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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之後,總是忘記了自己曾經做過什麼

有沒有人有這樣的心態,喝酒以前我是濰坊的,喝酒以後濰坊是我的。

前一陣,有個濰坊的90後小夥,晚飯喝了一杯白酒和三瓶啤酒之後,又和朋友一起去酒吧喝了不少啤酒。吃飽了喝嗨了,小夥子晃晃悠悠地準備回家。

而這時,恰好有輛車停在路邊。駕駛員到不遠處拿東西 ,所以就沒有熄火。

喝多的那個小夥迷迷糊地上了車,開著車就走。深夜,汽車沒開車燈的情況下,一路高速蛇形,直到汽車撞毀,員警叔叔到達現場小夥子才下了車。

第二天,小夥子醒過酒來才知道,在他開車的這幾十分鐘內,他連續衝撞了道路護欄、自行車泊車點、非機動車隔離墩,撞壞了路邊停放的四輛轎車,共造成了四萬餘元的經濟損失。而他,對這一切全然不記得了。

正所謂生命安全無小事,哪怕你是老司機,

哪怕你什麼也不記得了,也要為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並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醉酒的人違反刑法規定的,仍要承擔刑事責任 ,而且不能以醉酒作為減輕刑罰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