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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投基金迎來“大利好”!天使投資、VC、PE誰能獲益?

還記得5月27日證監會發佈的減持新規嗎?通過對減持數量、減持方式的從嚴監管,約束大股東、特定股東和董監高減持,減少套利空間,給疲弱的市場一個喘息之機。(詳情回顧戳:減持新規來了,

這三類投資者以後再想套利可就難了!)

可是……大股東是難套利了,創投基金也可能受到誤傷,創業融資不是更難了嗎?

不要慌~監管層馬上又送來了“大利好”進行對沖。在6月2日證監會發佈的監管問答中,證監會明確了關於首發企業中創業投資基金股東的鎖定期安排及適用該政策的創業投資基金的具體認定標準,在嚴監管中給“創投基金”開了條路,將符合條件的創投基金鎖定期縮短了到一年。

創投基金是什麼? 這就要從天使投資、VC、PE的關係開始說起啦~

根據初創企業所處於的不同階段,投資者可以分為天使投資、VC和PE投資。

天使投資是自由投資者或非正式風險投資機構對原創專案或小型初創企業進行的一次性的前期投資,

一般做為公司的啟動資金,金額在幾萬和幾百萬之間不等,投資人還會參與到企業的管理中來。

通常天使投資人同時投資N個項目,最終只有一兩個可能獲得成功。一旦成功,回報率通常在10到20倍之間。天使投資的退出機制一般是,模式成熟了以後,賣給VC或PE。

創業投資基金又稱風險投資(Venture Capital Fund, VC),投資對象多為處於創業中期的中小型企業,一般有了比較成熟的盈利模式,而且多為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金額多在1000萬元以上,期限在3-5年及以上。投資方式為股權投資,就是買未上市公司的股權,一般30%左右,不要求控股。

VC一般不參與公司管理,但對企業的經營團隊要求很高。當被投資企業增值以後,風險投資人會通過上市、收購兼併或其它股權轉讓方式撤出資本,

實現增值。

私募股權投資又稱PE(Private Equity),是通過私募形式對非上市企業進行的權益性投資。通常投資物件已處於Pre-IPO時期,公司發展成熟,有了上市的基礎,達到了PE要求的收入或者盈利。

PE不僅花錢,還勞心,除了提供上市融資前所需要的資金,

還要按照上市公司的要求説明公司梳理治理結構、盈利模式、募集專案等,以便能使公司在1-3年內上市。

在交易實施過程中,PE就已經考慮了將來的退出機制,即通過上市、並購或管理層回購等方式, 出售持股、套現推出。

不過上述是對PE狹義的界定方法,用於與天使投資、VC區分。廣義的私募股權投資涵蓋企業首次公開發行前各階段的權益投資,即對處於種子期、初創期、發展期、擴展期、成熟期和Pre-IPO各個時期企業所進行的投資。

證監會所指的“創業投資基金”基本是指廣義的PE,但是對被投資企業和基金本身都有著更具體的界定。

首先,創業投資基金所投資的企業需要真的是“成長性”創業企業,體現在:創投基金投資的時候,企業成立的時間要短,不滿5年;職工人數要少,不超過500人;銷售額和資產總額要低,都不得超過2億元。

其次,光企業是“成長”的還不夠,創業投資基金還要“早下手”,在首發上市前已經投資該企業36個月,不能在企業IPO申報前一段時間投資方突擊入股。這條與上一條結合起來看,主要是為了鼓勵早期投資、長期投資和價值投資。

最後,創業投資基金要“正經”,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過案、登過記,將個人投資者和其它機構類投資者排除在外。

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資料,截至今年一季度末,基金類型為“創業投資基金”的有2421只,實繳規模為3561.59億元。

對於創業投資基金的股份限售期(禁止進入二級市場流通的期限,一般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間存在差價,有套利空間),證監會此次主要有兩項安排:

第一,對於有實際控制人的公司,創業投資基金如果不是那個實際控制人(只出錢、出力,獲得投資回報,不要公司控制權的創投基金),按照《公司法》第141條的有關規定,自發行人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第二,發行人沒有或難以認定實際控制人的,對於非發行人第一大股東但位列合計持股51%以上股東範圍,並且符合一定條件的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按照《公司法》第141條的有關規定,自發行人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這裡需要解釋一下,按持股比例從高到低排序,由高到低取,直至股份總數不低於發行前總股本的51%,被取到的股東即是位列合計持股51%以上股東。想要一年的限售期,創投基金可以是這51%以內的股東,但不能是第一大股東。

既然說了是紅利,那麼跟原來比,好處在哪?

根據《公司法》第141條: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發行人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根據滬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發行人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所持股份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對於發行人沒有或難以認定實際控制人的,審核實踐中,要求發行人的股東按持股比例從高到低依次承諾其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鎖定36個月,直至鎖定股份的總數不低於發行前股份總數的51%。

由此可見,第一項安排並非“新政”,原本就是如此執行,此次僅是把這個審核實踐當做政策明確下來。第二項安排才是實實在在的大利好,很多原本需要鎖定3年的創投基金(前51%的股東),現在僅需要1年了。

業內人士認為,“投早期意味著中間持有時間長,上市前持有時間長,上市後就不應該讓持有時間再長。那麼,確實有人投的比較晚,企業的規模也大了,上市以後持有時間長也是應該的。方向和精神上很認可。”

創業投資基金的“紅利”也減少了減持新規的“誤傷”,今後新規能夠更好地發光發熱,致力於減少投機和套利,引導價值投資。

證監會所指的“創業投資基金”基本是指廣義的PE,但是對被投資企業和基金本身都有著更具體的界定。

首先,創業投資基金所投資的企業需要真的是“成長性”創業企業,體現在:創投基金投資的時候,企業成立的時間要短,不滿5年;職工人數要少,不超過500人;銷售額和資產總額要低,都不得超過2億元。

其次,光企業是“成長”的還不夠,創業投資基金還要“早下手”,在首發上市前已經投資該企業36個月,不能在企業IPO申報前一段時間投資方突擊入股。這條與上一條結合起來看,主要是為了鼓勵早期投資、長期投資和價值投資。

最後,創業投資基金要“正經”,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過案、登過記,將個人投資者和其它機構類投資者排除在外。

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資料,截至今年一季度末,基金類型為“創業投資基金”的有2421只,實繳規模為3561.59億元。

對於創業投資基金的股份限售期(禁止進入二級市場流通的期限,一般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間存在差價,有套利空間),證監會此次主要有兩項安排:

第一,對於有實際控制人的公司,創業投資基金如果不是那個實際控制人(只出錢、出力,獲得投資回報,不要公司控制權的創投基金),按照《公司法》第141條的有關規定,自發行人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第二,發行人沒有或難以認定實際控制人的,對於非發行人第一大股東但位列合計持股51%以上股東範圍,並且符合一定條件的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按照《公司法》第141條的有關規定,自發行人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這裡需要解釋一下,按持股比例從高到低排序,由高到低取,直至股份總數不低於發行前總股本的51%,被取到的股東即是位列合計持股51%以上股東。想要一年的限售期,創投基金可以是這51%以內的股東,但不能是第一大股東。

既然說了是紅利,那麼跟原來比,好處在哪?

根據《公司法》第141條: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發行人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根據滬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發行人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所持股份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對於發行人沒有或難以認定實際控制人的,審核實踐中,要求發行人的股東按持股比例從高到低依次承諾其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鎖定36個月,直至鎖定股份的總數不低於發行前股份總數的51%。

由此可見,第一項安排並非“新政”,原本就是如此執行,此次僅是把這個審核實踐當做政策明確下來。第二項安排才是實實在在的大利好,很多原本需要鎖定3年的創投基金(前51%的股東),現在僅需要1年了。

業內人士認為,“投早期意味著中間持有時間長,上市前持有時間長,上市後就不應該讓持有時間再長。那麼,確實有人投的比較晚,企業的規模也大了,上市以後持有時間長也是應該的。方向和精神上很認可。”

創業投資基金的“紅利”也減少了減持新規的“誤傷”,今後新規能夠更好地發光發熱,致力於減少投機和套利,引導價值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