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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時定金和訂金有什麼區別?

在買房子的時候,購房者通常會遇到開發商說要交付訂金。但是在房子出現一些意外的時候,開發商會以定金不是訂金為由,不返還給購房者,這其實開發商在利用定金與訂金兩者同音不同字的差別。

那麼到底定金和訂金有什麼區別呢?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區別一下兩者的差異。

定金與訂金區別

定金是指在債權債務關係中,為證明債的成立和保證債的履行,一方當事人在債務未履行之前,先行交付另一方當事人一定數額的貨幣。

定金是債權擔保的一種形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訂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質,一般情況下,交付訂金的視作交付預付款。

“訂”的含義是訂立、預訂之意。通常人們把購房合同的訂金劃分為預付款,意思指購房者怕看中的房子不能買到而交的預訂的錢,可以理解為一種預付款行為,合同確立、履行時預付款要充抵價款,合同不成立時預付款應當返還。

定金與訂金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

1、交付定金的協議是從合同,

依約定應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而交付訂金的協議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即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

2、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後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3、定金的數額在法律規定上有一定限制,

例如《擔保法》就規定定金數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 20%;而訂金的數額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所以針對你的情況:如果按照合同注明的“定金”,對方違約則要雙倍返還定金;如果按收據“訂金”,在審判實踐中一般被視為預付款,即使認定為一種履約保證,這種保證也是單方的,它只對給付方形成約束,

即給付方對收受方的保證。若收受方違約,只能退回原訂金,得不到雙倍返還;若給付方違約,收受方會以種種理由把訂金抵作賠償金或違約金而不予退還。

以上就是關於定金與訂金二者的區別。購房者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一定要看清合同的字,小心被有心人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