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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看過來!你知道哪些法律知識可以在婚姻中保護自己?

1

結婚離婚是自由,妨害自由受制裁

◆禁止包辦、買賣等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堅持婚姻自由原則,就要反對包辦婚姻和買賣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包辦婚姻,是指第三人違反婚姻自主的原則,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違法行為。買賣婚姻,是指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強迫他人婚姻的違法行為。

買賣婚姻往往表現為第三人向男方要嫁女的身價以及販賣婦女與人為妻。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其表現形式也很多,例如:父母干涉子女婚姻、子女干涉喪偶或離異的父母再婚、干涉離婚自由、干涉重婚自由、干涉男到女家落戶,等等。

對以上行為《婚姻法》第3條明確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嚴重干涉婚姻自由的,

將受到刑法制裁。

我國《刑法》第257條規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40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

只辦酒席、不領證,能算結婚嗎?

大多數人都把一個盛大的結婚儀式當作是自己婚姻生活的開始,但是只舉行結婚儀式而沒有領結婚證,卻不能算法律意義上的結婚。

◆必須要進行結婚登記

我國《婚姻法》第8條明確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

應當補辦登記。”結婚登記是使婚姻合法有效的程式,只要是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取得了結婚證的,婚姻即告成立,在法律上就是合法夫妻,受法律的保護。如果沒有進行結婚登記手續,即使雙方都認為相互之間是夫妻關係,包括已經舉行了婚禮、兩人已經同居、財產共用,這些都不為法律所認可,當然也就不能享受到法律對夫妻關係的保護。

未辦結婚登記,男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多年,

這樣的婚姻受法律保護嗎?如補辦結婚登記,婚姻從何時開始受法律保護?

這種行為發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按照事實婚姻處理,法律給予保護。條例實施後男女雙方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應當補辦結婚登記,婚姻關係從以夫妻名義同居且雙方均符合法定結婚條件時算起;未補辦登記的,按照同居關係處理。

3

辦理結婚登記,要邁幾道門檻?

◆結婚登記申請須雙方親自到場

當事人雙方進行結婚登記,必須雙方親自到場,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結婚登記的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應持有下列證件:

(一)本人的戶口名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教您一招:如何補辦結婚證?

領結婚證要邁幾道門檻不容易,結婚證丟了還真讓人頭疼。其實不用頭疼。我國《婚姻登記條例》第17條規定:“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名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

4

離婚、再婚如何維權?

◆哪些情況下,丈夫不能提出離婚?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即使提起訴訟,法院也不予受理。但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訴求的,不在此限。

◆協議離婚應具備哪些條件?

1、雙方當事人系在中國內地合法登記的夫妻。

2、雙方對離婚須基於自願。

3、雙方當事人必須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了一致意見。

4、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不適合協議離婚,必須通過訴訟方式離婚。

◆父或母再婚後,子女是否就不再對其承擔贍養義務?子女可否因與父母簽訂斷絕父母子女關係協議而不再承擔贍養義務?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子女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簽訂斷絕父母子女關係協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也不能終止贍養義務。如子女以此為由拒不履行贍養義務,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離婚案件中“子女撫養費”的範圍是什麼?如何確定數額和給付期限?是否可以變更?

離婚案件中的“子女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數額由法院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當地的實際生活條件來確定。

通常給付至子女滿18周歲時至;16—18歲,由勞動收入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準的,父母可以停止給付。對於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喪失勞動能力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不能維持生活的,尚在學校就讀的,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父母有給付能力的,父母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孩子的撫養關係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變更?

1、撫養人患有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5

因受脅迫而結婚,一年內申請可撤銷

◆可撤銷婚姻自始無效

可撤銷的婚姻是指由於結婚當時違背了雙方自願的原則,不具備婚姻成立的必要條件,因此在結婚之後的一段時間內,受害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銷該婚姻的申請,由此使該婚姻自始無效的法律制度。

◆脅迫結婚,可以申請撤銷

我國《婚姻法》第11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因脅迫而結婚”,主要是結婚的一方或者是其他人,對結婚的另一方,予以威脅或損害,使該方違背自己意願而結婚。這種脅迫,可以是一種暴力上的威脅,也可以是一種精神上的要脅,如以揭露當事人的隱私為要脅等等。

◆一年之內提出申請有效

《婚姻法》第11條規定:“……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過了法定的時間期限,受脅迫方就沒有權利再申請撤銷婚姻了。與此同時,婚姻也就自始有效存在了。要解除婚姻關係,就只能通過離婚這種方式了。

6

手牽手共度人生,彼此忠實是義務

◆夫妻相互忠實是法定義務

《婚姻法》第4條明確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也就是說,夫妻之間相互忠實已不僅僅是一個道德問題,還是法律明確規定的義務。違反這一義務,就會有相應的不利於自己的法律後果,而絕非只是受輿論的譴責這麼簡單。

◆違反該義務的法律後果

如前所述,既然夫妻之間相互忠實是法律規定的義務,那麼違反這一義務,就將承擔相應的不利的法律後果。修訂後的《婚姻法》在規定了夫妻之間忠實的義務的同時,還設立了對無過錯方進行損害賠償的制度。也就是說,如果一方有婚外性行為,違反了夫妻間互相忠實的義務,並因此導致了婚姻的破裂,對婚姻的另一方將給予經濟上的彌補。

7

第三者插足離婚,受害方如何索賠?

◆一方重大過錯,離婚時另一方有權索賠

因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導致夫妻關係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過錯方賠償損失,這是當代婚姻家庭法中的公平原則和保護弱者原則在離婚問題上的體現。

◆四種情形受害方有權索賠

《婚姻法》第46條規定了四種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無過錯方有權向法院提出請求

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權力確定過錯方的責任以及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的具體數額,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強制過錯方履行這一責任。當然,如果無過錯方和過錯方能夠自願達成有關賠償的協議並予以履行,法律也可不過問。

小編認為,一段婚姻的幸福,重不在金錢,也不在於多浪漫,而是在於兩人之間是否有對生活的共同理念,是否能在相處過程中達到相互體諒、相互包容、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和相互關懷,當彼此都能做到這點時,所謂的家庭暴力、婚姻出軌、爭吵不斷的情況就不會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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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同居關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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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結婚登記,要邁幾道門檻?

◆結婚登記申請須雙方親自到場

當事人雙方進行結婚登記,必須雙方親自到場,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結婚登記的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應持有下列證件:

(一)本人的戶口名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教您一招:如何補辦結婚證?

領結婚證要邁幾道門檻不容易,結婚證丟了還真讓人頭疼。其實不用頭疼。我國《婚姻登記條例》第17條規定:“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名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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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再婚如何維權?

◆哪些情況下,丈夫不能提出離婚?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即使提起訴訟,法院也不予受理。但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訴求的,不在此限。

◆協議離婚應具備哪些條件?

1、雙方當事人系在中國內地合法登記的夫妻。

2、雙方對離婚須基於自願。

3、雙方當事人必須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了一致意見。

4、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不適合協議離婚,必須通過訴訟方式離婚。

◆父或母再婚後,子女是否就不再對其承擔贍養義務?子女可否因與父母簽訂斷絕父母子女關係協議而不再承擔贍養義務?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子女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簽訂斷絕父母子女關係協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也不能終止贍養義務。如子女以此為由拒不履行贍養義務,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離婚案件中“子女撫養費”的範圍是什麼?如何確定數額和給付期限?是否可以變更?

離婚案件中的“子女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數額由法院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當地的實際生活條件來確定。

通常給付至子女滿18周歲時至;16—18歲,由勞動收入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準的,父母可以停止給付。對於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喪失勞動能力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不能維持生活的,尚在學校就讀的,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父母有給付能力的,父母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孩子的撫養關係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變更?

1、撫養人患有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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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受脅迫而結婚,一年內申請可撤銷

◆可撤銷婚姻自始無效

可撤銷的婚姻是指由於結婚當時違背了雙方自願的原則,不具備婚姻成立的必要條件,因此在結婚之後的一段時間內,受害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銷該婚姻的申請,由此使該婚姻自始無效的法律制度。

◆脅迫結婚,可以申請撤銷

我國《婚姻法》第11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因脅迫而結婚”,主要是結婚的一方或者是其他人,對結婚的另一方,予以威脅或損害,使該方違背自己意願而結婚。這種脅迫,可以是一種暴力上的威脅,也可以是一種精神上的要脅,如以揭露當事人的隱私為要脅等等。

◆一年之內提出申請有效

《婚姻法》第11條規定:“……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過了法定的時間期限,受脅迫方就沒有權利再申請撤銷婚姻了。與此同時,婚姻也就自始有效存在了。要解除婚姻關係,就只能通過離婚這種方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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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牽手共度人生,彼此忠實是義務

◆夫妻相互忠實是法定義務

《婚姻法》第4條明確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也就是說,夫妻之間相互忠實已不僅僅是一個道德問題,還是法律明確規定的義務。違反這一義務,就會有相應的不利於自己的法律後果,而絕非只是受輿論的譴責這麼簡單。

◆違反該義務的法律後果

如前所述,既然夫妻之間相互忠實是法律規定的義務,那麼違反這一義務,就將承擔相應的不利的法律後果。修訂後的《婚姻法》在規定了夫妻之間忠實的義務的同時,還設立了對無過錯方進行損害賠償的制度。也就是說,如果一方有婚外性行為,違反了夫妻間互相忠實的義務,並因此導致了婚姻的破裂,對婚姻的另一方將給予經濟上的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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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插足離婚,受害方如何索賠?

◆一方重大過錯,離婚時另一方有權索賠

因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導致夫妻關係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過錯方賠償損失,這是當代婚姻家庭法中的公平原則和保護弱者原則在離婚問題上的體現。

◆四種情形受害方有權索賠

《婚姻法》第46條規定了四種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無過錯方有權向法院提出請求

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權力確定過錯方的責任以及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的具體數額,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強制過錯方履行這一責任。當然,如果無過錯方和過錯方能夠自願達成有關賠償的協議並予以履行,法律也可不過問。

小編認為,一段婚姻的幸福,重不在金錢,也不在於多浪漫,而是在於兩人之間是否有對生活的共同理念,是否能在相處過程中達到相互體諒、相互包容、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和相互關懷,當彼此都能做到這點時,所謂的家庭暴力、婚姻出軌、爭吵不斷的情況就不會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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