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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晗工作室終於發聲了!網路謠言“暗箭傷人”如何起訴匿名使用者?

造謠一張嘴,粉絲跑斷腿。近比鹿晗較忙,成為屠版頭條人物。先是“哈噶夫人”自稱為他的女友,-要將鹿晗告上法庭。緊接著天涯網友發帖講述娛樂圈某小鮮肉背後的故事,影射鹿晗。

謠越傳越多,粉絲們闢謠都快忙不過來了。

鹿晗

不少網友看後表示“鹿晗一直以來敬業努力,走到今天貴在自持。但今年以來網路暴力甚囂塵上,從職黑在各大央媒政博下無腦造謠,到各大論壇傳播不實黑料,甚至牽扯家人朋友,實在逼人太甚!

#鹿晗#【嚴正聲明】近日,鹿晗先生遭受謠言中傷及網路暴力,在此鹿晗工作室連同律師事務所就相關事件發佈以下嚴正聲明。

鹿晗網路事件聲明

對於鹿晗工作室的聲明,原文表示對之前發生的網友惡意造謠,偽造身份對話截圖等已經依法取證公證,

並將採取相應的法律手段進行處理,並曬出了律師函進行法律維權。

鹿晗律師聲明

【新法分析】

網路使用者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違法行為,被侵權人實施阻止侵權的自力救濟後或在自力救濟無效時可能進一步向人民法院提出侵權訴訟。

由於我國《民事訴訟法》中沒有美國民事訴訟程式法上的“無名氏訴訟”(John Doe Action)這樣一種特別程式——即原告在不知道被告真實身份的情況下對其提起的訴訟,並且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19條明文規定,原告起訴的條件之一就是要“有明確的被告”,即被起訴的主體應當具有明確的身份資訊。但由於網路具有非實名制特點,因此被侵權人一般不掌握涉嫌侵權的網路使用者的身份資訊,
由此可能出現起訴難的問題。為了在我國現行民事訴訟程式體制框架內彌補在應對網上侵權訴訟時的缺失,該《規定》第四條做出相應的制度設計,即原告起訴網路服務提供者,網路服務提供者以涉嫌侵權的資訊系網路使用者發佈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請求及案件的具體情況,責令網路服務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夠確定涉嫌侵權的網路使用者的姓名(名稱)、聯繫方式、網路位址等資訊。
原告根據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供的資訊請求追加網路使用者為被告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可見,該條款採取了現行訴訟程式法框架下的權宜之計,即允許原告先將網路服務商作為名義上的被告,在完成起訴程式並進入審判程式後,在網路服務商提出他人行為抗辯時,通過法院責令的方式讓網路服務商披露侵權網路使用者的註冊資訊,以便實現與“無名氏訴訟”程式相似的制度功能。因此,《規定》在符合中國國情的背景下建構應對匿名網路使用者的訴訟程式中具有創新和指導意義。

以便實現與“無名氏訴訟”程式相似的制度功能。因此,《規定》在符合中國國情的背景下建構應對匿名網路使用者的訴訟程式中具有創新和指導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