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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粉配方註冊新政細則檔修訂 關涉3000多奶粉品牌前途命運

5月25日下午,國家食藥局發佈《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申請材料專案與要求(試行)(2017修訂版)》的公告(2017年第65號), 《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標籤規範技術指導原則(試行)》的公告(2017年第66號) ,

兩份文件:明確要求

本次修訂遵循以下三個原則。

一是落實“四個最嚴”要求。將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工作中體現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執行所必需的材料專案和要求進一步予以明確;

二是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明確企業在原輔料把關、穩定性研究等配方研發和實現過程中作為責任主體應履行的義務,

及企業作為配方註冊申報主體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

三是落實國務院“放、管、服”工作要求。在不降低標準的前提下,根據國內外存在標準差異,按照等效性原則進行判定;減少企業重複提交文獻資料;減輕企業研究成本壓力;梳理配方註冊與生產許可、日常監管和監督抽檢等事中事後監管中申報材料和評審核查等工作,

既避免企業重複申報和重複審查,也避免造成監管環節中存在真空。

《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申請材料專案與要求(試行)(2017修訂版)》解讀

一、修訂背景

《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申請材料專案與要求(試行)》(以下簡稱《專案與要求》)於2016年10月29日發佈實施(2016年175號公告),

經過一段時間的試運行並收集各方意見,為進一步推進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工作更加科學高效,總局經過反復研究和論證,決定對《專案與要求》部分內容進行修訂。

二、修訂原則

本次修訂遵循以下三個原則。一是落實“四個最嚴”要求。將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工作中體現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執行所必需的材料專案和要求進一步予以明確;二是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明確企業在原輔料把關、穩定性研究等配方研發和實現過程中作為責任主體應履行的義務,及企業作為配方註冊申報主體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三是落實國務院“放、管、服”工作要求。在不降低標準的前提下,根據國內外存在標準差異,按照等效性原則進行判定;減少企業重複提交文獻資料;減輕企業研究成本壓力;梳理配方註冊與生產許可、日常監管和監督抽檢等事中事後監管中申報材料和評審核查等工作,
既避免企業重複申報和重複審查,也避免造成監管環節中存在真空。

三、修訂內容

(一)申請材料的一般要求

將《專案與要求》原文(七)修改為:(七)申請人主體資質證明材料、原輔料的品質安全標準、產品配方、生產工藝、檢驗報告、標籤和說明書樣稿及有關證明文件等申請材料中的外文,均應譯為規範的中文;外文參考文獻(技術檔)中的摘要、關鍵字及與配方科學性、安全性有關部分的內容應譯為規範的中文(外國人名、地址除外)。申請人應當確保譯本的真實性、準確性與一致性。

(二)產品配方註冊申請材料專案與要求

Ⅰ.將《專案與要求》原文3.原輔料的品質安全標準,修改為:3. 原輔料的品質安全標準

所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的品種、等級和品質要求應當符合相應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或)相關規定,或者符合相應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安全性指標和(或)相關規定。

所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執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或)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告的,提交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號和(或)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告名稱。”

Ⅱ.將《專案與要求》原文4.產品配方(1)配方組成第①款,修改為:4. 產品配方

(1)配方組成

①按照加入量遞減順序列出使用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劑,加入量不超過2%的配料可以不按遞減順序排列。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劑的名稱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不得添加國家標準法規規定以外的其他物質。

Ⅲ.將《專案與要求》原文5.產品配方研發報告,修改為:5.產品配方研發驗證報告

(1)闡述產品配方特點、研發目的。

(2)證明配方科學性、安全性的充足依據,相關國內外法規標準的目錄和(或)摘要,說明所選用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劑在配方中的作用以及種類、用量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等相符合的情況。

(3)污染物、微生物、真菌毒素等可能含有的危害物質的控制方案。

(4)商業化生產工藝驗證報告。包括對樣品均勻性、工藝穩定性及營養成分符合性的分析。

(5)配方明顯差異性說明

申請人申請註冊兩個以上同年齡段產品配方時,闡述申請註冊配方與申請人同年齡段其他配方相比具有的特點及明顯差異。

產品配方及其差異性的基礎應為母乳研究、營養學研究成果。配方明顯差異性應遵循下列原則之一:

①產品配方主要原料所提供的宏量營養素,如蛋白質、脂類、碳水化合物組分具有明顯差異;

②可選擇性成分營養特性的選擇具有明顯差異。

明顯差異性的科學證實材料包括與母乳資料的比對或相關營養學研究成果,還可同時提交嬰幼兒餵養試驗(或針對性動物試驗)或其他相關研究文獻。

將申請註冊的產品配方與申請人同年齡段其他配方進行明顯差異性比較說明時,文字闡述之外需以對照清單方式將上述存在差異的原輔料的種類和用量等內容列明。

Ⅳ.將《專案與要求》原文6.生產工藝說明,修改為:6.生產工藝說明

(1)生產工藝文本及流程圖。

(2)相關生產設備(名稱、型號)、關鍵控制點控制參數和控制措施。

Ⅴ.將《專案與要求》原文7.產品檢驗報告,修改為:7.產品檢驗報告

(1)提交不少於3批次按照申請註冊產品配方生產的產品的檢驗報告,其中不少於1批次為通過商業化生產線生產的產品的檢驗報告。企業可自行檢驗,也可委託有法定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檢驗專案應為有關法律法規和嬰幼兒配方乳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全部專案。檢測方法應符合GB 10765和GB 10767及相關國家標準的規定。國家標準未規定的,申請人應提交檢測方法及方法學研究與驗證材料,採用國際和國外標準的,應當提交全文譯文。

(3)檢驗報告應注明樣品名稱、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執行標準、檢驗項目、標準指標、檢驗資料、檢測方法、單項判定、檢驗結論、檢驗時間、檢驗報告編號等資訊,應當由生產企業品質負責人或品質受權人簽名並蓋公章。檢驗報告由具有法定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出具的,應當有檢驗機構負責人簽名並蓋公章。

Ⅵ.將《專案與要求》原文8.研發能力、生產能力和檢驗能力的證明材料,修改為:8.研發能力、生產能力和檢驗能力的證明材料

(1)已上市產品生產企業應提交以下材料:

境內已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應提交食品生產許可證影本(含正本、副本及品種明細);境外已取得進口註冊證書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商,應提交進口註冊證書的影本。

(2)新申請企業的申報材料應包含:

①研發能力證明材料。包括:產品營養素設計值和(或)標籤值的確定依據、原料相關營養資料研究、營養素在生產過程中和貨架期衰減研究、營養素設計值和(或)標籤值檢測偏差範圍研究,以及配方組成選擇依據和用量設計值、配方驗證糾偏過程與結果、產品企業內控標準的確定等。

②生產能力證明材料。包括:產品的主要生產設備、設施清單和生產場所平面圖以及申請人執行粉狀嬰幼兒配方食品良好生產規範要求和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的證書或材料。

③檢驗能力證明材料。包括:自行檢驗的,應提交檢驗人員、檢驗設備設施、全專案資質的基本情況;不具備自行檢驗能力的,應提交實施逐批檢驗的檢驗機構名稱及其法定資質證明材料等。

Ⅶ.刪除原文:《專案與要求》9.其他表明配方科學性、安全性的材料。

Ⅷ. 將《專案與要求》原文10.標籤和說明書樣稿及其聲稱的說明、證明材料,修改為:9. 標籤和說明書樣稿及其聲稱的說明、證明材料

提交申請註冊產品配方的標籤、說明書樣稿及其聲稱的說明、證明材料。”

Ⅸ.原文後附表按上述情況隨之修改。

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標籤規範技術指導原則(試行)》解讀

《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6號)及其相關配套文件已發佈實施。為了做好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工作,規範嬰幼兒配方乳粉的標籤標識,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制定了《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標籤規範技術指導原則(試行)》(以下簡稱《標籤規範技術指導原則》)。現就該文件解讀如下:

一、《標籤規範技術指導原則》制定依據是什麼?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於2016年6月6日頒佈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管理辦法》明確了申請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的,應當提交標籤和說明書樣稿及標籤、說明書中聲稱的說明、證明材料,並標注註冊號等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組織起草了《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標籤規範技術指導原則(試行)(徵求意見稿)》已於2017年1月26日至2月20日公開徵求社會意見,共收到國外大使館(澳大利亞、紐西蘭、美國)、行業協會(中國營養保健食品協會、歐盟商會、美國營養嬰兒協會)、國內外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等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共171條,經反復討論修改完善後形成了《標籤規範技術指導原則》。

二、《標籤規範技術指導原則》主要規定了哪些內容?

《標籤規範技術指導原則》主要規定了四方面的內容,包括: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籤產品名稱要求、標籤的形式要求、標籤的禁止性要求以及可選擇性標注內容等其他標注要求。

三、關於商品名稱的標注有哪些要求?

《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申請材料專案與要求(試行)》(以下簡稱《申請材料項目與要求》)規定產品名稱由商品名稱和通用名稱組成。商品名稱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必須做到“五個不得”,即:不得使用虛假、誇大、違反科學原則或者絕對化的詞語;不得涉及疾病預防;不得涉及治療功能;不得涉及保健功能;不得含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以外的其它功能聲稱。力求解決目前商品名稱標注不規範的問題。

商品名稱應符合《申請材料專案與要求》相關規定,可以是注冊商標或非注冊商標。

注冊商標不符合《申請材料專案與要求》商品名稱規定的,不得作為商品名稱使用,不得與產品名稱連用,但可標注在主要展示版面的邊角。

四、關於標籤樣稿可標注哪些內容?

標籤標注內容應包括產品資訊、企業資訊、使用資訊、貯存條件及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需要標明或可以標明的其他事項或資訊。

可選擇標注內容包括:

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允許的含量聲稱和功能聲稱,但應以文字形式標識在非主要展示版面;

2.獲得認證專案,可以文字或認證標識標注在非主要展示版面,並提交認定證書影本;

3.用於產品追溯、提醒或警示、產品售後服務的資訊。

五、標籤樣稿中的含量聲稱和功能聲稱如何標注?

含量聲稱和功能聲稱要嚴格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用語標注。企業如果標注現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外的含量聲稱和功能聲稱,則需要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後方可標注。

標籤樣稿涉及的聲稱應以文字形式標注在非主要展示版面。

六、主要展示版面可標注什麼內容?

主要展示版面指預包裝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上容易被觀察到的版面。

為了規範標籤標識,方便消費者準確選擇產品,標籤的主要展示版面應標注產品名稱、規格(淨含量)、註冊號,也可標注已注冊商標。

七、產品名稱中有動物性來源的應如何標注?

產品名稱中有動物性來源的,應當根據產品配方在配料表中如實標明使用的生乳、乳粉、乳清(蛋白)粉等乳製品原料的動物性來源。使用的乳製品原料有兩種以上動物性來源時,應當標明各種動物性來源原料所占比例。

產品名稱中標明是羊乳(奶)粉的,生乳和乳粉應該全部來自羊。生乳或乳粉有兩種以上動物性來源的,不應標注為羊奶粉。

八、標籤樣稿中配料表和營養成分表需要與申請材料一致嗎?

申請人需要提交註冊產品配方的所有包裝規格產品的標籤、說明書樣稿。產品標籤和說明書中對應的內容應當一致。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應當有中文標籤和說明書。有標籤但無說明書的,應注明。

產品標籤樣稿中的配料表和營養成分表應與申請材料及網上填報的內容一致。

九、商品名稱有哪些標注要求?

商品名稱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不應包含下列內容:

1.虛假、誇大、違反科學原則或者絕對化的詞語,如“金裝”“超級”“升級”等;

2.涉及預防、治療、保健功能的詞語,如“益眠”“強體”等;

3.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護腸道等功能性表述,如“益智”“益生菌”等;

4.庸俗或者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如“貴族”等;

5.人體組織器官等詞語,如“心護”等;

6.其他誤導消費者的詞語,如使用諧音字或形似字足以造成消費者誤解的,如“親體”“母愛”“仿生”等。

(一)申請材料的一般要求

將《專案與要求》原文(七)修改為:(七)申請人主體資質證明材料、原輔料的品質安全標準、產品配方、生產工藝、檢驗報告、標籤和說明書樣稿及有關證明文件等申請材料中的外文,均應譯為規範的中文;外文參考文獻(技術檔)中的摘要、關鍵字及與配方科學性、安全性有關部分的內容應譯為規範的中文(外國人名、地址除外)。申請人應當確保譯本的真實性、準確性與一致性。

(二)產品配方註冊申請材料專案與要求

Ⅰ.將《專案與要求》原文3.原輔料的品質安全標準,修改為:3. 原輔料的品質安全標準

所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的品種、等級和品質要求應當符合相應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或)相關規定,或者符合相應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安全性指標和(或)相關規定。

所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執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或)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告的,提交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號和(或)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告名稱。”

Ⅱ.將《專案與要求》原文4.產品配方(1)配方組成第①款,修改為:4. 產品配方

(1)配方組成

①按照加入量遞減順序列出使用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劑,加入量不超過2%的配料可以不按遞減順序排列。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劑的名稱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不得添加國家標準法規規定以外的其他物質。

Ⅲ.將《專案與要求》原文5.產品配方研發報告,修改為:5.產品配方研發驗證報告

(1)闡述產品配方特點、研發目的。

(2)證明配方科學性、安全性的充足依據,相關國內外法規標準的目錄和(或)摘要,說明所選用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劑在配方中的作用以及種類、用量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等相符合的情況。

(3)污染物、微生物、真菌毒素等可能含有的危害物質的控制方案。

(4)商業化生產工藝驗證報告。包括對樣品均勻性、工藝穩定性及營養成分符合性的分析。

(5)配方明顯差異性說明

申請人申請註冊兩個以上同年齡段產品配方時,闡述申請註冊配方與申請人同年齡段其他配方相比具有的特點及明顯差異。

產品配方及其差異性的基礎應為母乳研究、營養學研究成果。配方明顯差異性應遵循下列原則之一:

①產品配方主要原料所提供的宏量營養素,如蛋白質、脂類、碳水化合物組分具有明顯差異;

②可選擇性成分營養特性的選擇具有明顯差異。

明顯差異性的科學證實材料包括與母乳資料的比對或相關營養學研究成果,還可同時提交嬰幼兒餵養試驗(或針對性動物試驗)或其他相關研究文獻。

將申請註冊的產品配方與申請人同年齡段其他配方進行明顯差異性比較說明時,文字闡述之外需以對照清單方式將上述存在差異的原輔料的種類和用量等內容列明。

Ⅳ.將《專案與要求》原文6.生產工藝說明,修改為:6.生產工藝說明

(1)生產工藝文本及流程圖。

(2)相關生產設備(名稱、型號)、關鍵控制點控制參數和控制措施。

Ⅴ.將《專案與要求》原文7.產品檢驗報告,修改為:7.產品檢驗報告

(1)提交不少於3批次按照申請註冊產品配方生產的產品的檢驗報告,其中不少於1批次為通過商業化生產線生產的產品的檢驗報告。企業可自行檢驗,也可委託有法定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檢驗專案應為有關法律法規和嬰幼兒配方乳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全部專案。檢測方法應符合GB 10765和GB 10767及相關國家標準的規定。國家標準未規定的,申請人應提交檢測方法及方法學研究與驗證材料,採用國際和國外標準的,應當提交全文譯文。

(3)檢驗報告應注明樣品名稱、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執行標準、檢驗項目、標準指標、檢驗資料、檢測方法、單項判定、檢驗結論、檢驗時間、檢驗報告編號等資訊,應當由生產企業品質負責人或品質受權人簽名並蓋公章。檢驗報告由具有法定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出具的,應當有檢驗機構負責人簽名並蓋公章。

Ⅵ.將《專案與要求》原文8.研發能力、生產能力和檢驗能力的證明材料,修改為:8.研發能力、生產能力和檢驗能力的證明材料

(1)已上市產品生產企業應提交以下材料:

境內已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應提交食品生產許可證影本(含正本、副本及品種明細);境外已取得進口註冊證書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商,應提交進口註冊證書的影本。

(2)新申請企業的申報材料應包含:

①研發能力證明材料。包括:產品營養素設計值和(或)標籤值的確定依據、原料相關營養資料研究、營養素在生產過程中和貨架期衰減研究、營養素設計值和(或)標籤值檢測偏差範圍研究,以及配方組成選擇依據和用量設計值、配方驗證糾偏過程與結果、產品企業內控標準的確定等。

②生產能力證明材料。包括:產品的主要生產設備、設施清單和生產場所平面圖以及申請人執行粉狀嬰幼兒配方食品良好生產規範要求和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的證書或材料。

③檢驗能力證明材料。包括:自行檢驗的,應提交檢驗人員、檢驗設備設施、全專案資質的基本情況;不具備自行檢驗能力的,應提交實施逐批檢驗的檢驗機構名稱及其法定資質證明材料等。

Ⅶ.刪除原文:《專案與要求》9.其他表明配方科學性、安全性的材料。

Ⅷ. 將《專案與要求》原文10.標籤和說明書樣稿及其聲稱的說明、證明材料,修改為:9. 標籤和說明書樣稿及其聲稱的說明、證明材料

提交申請註冊產品配方的標籤、說明書樣稿及其聲稱的說明、證明材料。”

Ⅸ.原文後附表按上述情況隨之修改。

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標籤規範技術指導原則(試行)》解讀

《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6號)及其相關配套文件已發佈實施。為了做好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工作,規範嬰幼兒配方乳粉的標籤標識,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制定了《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標籤規範技術指導原則(試行)》(以下簡稱《標籤規範技術指導原則》)。現就該文件解讀如下:

一、《標籤規範技術指導原則》制定依據是什麼?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於2016年6月6日頒佈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管理辦法》明確了申請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的,應當提交標籤和說明書樣稿及標籤、說明書中聲稱的說明、證明材料,並標注註冊號等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組織起草了《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標籤規範技術指導原則(試行)(徵求意見稿)》已於2017年1月26日至2月20日公開徵求社會意見,共收到國外大使館(澳大利亞、紐西蘭、美國)、行業協會(中國營養保健食品協會、歐盟商會、美國營養嬰兒協會)、國內外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等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共171條,經反復討論修改完善後形成了《標籤規範技術指導原則》。

二、《標籤規範技術指導原則》主要規定了哪些內容?

《標籤規範技術指導原則》主要規定了四方面的內容,包括: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籤產品名稱要求、標籤的形式要求、標籤的禁止性要求以及可選擇性標注內容等其他標注要求。

三、關於商品名稱的標注有哪些要求?

《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申請材料專案與要求(試行)》(以下簡稱《申請材料項目與要求》)規定產品名稱由商品名稱和通用名稱組成。商品名稱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必須做到“五個不得”,即:不得使用虛假、誇大、違反科學原則或者絕對化的詞語;不得涉及疾病預防;不得涉及治療功能;不得涉及保健功能;不得含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以外的其它功能聲稱。力求解決目前商品名稱標注不規範的問題。

商品名稱應符合《申請材料專案與要求》相關規定,可以是注冊商標或非注冊商標。

注冊商標不符合《申請材料專案與要求》商品名稱規定的,不得作為商品名稱使用,不得與產品名稱連用,但可標注在主要展示版面的邊角。

四、關於標籤樣稿可標注哪些內容?

標籤標注內容應包括產品資訊、企業資訊、使用資訊、貯存條件及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需要標明或可以標明的其他事項或資訊。

可選擇標注內容包括:

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允許的含量聲稱和功能聲稱,但應以文字形式標識在非主要展示版面;

2.獲得認證專案,可以文字或認證標識標注在非主要展示版面,並提交認定證書影本;

3.用於產品追溯、提醒或警示、產品售後服務的資訊。

五、標籤樣稿中的含量聲稱和功能聲稱如何標注?

含量聲稱和功能聲稱要嚴格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用語標注。企業如果標注現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外的含量聲稱和功能聲稱,則需要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後方可標注。

標籤樣稿涉及的聲稱應以文字形式標注在非主要展示版面。

六、主要展示版面可標注什麼內容?

主要展示版面指預包裝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上容易被觀察到的版面。

為了規範標籤標識,方便消費者準確選擇產品,標籤的主要展示版面應標注產品名稱、規格(淨含量)、註冊號,也可標注已注冊商標。

七、產品名稱中有動物性來源的應如何標注?

產品名稱中有動物性來源的,應當根據產品配方在配料表中如實標明使用的生乳、乳粉、乳清(蛋白)粉等乳製品原料的動物性來源。使用的乳製品原料有兩種以上動物性來源時,應當標明各種動物性來源原料所占比例。

產品名稱中標明是羊乳(奶)粉的,生乳和乳粉應該全部來自羊。生乳或乳粉有兩種以上動物性來源的,不應標注為羊奶粉。

八、標籤樣稿中配料表和營養成分表需要與申請材料一致嗎?

申請人需要提交註冊產品配方的所有包裝規格產品的標籤、說明書樣稿。產品標籤和說明書中對應的內容應當一致。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應當有中文標籤和說明書。有標籤但無說明書的,應注明。

產品標籤樣稿中的配料表和營養成分表應與申請材料及網上填報的內容一致。

九、商品名稱有哪些標注要求?

商品名稱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不應包含下列內容:

1.虛假、誇大、違反科學原則或者絕對化的詞語,如“金裝”“超級”“升級”等;

2.涉及預防、治療、保健功能的詞語,如“益眠”“強體”等;

3.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護腸道等功能性表述,如“益智”“益生菌”等;

4.庸俗或者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如“貴族”等;

5.人體組織器官等詞語,如“心護”等;

6.其他誤導消費者的詞語,如使用諧音字或形似字足以造成消費者誤解的,如“親體”“母愛”“仿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