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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衛工血汗錢都被“熊孩子”打賞,這錢應該退

該允許12歲及以下的孩子打賞嗎?

圖源:熱帶播報。

文/ 歐陽晨雨

“五陵年少爭纏頭,一曲紅綃不知數”,白居易的這句詩,原本是形容富家子弟為博歌女芳心一擲千金的,可如今似乎也可用來形容某些小孩對網路主播的“瘋狂”打賞。

據報導,海口一名12歲小學生沉迷手機遊戲,充值遊戲、打賞遊戲主播,花掉環衛工母親李女士攢下的4萬元辛苦錢,讓李女士欲哭無淚。此事被曝光後,當事遊戲主播願退還個人所得,涉事直播平臺客服表示“不支持退款行為,

但會將該情況向領導反映”。最新消息是,打賞款已退回。

這筆錢該不該退還?從法律角度看,是沒有障礙的。根據《民法總則》第19條,12歲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

但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未成年人替家裡“打個醬油”,買個文具用品等,或是天上掉餡餅、獲得別人的贈與等,這些民事行為可以“獨立實施”,或“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而不需要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追認。

但打賞網路遊戲主播數萬元不同,其性質既不屬於“純獲利益”,也超出這個年齡、智力的自主範圍。小學生還沒有獲得經濟收入的能力,

卻瞞著法定監護人處分家庭財產,若沒有家長的事後同意、追認,這種自作主張的打賞行為,應歸入無效。當事網路主播、遊戲平臺等,也理應退還所涉打賞錢款。

就情理而言,這筆錢款也該退。“一擲千金”對有錢人來說,

可能是九牛一毛,但對於一個困難家庭,4萬元意味著多年收入,失去後將直接拉低家庭生活水準,削弱抗擊“飛來橫禍”的能力。應家長所求,退還打賞款,對平臺、主播都是口碑加分。

該事件並非個案,之前類似“女孩打賞主播130萬”的新聞早就有。隨著網路直播的勃興,“打賞”模式已成為平臺掘金的重要途徑。雖然依據互聯網法規,有關平臺應承擔監管責任,但具體到“打賞”上,還缺乏有效的規範措施。

比較突出的問題,一是缺乏“物件”限制,未成年人也能充當“金主”;二是缺乏“資金”限制,從區區數元到百萬,“隨興所至”的自由模式,潛藏著巨大的金融隱患;三是缺乏“主角”限制,此次涉事遊戲主播也是未成年人,從“還不能簽訂合同”等資訊推測,很可能在16歲以下,卻也能“擔當重任”。

孩子沉迷遊戲、打賞主播,家長固然要負一定責任,但有關平臺也難辭其咎。針對打賞“亂象”,應儘快健全法規制度,如准入年齡限制,“打賞款延遲到賬”等,規範直播監管,讓小學生“瘋狂”打賞成絕響。

□歐陽晨雨(學者)

編輯:仲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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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新京報原創內容

很可能在16歲以下,卻也能“擔當重任”。

孩子沉迷遊戲、打賞主播,家長固然要負一定責任,但有關平臺也難辭其咎。針對打賞“亂象”,應儘快健全法規制度,如准入年齡限制,“打賞款延遲到賬”等,規範直播監管,讓小學生“瘋狂”打賞成絕響。

□歐陽晨雨(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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