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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火過後,誰負責、誰買單?他們為此僵持了近半年

核心提示:大火過後,誰負責、誰買單?他們為此僵持了近半年。

去年12月,家住普陀顧先生家的一套出租房屋突發大火,雖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自家房子被燒毀了不說,還殃及了周圍的五戶鄰居。

根據測算,要想彌補火災給鄰居們帶來的損失:如牆面修復、家電維修、處理火災垃圾等,大約需要30萬元。對於火災的責任問題,顧先生和鄰居們認為,火災發生時,租戶李女士獨自居住在房屋裡,顯然有責任。

但是李女士卻說,自己也是受害人,火災發生時她並不知情。

由於技術條件所限,消防部門鑒定後也表示,無法精准判定到底是什麼物品引起的火災。就這樣,

房東顧先生和租客李女士在火災賠償責任問題上始終無法達成一致。

難道,這事就要這麼一直僵持下去嗎?為了明確賠償責任,目前,雙方已經訴至法院。而為了儘快解決這場糾紛,街道調解室成主任站了出來。

首先,成主任說服了房主顧先生,在法院判決之前先墊付賠償金,解決鄰居們的燃眉之急。

而由於受害的102室和502室情況比較相似,除了房屋在火災中受到了煙熏之外,還有一些物品在消防滅火時被水淋濕,損失在數千元左右。經過一番調解,已經與失火的房主達成了賠償協定。

然而,

在餘下的3戶人家中,要求的賠償款數額相差巨大。601室業主要求賠償3萬元,701室的訴求為4萬元,而702室要求賠償77萬元。

最終,考慮到601室住戶的實際受害情況以及房主顧先生的經濟狀況,調解員建議:601室業主家的電器以修復為主,不能修復的購置新機,而裝修清潔由社區物業公司統一負責,

控制成本。而這一建議也得到了當時雙方的認可。

遺憾的是,701室業主室業主與顧先生在是否要賠償2萬元精神損失費上存在分歧,至今仍無法達成調解協定,而提出77萬元高額賠償的702室業主,既不肯提交房屋財產受損的證據,也不參與調解,已經進入法院訴訟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