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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興女子買二手房交完定金對方反悔 房東甯賠10萬不賣房

俗話說,人無信不立,說的是做人要有誠信,但現實情況是,

在利益面前,有些人就不講誠信了。嘉興市民李女士給我們打來電話,說自己上個月在桐鄉奧盛年華社區買了一套二手房,合同也簽了,定金十萬塊也交了,約定好5月31號之前和房東去過戶。沒想到,昨天房東卻通知她,說房子不賣了,就算是要雙倍返還李女士的定金,也不賣了。 李女士很生氣,這到底怎麼一回事呢?

今年4月1號,李女士在仲介的推薦下,看中了桐鄉奧盛年華社區的一套房子。

李女士:這個房子面積是128個平方,帶一個自行車庫,帶裝修的,價格當時說好是146萬。那麼她給我們十萬塊定金啦,反正我們把定金退給她,然後按照合同,再賠她十萬啦。(我聽說有人願意出高價買你這個房子?)不不不,我們現在不賣。

(有沒有人出比李女士更高的價?)沒有。

房東朱女士承認,是她違約在先,所以願意賠錢,但她不承認是嫌房子價格賣低了。

房東 朱女士:(你們當初決定賣這個房子是什麼原因?)決定賣麼,那時候覺得房價要漲得差不多了。

房子不賣了,願意賠出十萬,房東朱女士把原因歸結為沒地方住,但是這個理由,好像有點站不住腳,因為十萬塊錢出去租房子可以租好幾年了。

那麼,這兩個月當地的房子行情變化有多大,

我們找了一家附近的仲介打聽情況。

桐鄉某房產仲介:現在的話一萬三一平左右。(那網上不是都一萬一,一萬二一平麼?)現在不夠了,多層的話不夠了。(是這兩個月漲起來的嗎?)對。(那麼一萬三左右一平的話?)你要三房的話,要一百六七十萬了。(那麼前兩個月只要一百四五十萬?)對對對。

不管房東什麼原因不賣,之前合同已經簽了,這個時候,李女士可不可以要求繼續按照146萬的價格履行合同,

完成交易呢?

律師 葛康:她可以要求賣方退定金十萬,再賠十萬,她也可以選擇繼續履行合同。

律師認為,李女士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甚至可以要求房東,在雙倍返還定金的情況下,再繼續履行合同,按照當時說好的146萬價格完成交易。

記者瞭解到,從2016年開始,因為房價大漲,類似房東單方面違約、或者撕毀合同的情況很多,比如,

上海虹口區法院、南京高院都曾經做出過判決,合同簽好了,房東不賣了,那麼法院全都判定房東敗訴,不僅要雙倍返還定金,還要賠償因為房價上漲,給買家造成的損失,這個叫做“失信成本”,什麼意思呢?就是因為你沒有信用,要承擔的代價。現在,李女士已經決定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問題,她要房東朱女士賠10萬,不但賠十萬,還要把房子按照原價買給她,因為這都是合同裡寫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