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男子買一兜雞蛋臭了4個 向超市索賠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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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消費者維權意識的增強,越來越多的消費者勇於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幾個雞蛋變質索賠5萬
幾天前,消費者胡先生在蓬萊某商場的超市購買了一網兜雞蛋,做飯時發現打在碗裡四個雞蛋發現全部發臭了,胡先生拿著剩下的雞蛋找到了超市。
蓬萊消投中心工作人員接到投訴後,立即派人前去調查,經過調查情況屬實。
5元買的麵包發黴索賠一千
消費者陳先生在某超市購買一袋的夾餡麵包,價格為5元。第二天早晨打開準備食用時發現麵包已經發黴了,
消協接到投訴後,對整個事件進行了調查,經調查,陳先生購買的麵包確實在保質期內發黴了,對此雙方均無異議,由於陳先生沒有食用,並未對人身造成傷害。關於賠償數額,消協工作人員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限度“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據此,蓬萊消協組織雙方進行調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最高限額為支付價款的十倍,而且這種賠償以銷售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超市並未銷售過期產品,但是陳先生提出的西政律師事務所曲學松律師介紹,已經遠遠超出國家的規定和自己實際受損失的數額,蓬萊市消協認為其合情合法的要求可以認可並予以支持,由於陳先生沒有食用,並未對身體造成傷害,這種不合理的要求消協不予支持,最終陳先生放棄了高額的賠償要求。經調解,超市賠償給陳先生50元,並贈送一份禮品表示歉意。
巧克力吃出蟲子索賠一萬
消費者孫女士在某超市購買的一盒巧克力,打開吃了幾塊後發現有一個巧克力裡面有蟲子,孫女士感到十分噁心,拿著巧克力找到了超市,超市負責人將剩下的巧克力的包裝都打開,沒發現有蟲子,負責人認為應該是小包裝破損造成的,超市決定雙倍賠償給孫女士,孫女士不同意,認為對他的精神造成了損害,要求超市賠償一萬元精神損失費。雙方協商不成,孫女士將此事投訴到了消費者協會。
接到孫女士投訴後,消協工作人員立即展開調查,經調查,消費者反映的情況屬實。消協認為:《消法》第十一條及第三十五條規定,對於孫女士受到的損害,超市應該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賠償,但是對於精神損失的主張,我國,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要求精神損害的,消協不予支持,最終孫女士放棄了高額的賠償要求。
過度案層出不窮
消協工作人員介紹,近年來,消費者的意識越來越強,像類似於的案例也層出不窮。“維權一般是指當事人發生違約或侵權糾紛時,利益受損方為過度”一方面說明消費者的維權意識在增強,一方面也反映出一些消費者的法律意識淡薄,很多消費者不清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了消費者哪些權利與義務,對法律法規的規定認識模糊,因此,在投訴中提出了種種超越法律之外的要求。
由於一些消費者對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一知半解,因而維權過程中出現偏差,甚至斷章取義片面理解,人為擴大企業責任,形成強勢維權、過度維權的局面。過度維權主要表現在:漫天要價,獅子大開口;過激行為,導致商家無法正常營業;出爾反爾,索賠數額多次更改。
還有一些消費者遇到消費糾紛問題通常採取“一吵二鬧三砸打”等過激行為強行解決,結果有時不僅維權不能,甚至還違法犯罪。
維權不能超過法律規定限度
西政律師事務所曲學松律師介紹,過度維權一般是指當事人發生違約或侵權糾紛時,利益受損方為維護自身權益採用過激的手段、方式或提出過高賠償數額的維權行為。
雖然過度維權和敲詐勒索的目的,都是為了獲取高額利益,但兩者之間是截然不同的。在過度維權的過程中,雖然消費者提出了過激的要求,但通過工商、法院等正規途徑維權,過激的要求也不會得到支援,自然不能算是違法行為,所以將過度維權認定為敲詐勒索既不符合現行民事與刑事法律的規定,也有悖於公平正義。
消費者要學會運用法律武器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一方面,消費者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同時一定要合理合法,堅持“有理、有利、有節”的原則,另一方面要善於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當事人雙方發生違約或侵權糾紛時,可以通過消委會調解、行政、仲裁、法律訴訟等途徑合法維權,不能超越法律規定的限度。
消費者協會提醒廣大消費者: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消費者要冷靜處理,在維權之前要搜集和保存證據。維權要求應該在法律範圍和社會公認的合理範圍之內,在維權過程中要擺正心態,合理訴求,多與商家溝通協商,避免浪費不必要的時間和精力 。
巧克力吃出蟲子索賠一萬
消費者孫女士在某超市購買的一盒巧克力,打開吃了幾塊後發現有一個巧克力裡面有蟲子,孫女士感到十分噁心,拿著巧克力找到了超市,超市負責人將剩下的巧克力的包裝都打開,沒發現有蟲子,負責人認為應該是小包裝破損造成的,超市決定雙倍賠償給孫女士,孫女士不同意,認為對他的精神造成了損害,要求超市賠償一萬元精神損失費。雙方協商不成,孫女士將此事投訴到了消費者協會。
接到孫女士投訴後,消協工作人員立即展開調查,經調查,消費者反映的情況屬實。消協認為:《消法》第十一條及第三十五條規定,對於孫女士受到的損害,超市應該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賠償,但是對於精神損失的主張,我國,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要求精神損害的,消協不予支持,最終孫女士放棄了高額的賠償要求。
過度案層出不窮
消協工作人員介紹,近年來,消費者的意識越來越強,像類似於的案例也層出不窮。“維權一般是指當事人發生違約或侵權糾紛時,利益受損方為過度”一方面說明消費者的維權意識在增強,一方面也反映出一些消費者的法律意識淡薄,很多消費者不清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了消費者哪些權利與義務,對法律法規的規定認識模糊,因此,在投訴中提出了種種超越法律之外的要求。
由於一些消費者對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一知半解,因而維權過程中出現偏差,甚至斷章取義片面理解,人為擴大企業責任,形成強勢維權、過度維權的局面。過度維權主要表現在:漫天要價,獅子大開口;過激行為,導致商家無法正常營業;出爾反爾,索賠數額多次更改。
還有一些消費者遇到消費糾紛問題通常採取“一吵二鬧三砸打”等過激行為強行解決,結果有時不僅維權不能,甚至還違法犯罪。
維權不能超過法律規定限度
西政律師事務所曲學松律師介紹,過度維權一般是指當事人發生違約或侵權糾紛時,利益受損方為維護自身權益採用過激的手段、方式或提出過高賠償數額的維權行為。
雖然過度維權和敲詐勒索的目的,都是為了獲取高額利益,但兩者之間是截然不同的。在過度維權的過程中,雖然消費者提出了過激的要求,但通過工商、法院等正規途徑維權,過激的要求也不會得到支援,自然不能算是違法行為,所以將過度維權認定為敲詐勒索既不符合現行民事與刑事法律的規定,也有悖於公平正義。
消費者要學會運用法律武器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一方面,消費者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同時一定要合理合法,堅持“有理、有利、有節”的原則,另一方面要善於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當事人雙方發生違約或侵權糾紛時,可以通過消委會調解、行政、仲裁、法律訴訟等途徑合法維權,不能超越法律規定的限度。
消費者協會提醒廣大消費者: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消費者要冷靜處理,在維權之前要搜集和保存證據。維權要求應該在法律範圍和社會公認的合理範圍之內,在維權過程中要擺正心態,合理訴求,多與商家溝通協商,避免浪費不必要的時間和精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