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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方高能:情人節情侶開房會不會被抓?遇到員警查房怎麼辦?

遇事找法

明天就是520,情人節啊。有情人的,禮物買好了嗎? 沒情人的,今天別吃太多了,留點胃,明天吃狗糧!既然,情人節要來了,今兒小編就和大家聊聊與情人有關的法律那些事兒。

情人節開房會被抓嗎?

每年情人節,很多有志青年都會偷偷摸摸百度這樣一個困擾已久的問題——情人節開房會被抓嗎?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的規定,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罰款。

現實中,公安機關對賓館等公共場所的檢查多是出於打擊賭博、嫖娼、賣淫、吸毒等違法行為的需要。

員警一般是這樣查房的:

與影視劇中不同的是,絕大多數情況下,查房時員警不會一邊拍門一邊在門外高喊“我們是員警,請馬上開門”之類的話,這不僅是為了不影響住店的客人,也是公安工作的需要。

正常情況下,會由酒店服務人員敲門,入住者應答後開門,員警再亮明身份進行檢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15條之規定,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出示執法證件,可查驗居民身份證:

(一)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三)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

(四)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在重大活動期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場所,

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五)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因此,如果真遇到服務員來叩門檢查的情況,你可以冷靜一下,然後在安全鎖鎖著的情況下與檢查人員對話,並請對方出示執法證件、說明相關情況。

當然,一旦員警完成了“身份認證”這個步驟,那麼你與她還應盡最大可能配合警方工作,證明彼此的身份與關係。

畢竟,《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規定:“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員警還有啥權力?

一般情況下,你們能出示有效證件,且在配合警方調查時彼此能說清情況,就OK了。不過,你需要知道的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規定,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因此,在員警要求對你們進行留置審查時,完全沒有必要反抗,只要你說明的情況能夠得到證實,留置審查本身也是很快可以解除的。

當然,如果你不服員警採取的留置審查措施,小編建議你當場還是需要配合員警工作。事後可向上級公安督查部門進行投訴,或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所以,大家謹記,情侶用身份證登記開房屬於合法行為,千萬不要為了掩蓋什麼而做出用假身份證等違法行為。

租情人過節,會被抓嗎?

大約一個來月前,網路上“租情人”過節的資訊就隨處可見,有開玩笑的成分,但是也不乏真實!

有網友甚至發佈出租自己陪人過節的帖子,並且明碼標價,如陪逛街15元/小時;陪吃飯8元/小時;陪看電影10元/小時;把手10元/次;擁抱50元/次;接吻100元/次。而且,不少網友認為,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這種方式可以考慮,情人節晚上獨自一人走在街上,看著別人手把手親近的樣子,難免會有些難受。那麼,租個“情人”好過節,這種過節方式其實存在極大的法律風險!

網友透露,自己曾嘗試過用這種方式過節,但如果遇到品質不好的人,也挺危險,對方會在看電影時動手動腳,還有的人散步時專門挑偏僻、燈光暗的路走。

再從法律的角度來談談:

租情人過節,其本質實際上是一種雇傭關係的體現,是雇主通過協定、合同的方式,約定受雇方履行一定義務,待完成後給付傭金的行為。

雇主與受雇方就租情人過節簽訂的協定是否有效,需要對協定內容區別對待。若協定內容僅為節日期間受雇方陪同雇主逛街、遊玩、採購、吃飯,那該協定約定內容便為普通的雇傭關係,應當有效。

但若協議約定把手、擁抱、親吻等內容,則因違反公序良俗,該部分協定應屬無效。若協定中約定有陪睡等性接觸內容,則涉嫌賣淫嫖娼,應受到法律處罰。

如受雇方瞭解了雇主個人隱私後,對其進行敲詐脅迫;再比如受雇方借受雇的便利條件,盜取、搶劫雇主財產;還有就是受雇方對女性雇主進行強☆禁☆姦等。

因法律未對租情人過節這種行為加以保護,致使雙方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難以得到保障。無論哪一方違約,另一方都很難通過法律手段追究其違約責任。

提醒:租女友期間送出的禮物能否要回?

如果送出禮物的一方在送禮物之前已清楚地知道對方是租來的“女友”或“男友”,則送給對方的禮物屬於贈予物。贈予合同自贈予物交付時生效,贈予對方的禮物不能再要回來。

如果是租友合同期間,一方的親友基於錯誤地認為租友合同雙方是真正的戀人關係而送給一方的禮物,則屬於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可以要求撤銷贈予,把已送出的禮物再要回來。

若違反租友協定,對於租友協定中合法有效的條款,一方違約,另一方可要求對方按協議的約定賠償,例如返還已支付的報酬、按協議約定支付違約金。對於租友協議中因涉及違反社會公德而被認定為無效的條款,一方不按協議的約定履行,另一方已支付的報酬可要求返還,但協議書中約定的違約賠償條款則不受法律保護。

所以說,“租情人”容易,“有情人”不易,且行且珍惜。其實愛對了人,每天都是情人節。在這裡,祝天下有情人終成眷屬,單身Dog早日脫單~

預定玫瑰未按時送到,女友鬧分手怎麼辦?

講個故事先:土豪王小二于情人節前一天訂購了99朵巧克力玫瑰,要求店家于情人節當天下午6時,送至女友張小鳳處。孰料,第二日,店家因家中有事未能履約。張小鳳苦等一晚都未見到巧克力做的玫瑰。一怒之下,與王小二分手。王小二悲憤欲絕,抑鬱成疾。

很悲傷,有木有!落淚了,有木有!擦乾眼淚,還是讓小編教你怎樣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吧!

毫無疑問,店家的行為違反合同約定。王小二可以要求賠償由此導致的經濟損失(當然,要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損失數額)。但在本案中,幾百塊的經濟損失根本無法彌補王小二的精神損害。那麼,小二是否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呢?其實這也是長期以來困擾法律界的一個問題。世界各國如德國、法國、日本等很少有承認違約精神損害賠償的,我國也無明確法律規定。但實踐中,已有法院作出類似判決,支持王小二們的訴求。如2011年,廣西百色法院就支持了消費者的訴求,判決違約方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玫瑰誠可貴,巧克力價更高。在市場上,可哥脂含量高的巧克力更是可遇不可求。這裡教大家一招迅速致富的辦法,那就是運用《食品安全法》的十倍賠償規定。根據《食品安全法》第96條第2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銷售明知不符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而按照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規定,預包裝食品的標籤上,應該標示原料和各種功能配料的具體名稱,不能讓消費者混淆或者誤解。是不是覺得法條不太懂?好吧,簡單說,如果你買的巧克力有代可哥脂成分而包裝未標明,恭喜你,你將獲得十倍賠償!如果巧克力過期或生蟲,恭喜你,你將獲得十倍賠償!如果巧克力實際配料與外包裝有出入,恭喜你,你將獲得十倍賠償……還等什麼,趕緊去超市尋找巧克力吧,記得要進口的、貴點的哦!

情人節懷孕了,男方不負責怎麼辦?

情人節,開房,做完了不可描述的事情之後,發現沒帶套,事後忘了吃藥。於是,懷孕了。然鵝,男方不負責了,這個時候咋辦?

這個時候,你要想清楚,要留還是不留的問題!

不留!

未婚懷孕流產而產生的費用,到底由誰承擔?

我國婚姻法和民法通則都沒有明確的規定。實踐中,有些地方法院從侵權的角度來考慮,認為未婚男方與女方發生性關係,是一種過錯行為,但又考慮到性關係發生系出於雙方自願,所以女方本人也要承擔部分責任。也有一些法院認為這種問題屬於道德問題,往往會不予受理此類案件。還有的法院把女方流產所產生的費用,視為雙方共同債務處理,判決男女雙方共同承擔。

留!

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權歸誰?

《婚姻法》第36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擁有同等的撫養權。在司法實踐中,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權依據以下方式確定:

第一,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性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第二,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以准許。

第三,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以准許。

情人節啪啪後,兩人火速同居,要注意什麼問題?

同居關係等於事實婚姻嗎?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

【案情簡介】

2000年起,王某與趙某開始同居,二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十幾年,育有一女,但沒有辦理結婚登記。2016年4月,因為王某長期賭博,趙某去法院起訴要求離婚,解除與王某的婚姻關係,卻被法院告知,她與王某屬於同居關係。

【法律問題】

趙某與王某的情形是否屬於事實婚姻?

【律師分析】

事實婚姻作為婚姻關係存在的一種方式,我國承認事實婚姻,但是僅限於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者,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方可認定為事實婚姻。

自1994年2月1日以後,《婚姻法》不再承認事實婚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的規定,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發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之後的則按同居關係處理。

而對於同居關係,雙方可通過補辦結婚登記,使同居關係合法化,其效力追溯至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如果雙方不補辦結婚登記,其關係為同居關係,不視為事實婚姻。

同居期間發生暴力算家暴嗎?

我國的婚前同居數量在17年間翻了30倍,80後更是有高達6成的人在婚前同居。同居關係中發生的暴力,算不算家暴,一直是爭議焦點。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蘇澤林說,反家暴法對此做出了明確規定。除家庭成員外,有同居關係的人等之間發生的暴力行為,也適用本法。

未婚同居的男女的財產分割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五條,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參照此規定,未婚同居的男女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同居關係是否可以請求法院解除?

此處應區分兩人是否有婚姻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 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從這規定看:一般單純性的同居關係,不需要人民法院解除,任何一方提出分手,同居關係就解除了。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這一情形,才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除。如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和小孩撫養一事,協商不成,可起訴由法院裁決。

情人節,想要結婚怎麼辦理?

在這裡要提醒大家的是,本次情人節是週六,所以,一般的民政局是不開門,如果想要結婚,週一再去!

結婚登記提交的證件:

1、本人常住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結婚登記的程式: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

注意:民政部關於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當事人無法出具居民戶口名簿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公安部門或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加蓋印章的戶籍證明辦理婚姻登記。

事後可向上級公安督查部門進行投訴,或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所以,大家謹記,情侶用身份證登記開房屬於合法行為,千萬不要為了掩蓋什麼而做出用假身份證等違法行為。

租情人過節,會被抓嗎?

大約一個來月前,網路上“租情人”過節的資訊就隨處可見,有開玩笑的成分,但是也不乏真實!

有網友甚至發佈出租自己陪人過節的帖子,並且明碼標價,如陪逛街15元/小時;陪吃飯8元/小時;陪看電影10元/小時;把手10元/次;擁抱50元/次;接吻100元/次。而且,不少網友認為,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這種方式可以考慮,情人節晚上獨自一人走在街上,看著別人手把手親近的樣子,難免會有些難受。那麼,租個“情人”好過節,這種過節方式其實存在極大的法律風險!

網友透露,自己曾嘗試過用這種方式過節,但如果遇到品質不好的人,也挺危險,對方會在看電影時動手動腳,還有的人散步時專門挑偏僻、燈光暗的路走。

再從法律的角度來談談:

租情人過節,其本質實際上是一種雇傭關係的體現,是雇主通過協定、合同的方式,約定受雇方履行一定義務,待完成後給付傭金的行為。

雇主與受雇方就租情人過節簽訂的協定是否有效,需要對協定內容區別對待。若協定內容僅為節日期間受雇方陪同雇主逛街、遊玩、採購、吃飯,那該協定約定內容便為普通的雇傭關係,應當有效。

但若協議約定把手、擁抱、親吻等內容,則因違反公序良俗,該部分協定應屬無效。若協定中約定有陪睡等性接觸內容,則涉嫌賣淫嫖娼,應受到法律處罰。

如受雇方瞭解了雇主個人隱私後,對其進行敲詐脅迫;再比如受雇方借受雇的便利條件,盜取、搶劫雇主財產;還有就是受雇方對女性雇主進行強☆禁☆姦等。

因法律未對租情人過節這種行為加以保護,致使雙方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難以得到保障。無論哪一方違約,另一方都很難通過法律手段追究其違約責任。

提醒:租女友期間送出的禮物能否要回?

如果送出禮物的一方在送禮物之前已清楚地知道對方是租來的“女友”或“男友”,則送給對方的禮物屬於贈予物。贈予合同自贈予物交付時生效,贈予對方的禮物不能再要回來。

如果是租友合同期間,一方的親友基於錯誤地認為租友合同雙方是真正的戀人關係而送給一方的禮物,則屬於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可以要求撤銷贈予,把已送出的禮物再要回來。

若違反租友協定,對於租友協定中合法有效的條款,一方違約,另一方可要求對方按協議的約定賠償,例如返還已支付的報酬、按協議約定支付違約金。對於租友協議中因涉及違反社會公德而被認定為無效的條款,一方不按協議的約定履行,另一方已支付的報酬可要求返還,但協議書中約定的違約賠償條款則不受法律保護。

所以說,“租情人”容易,“有情人”不易,且行且珍惜。其實愛對了人,每天都是情人節。在這裡,祝天下有情人終成眷屬,單身Dog早日脫單~

預定玫瑰未按時送到,女友鬧分手怎麼辦?

講個故事先:土豪王小二于情人節前一天訂購了99朵巧克力玫瑰,要求店家于情人節當天下午6時,送至女友張小鳳處。孰料,第二日,店家因家中有事未能履約。張小鳳苦等一晚都未見到巧克力做的玫瑰。一怒之下,與王小二分手。王小二悲憤欲絕,抑鬱成疾。

很悲傷,有木有!落淚了,有木有!擦乾眼淚,還是讓小編教你怎樣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吧!

毫無疑問,店家的行為違反合同約定。王小二可以要求賠償由此導致的經濟損失(當然,要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損失數額)。但在本案中,幾百塊的經濟損失根本無法彌補王小二的精神損害。那麼,小二是否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呢?其實這也是長期以來困擾法律界的一個問題。世界各國如德國、法國、日本等很少有承認違約精神損害賠償的,我國也無明確法律規定。但實踐中,已有法院作出類似判決,支持王小二們的訴求。如2011年,廣西百色法院就支持了消費者的訴求,判決違約方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玫瑰誠可貴,巧克力價更高。在市場上,可哥脂含量高的巧克力更是可遇不可求。這裡教大家一招迅速致富的辦法,那就是運用《食品安全法》的十倍賠償規定。根據《食品安全法》第96條第2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銷售明知不符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而按照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規定,預包裝食品的標籤上,應該標示原料和各種功能配料的具體名稱,不能讓消費者混淆或者誤解。是不是覺得法條不太懂?好吧,簡單說,如果你買的巧克力有代可哥脂成分而包裝未標明,恭喜你,你將獲得十倍賠償!如果巧克力過期或生蟲,恭喜你,你將獲得十倍賠償!如果巧克力實際配料與外包裝有出入,恭喜你,你將獲得十倍賠償……還等什麼,趕緊去超市尋找巧克力吧,記得要進口的、貴點的哦!

情人節懷孕了,男方不負責怎麼辦?

情人節,開房,做完了不可描述的事情之後,發現沒帶套,事後忘了吃藥。於是,懷孕了。然鵝,男方不負責了,這個時候咋辦?

這個時候,你要想清楚,要留還是不留的問題!

不留!

未婚懷孕流產而產生的費用,到底由誰承擔?

我國婚姻法和民法通則都沒有明確的規定。實踐中,有些地方法院從侵權的角度來考慮,認為未婚男方與女方發生性關係,是一種過錯行為,但又考慮到性關係發生系出於雙方自願,所以女方本人也要承擔部分責任。也有一些法院認為這種問題屬於道德問題,往往會不予受理此類案件。還有的法院把女方流產所產生的費用,視為雙方共同債務處理,判決男女雙方共同承擔。

留!

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權歸誰?

《婚姻法》第36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擁有同等的撫養權。在司法實踐中,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權依據以下方式確定:

第一,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性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第二,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以准許。

第三,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以准許。

情人節啪啪後,兩人火速同居,要注意什麼問題?

同居關係等於事實婚姻嗎?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

【案情簡介】

2000年起,王某與趙某開始同居,二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十幾年,育有一女,但沒有辦理結婚登記。2016年4月,因為王某長期賭博,趙某去法院起訴要求離婚,解除與王某的婚姻關係,卻被法院告知,她與王某屬於同居關係。

【法律問題】

趙某與王某的情形是否屬於事實婚姻?

【律師分析】

事實婚姻作為婚姻關係存在的一種方式,我國承認事實婚姻,但是僅限於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者,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方可認定為事實婚姻。

自1994年2月1日以後,《婚姻法》不再承認事實婚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的規定,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發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之後的則按同居關係處理。

而對於同居關係,雙方可通過補辦結婚登記,使同居關係合法化,其效力追溯至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如果雙方不補辦結婚登記,其關係為同居關係,不視為事實婚姻。

同居期間發生暴力算家暴嗎?

我國的婚前同居數量在17年間翻了30倍,80後更是有高達6成的人在婚前同居。同居關係中發生的暴力,算不算家暴,一直是爭議焦點。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蘇澤林說,反家暴法對此做出了明確規定。除家庭成員外,有同居關係的人等之間發生的暴力行為,也適用本法。

未婚同居的男女的財產分割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五條,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參照此規定,未婚同居的男女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同居關係是否可以請求法院解除?

此處應區分兩人是否有婚姻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 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從這規定看:一般單純性的同居關係,不需要人民法院解除,任何一方提出分手,同居關係就解除了。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這一情形,才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除。如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和小孩撫養一事,協商不成,可起訴由法院裁決。

情人節,想要結婚怎麼辦理?

在這裡要提醒大家的是,本次情人節是週六,所以,一般的民政局是不開門,如果想要結婚,週一再去!

結婚登記提交的證件:

1、本人常住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結婚登記的程式: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

注意:民政部關於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當事人無法出具居民戶口名簿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公安部門或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加蓋印章的戶籍證明辦理婚姻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