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猶太人生意經中的“神之契約”

猶太人信守合同幾乎達到令人吃驚的地步。在做生意時,“猶太人分厘必賺,絲毫不讓。但在合同面前,縱然吃虧也絕對遵守。猶太人認為,“契約”是與上帝的約定,而人與人之間的合同,

和神所定的契約相同,絕不可以毀約。毀約即褻瀆了上帝的神意。

猶太人美食

有一位出口商與猶太商人簽訂了1萬箱蘑菇罐頭合同,合同規定為:“每箱20罐,每罐100克。”但出口商在出貨時,卻裝運了1萬箱150克的磨菇罐頭。貨物的重量雖然比合同多了50%,但猶太商人拒絕收貨。

出口商甚至同意超出合同重量不收錢,而猶太商人仍不同意,並要求索賠。出口商無可奈何,賠了猶太商人的全部損失,還要把貨物另做處理。

猶太商人看似不通情理,但事實並不那麼簡單。首先因為猶太人極為注重合同,猶太人可以說是“契約之民”。猶太人生意經的精髓在於合同。他們一旦簽訂合同,不管發生任何困難,也絕不毀約。當然他們也要求簽約對方嚴格履行合同,

不容許對合同不嚴謹和寬容。相反,誰不履行合同,就會被認為違反了神意,猶太人絕不會允許的,一定會”格追究責任,不留情地提出索賠要求。

由此可見,合同是買賣極為重要的要件,違反合同規定,對買賣雙方會產生嚴重後果。猶太人深知其要害,故強調要守約。在猶太生意經中,合同和公司也是商品,只要能獲利,連自己的公司也會賣掉。對於與神簽訂的“合同”,

也同樣會將之賣掉。在猶太人中有專門從事購買合同的人,這種人購買合同後,代替賣方履行合同從中獲利。這種買合同獲利的商人叫做“中間人”或“代理商”。

猶太不論貿易大小,都與“代理商”打交道。《聖經》分為舊約全書和新約全書,把《聖經》稱為舊約,是因為猶太人把舊約視為上帝與以色列人簽訂的契約。認為人之所以存在,是因為與神簽訂了合約所致。故而,猶太人被稱為“契約之民”。

契約之民把合約引進到生意之中,並且認為合約是生意精髓,是神聖不可侵犯的。

猶太人非常注重合同契約

所以,猶太人一旦與對方談判成功,達成一致意見的協定,不管是口頭協定還是文字協定,他們都認為這是與神簽訂的協定。

在執行期間,無論發生任何困難,他們也不毀約。同時,自然也要求簽約對方必須嚴格履行合同。

談判中簽訂合約,雙方都要心向神明,語意表達準確無誤,不允許有任何模棱兩可的東西混藏其中。此後,雙方必須遵照執行,與神簽訂的合約絕對不可以不履行。猶太人就是這樣,尊重人就是尊重神,與人簽訂的合約當然也就是與神簽訂的合約。

猶太人在執行合同上嚴於律己,也嚴於律人。把別人和自己一樣看待。若對方不嚴格履行合約,猶太人必嚴加追究,毫不留情地要求賠償損失。

在商業往來或發展中,其前提是彼此的安全感。要建立這種安全感,需要交往雙方都信守所訂合同,謹守規律。但他們卻常常在不改變合同的前提下,巧妙地變通合同為自己所用。因為在猶太人看來,在商場上的關鍵問題不在於道德不道德,而在於合法不合法,守約不守約。

猶太人在執行合同上嚴於律己,也嚴於律人。把別人和自己一樣看待。若對方不嚴格履行合約,猶太人必嚴加追究,毫不留情地要求賠償損失。

在商業往來或發展中,其前提是彼此的安全感。要建立這種安全感,需要交往雙方都信守所訂合同,謹守規律。但他們卻常常在不改變合同的前提下,巧妙地變通合同為自己所用。因為在猶太人看來,在商場上的關鍵問題不在於道德不道德,而在於合法不合法,守約不守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