,也可以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案例

002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獲刑

“這是近年來發生在即墨的一起典型的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的案例,目前,兩名違法者已經得到了應有的懲處。”辦案法官介紹,2015年6月以來,即墨市民劉某和妻子張某(因先前銷售有毒食品已判刑),在租賃的位於即墨市某村房屋內加工生產豬下貨、牛肚等肉製品。在加工過程中,劉某、張某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非食用的工業用氫氧化鈉(俗稱工業用火堿)浸泡牛肚,每日將加工成熟的牛肚拉到市場進行對外銷售。

經過執法人員調查發現,平日劉某負責購買原料,烹煮牛肚,添加工業用火堿;張某負責清洗原料,對外銷售。接到舉報後,執法部門聯合將窩點查封,劉某夫婦兩人被抓獲歸案並提起公訴。經法院審理,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9個月,並處罰金兩萬元。

法官說法

故意生產有毒食品將重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4條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食品生產經營者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堅持誠信原則,通過合法途徑獲得勞動收益,這是對消費者負責,也是對自己負責。

案例

003

百萬元新房出了品質問題

市民張先生花了100多萬元,在即墨購買了一處房產,沒想到遇到了品質問題。依照合同約定,張先生依法將房產公司告上法庭,最終勝訴獲得索賠。

“房屋交付後,乙方認為主體結構不合格的,可以委託有資質的建築工程品質檢測機構檢測。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品質不合格的,乙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辦案法官介紹,涉案房屋在2013年8月12日經過竣工驗收,取得《青島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

2015年6月,張先生以涉案商品房主體結構品質嚴重不合格,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返還支付的相關款項及利息損失。案件審理過程中,張先生申請對涉案房屋的主體結構品質進行鑒定,法院依法委託青島某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經鑒定,涉案工程現澆混凝土樓板屬於主體結構施工品質不合格。

法院經審理認為,合同簽訂後,張先生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全部購房款,房產公司未在合同約定期限交付符合合同約定條件的房屋,屬於違約行為,張先生有權依據合同約定解除合同。最終法院依法支持了張先生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後,房產公司對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依法維持原審。

法官點評

新房出現問題 買主可解除合同

辦案法官介紹,所謂房屋主體結構是指房屋的主要構件相互連結、作用的平面或空間構成體。主體結構必須具備符合技術要求的強度、韌性和穩定性,以確保承受建築物本身的各種載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除》第十二條規定:“因房屋主體結構品質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品質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因此,在商品房買賣中,若開發商交付的房屋主體結構品質不合格,買受人有權要求解除合同,並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

另外,針對市民容易遇到的商品房逾期交付問題,辦案法官介紹,商品房交付,是商品房出賣人或房地產開發企業履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重要義務之一,也是商品房出賣人與買受人爭議最多的焦點問題之一。交付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開發逾期交付房屋,房屋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返還購房款及利息。

臨沂蘭山區法院公佈5起典型案例

1

生產、銷售偽劣滅火器

案 情 簡 介

被告人胡某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的情況下,通過網路購買原料、商標標籤後,生產假冒“臨消”牌、“甯達”牌一公斤裝乾粉滅火器,並通過物流發貨的方式銷售。公安機關在胡某某的制假窩點查獲價值達93760元的偽造滅火器。胡某某也投案自首,最後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五萬元。

警 示 意 義

該案中被告人胡某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這裡提醒廣大的市民朋友,在購買產品時,一定購買合法經營、手續齊全正規生產商生產的產品,同時在網上購物時更要擦亮眼睛。

2

生產、銷售假冒洗衣粉

案 情 簡 介

被告人郭某某在未獲得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的情況下,購進散裝洗衣粉和假冒的“汰漬”、“立白”、“碧浪”、“奧妙”牌等洗衣粉包裝袋,生產假冒“汰漬”、“立白”、“碧浪”、“奧妙”牌等洗衣粉,銷往多地牟利。法網恢恢,公安機關將被告人郭某某抓獲,並查獲價值達4萬餘元的假冒品牌洗衣粉,以及生產設備。最終,郭某某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兩萬五千元。

警 示 意 義

該案中被告人郭某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兩種以上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這裡提醒廣大的市民朋友,在購買日化產品時,一定要擦亮眼睛,到合法經營的正規廠家去購買,同時切莫貪圖便宜購買假冒偽劣產品。

3

生產、銷售假冒天花板

案 情 簡 介

被告人谷某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的情況下,假冒“堡麗龍”牌注冊商標,生產金屬天花板252箱,後銷給梁某某等人,最後某集團購買後用於車間裝飾用。公安機關在該集團車間內扣押已經安裝和未安裝的假冒產品,價值達10萬餘元。穀某某也因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五萬元。

警 示 意 義

該案中被告人谷某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在此提醒消費者,購買裝修材料時,一定要從正規廠家或經銷商處進貨,必要時找專家對所購裝飾材料進行查驗。

4

銷售不合格服飾

案 情 簡 介

原告劉某某于2016年分三次在某商場購買了三個品牌服飾共41件女裝,花費金額28229元人民幣。隨後,原告委託某檢驗中心對服裝進行檢驗,經檢驗,衣物含纖維含量與標識不符合,原告認為,該商場侵害了其合法權益,被告理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被告銷售涉案商品並未有欺詐的故意,因此不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關於欺詐消費者三倍賠償的規定,最後,法院判處被告某商場退還劉某某購物款,原告劉某某將涉案品牌服飾41件退還被告某商場。

警 示 意 義

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5

使用電熱水袋致傷殘獲賠償

案 情 簡 介

原告宋某在某百貨商店購買了電熱水袋,該電熱水袋為某電器公司生產。在使用過程中,電熱水袋發生爆炸,致使宋某受傷,經鑒定構成九級傷殘。在賠償問題上,雙方發生了糾紛,宋某遂訴至法院,要求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蘭山區法院方城法庭法官認真查明案件事實,並依法做出了裁判,被告某電器公司被判決賠償宋某損失共計147187.55元。

警 示 意 義

有缺陷的產品造成他人人身傷害,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應承擔的特殊侵權責任,造成產品侵權責任時,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作為賠償義務人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消費者購買商品時,一定要索要商品的相關憑證並妥善加以保存。這些憑證包括發票、保修卡、合格證及產品說明書,以便發生消費糾紛時能夠提供出消費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