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顫抖吧!“職業碰瓷黨”們!老司機只要這樣做不怕碰瓷!

“你軋我腳了!”

“你剮了我的車!”

“你把我撞倒了!”

……

“碰瓷黨”們口中經常出現的臺詞

想必大家早已耳熟能詳

但近兩年“碰瓷”向職業化發展

呈現出團夥作案的趨勢

“碰瓷”的方式也是越來越誇張

您瞧這位老人,直接就沖著疾馳的自行車撲了上去,也太不拿自己的生命當回事了吧?

撞自行車也就罷了,還有故意撞公車的,也不知道這小身板兒能不能承受得了那麼大的衝擊力。

這位也是,駕駛技術不行也就罷了,找警車碰瓷,是要鬧哪樣?

還有更奇葩的,請看:

對於各種各樣的“碰瓷”事件,網友們紛紛指責,有的甚至要求車主“軋過去”,但是這種心態總歸是不可取的。

這些用生命去演戲的傢伙,就是吃准了被碰瓷人不敢惹大禍、不想招麻煩的心理,隨意詐取別人錢財,看似一時爽,但如果一不小心把自己的小命搭了進去,那就真的是太得不償失了。

那麼問題來了:

如果故意碰瓷者,被車主誤傷甚至撞死的話,

車主該如何擔責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如果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如果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三款規定:“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

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如果汽車在沒有違章的情況下正常行駛,碰瓷者故意撞上去的,車主不承擔任何責任(記得準備行車記錄儀並打開),碰瓷者負全責。

那麼,正常的完全行為能力人“碰瓷”除了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還有可能觸犯其它哪些法律呢?

首先,判斷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屬於空白罪狀,

如何界定“其他危險方法”的範圍一直是困擾司法實踐的難題。

現實中,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越來越多,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只列舉了放火、爆炸、決水、投放危險物質四種典型行為,鑒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種較為嚴重的犯罪,在具體案件中認定行為是否適用“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兜底規定時應當從嚴把握,以防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濫用。

從立法原意和經驗法則把握,作為同一條文中的犯罪行為,“其他危險方法”應當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行為在客觀危害程度方面具有相當性,具體應從手段的相當性與危險結果的相當性兩個方面進行把握。

所謂手段的相當性,是指作案手段在性質上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具有可比性。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屬於攻擊性很強、危害性很大的行為,嚴重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一旦實施,即具有廣泛的殺傷力和破壞性。如果一種行為雖然造成嚴重後果,但是客觀上根本不具有嚴重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的可能,就不具有與防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可比性,不能認定為“其他危險方法”。

例如,偷盜路面井蓋雖然可能會威脅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但一般情況下,危害後果的範圍、程度有限,而且一旦發生一次損害,易於為其他人發現與防範,偷盜井蓋帶來的危險不具有擴散性和廣泛的殺傷力、破壞性,與放火、投毒、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能夠造成不特定多數人重大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本質特徵存在明顯差別。即使在個別情況下,偷盜井蓋行為確實造成人員傷亡,也可考慮以破壞交通設施罪或(間接)故意傷害罪處理,而不應首先考慮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所謂危險結果的相當性,是指行為的實施足以使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和財產遭受重大損害,即一般情況下,如果沒有意外因素的阻止或極其偶然因素的干擾,就會導致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和財產損失。

例如,行為人向人群中投擲一顆炸彈,該炸彈投出後意外落入下水道中(路面井蓋被盜走),結果僅導致兩人輕微傷。在該案中,投擲炸彈具有導致意外因素的阻止或極其偶然因素的干擾的高度危險,未造成實際嚴重損害結果系受到極其偶然因素的干擾,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即使沒有意外因素的阻止或極其偶然因素的干擾,行為一般也不會導致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和財產損失,則行為就不構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危險方法”。

對於碰瓷者而言,駕車衝撞他人車輛也是一種危險行為,行為人通常在選取作案路段、行駛速度、碰瓷方式等方面都會有一定節制。實踐中,大量碰瓷者是利用道路混亂、機動車起步階段以及違規變道行駛等條件,在車流量小、行人稀少或道路進出口等路段,行車速度慢,駕車與被害車輛發生碰撞,繼而要求對方賠償。與放火、爆炸等危險方法相比,上述“碰瓷”行為所造成的危險不具有擴散性和廣泛的殺傷力、破壞性,不足以嚴重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實際造成車毀人亡的嚴重損害後果的也不多見。對這類行為一般不能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

當然,由於實踐中駕駛機動車“碰瓷”的情形較為複雜,除了一般情況外,還必須充分考慮個案的特殊性,準確認定行為的性質。如果沒有其他因素的干擾,行為人選擇的作案時間、地點、方式必然給公共安全帶來嚴重危險的,則應當認定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例如,行為人在高速路、城市主幹道等人流、車流集中、車速快的路段駕車故意衝撞被害車輛,如果不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就有可能使受到撞擊的車輛失去控制,進而造成與其他機動車碰撞、追尾等重大交通事故的發生,這樣的“碰瓷”就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關於是否足以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問題,屬於對危險發生的一種可能性判斷,應當以認識和判斷力處於正常、平均水準的人來判斷。在時間、路段、路況、車速、“碰瓷”方式等諸多因素中,具備哪幾項或者達到什麼程度,可以認定“碰瓷”具有足以造成嚴重後果的高度危險,往往是見仁見智。例如,在高速公路上“碰瓷”,一般來說對公共安全有較高危險,但如果當時是夜間,通行車輛較少,碰撞發生後,行為人或被害人及時設置路障標識,或採取防範措施,那麼,其“碰瓷”行為就不足以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因此,是否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必須綜合考慮碰瓷發生時的各種情形謹慎判斷。

其次,考察獲取財物的方式

由於“碰瓷”的特點,其目的行為可能觸犯不同的罪名,司法實踐中,主要集中在敲詐勒索罪、詐騙罪和搶劫罪三個罪名的爭議上。上述三罪在主觀方面都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其主要區別體現在客觀方面獲取財物的方式不同:

敲詐勒索罪是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脅的方法,強行索取他人財物,具有行為人獲取財物的“脅迫性”與被害人交付財物的“非自願性”兩個顯著特徵;詐騙罪是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從而“自願”交付財物,具有行為人獲取財物的“欺騙性”與被害人處分財物的“錯誤性”兩個顯著特徵;而搶劫罪是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劫取他人財物,則具有行為人獲取財物的“暴力性”與被害人失去財物的“被迫性”兩個顯著特徵。

因此,在“碰瓷”案件中,應當根據行為人獲取財物方式,結合具體案情,準確認定“碰瓷”行為的性質。

第一種情形(敲詐勒索型)

如果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故意製造交通事故,並造成事故系被害人過錯所致的假像,繼而以此為要脅,迫使被害人賠償。表面上看,行為人具有欺騙的成分;但從實質上分析,所謂的“騙局”只不過是行為人為其順利實施勒索錢財行為所製造的由頭,行為整體上符合敲詐勒索罪的要脅、強迫特徵,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論處。實踐中,要脅、強迫的方式多種多樣,有的以不賠償就扣留車輛相要脅,有的抓住被害人車輛手續不全、正規處理常式煩瑣、害怕耽誤時間等心理,但不管具體方式如何,要準確把握行為要脅、脅迫的本質特徵。

第二種情形(詐騙型)

如果行為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隱瞞事故真相,使被害人基於事故產生原因的錯誤認識而給付“賠償”,行為人的行為就符合詐騙罪的構成特徵,應當以詐騙罪論處。

第三種情形(根據主要取財手段認定)

在有的“碰瓷”案件中,被害人是完全被脅迫交付錢財,還是既有被欺騙又有被脅迫的因素而交付錢財,有時不容易區分。尤其是在系列“碰瓷”案件中,行為人在有些犯罪過程中故意製造交通事故,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自願”交付了錢財,而在有些犯罪過程中因被害人識破騙局而使用了要脅的手段。對類似案件,應從系列行為的整體特徵考察,根據行為人主要取財手段的特徵,以敲詐勒索罪或者詐騙罪論處,而不宜進行數罪並罰。

第四種情形(搶劫型)

如果行為人駕車碰撞他人車輛後,又以暴力或實施暴力相威脅而索取錢財的,構成搶劫罪。

第五種情形(故意毀壞財物等類型)

如果行為人實施的“碰瓷”行為不足以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碰瓷”後,由於主客觀原因,也沒有進一步實施詐騙、敲詐勒索或搶劫行為,那麼,對於只撞毀車輛,符合故意毀壞財物罪構成要件的,可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致人傷亡的,根據具體情況,可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既符合故意毀壞財物罪,同時符合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的,按照想像競合犯的原則處理。(文章載於《刑事審判參考》,審編:薛淑蘭(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

律師支招

真的遇到“職業碰瓷黨”,我們該怎麼辦呢?

這裡先強調兩點,一、你是有第三者責任險的。二、碰磁的人主要目的是要錢。這兩點請牢記。這兩點決定你的風險有保險公司承擔,堅持可以看病,可以修車(對方的),但是一切都要有發票,便於索賠,但是堅持不給現金。

1

遇上“碰瓷”,第一反應就是報警,不要怕麻煩。

私下協商的結果,肯定是車主吃虧,對方就是抓住了很多車主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

2

不要移動現場,切記。

3

員警來了先暗示他可能遇到“碰瓷”的了,爭取員警同情。

員警會開事故單並調解。記得記住員警的警號。

4

不管對方願意與否,堅持帶對方看病。

放心,碰瓷者的目的是要錢,他才不會去,再說看病的錢保險報銷,不由你出。要是對方真的同意,十有八九不是“碰瓷”的。對方越堅持不去,你越堅持。因為碰瓷者不想耽誤時間,你越拖延,他越急躁。而且告訴他,你沒錢,但是你願意給他看病,還要好好檢查,一定不能耽誤了。記住,態度一定越真誠越好,而且這時候堵車越厲害,圍觀的人越多,對你越有利。

5

打電話給你的保險公司保報案,切記報案,否則你無法索賠。

如果員警開了單子就不存在這個問題了,但是還是和保險公司說一聲好。

6

最好能裝行車記錄儀,交警處理時也好有個依據。

如果員警來了,你千萬別急,記住,態度堅決要好,錢堅決不出,一切找保險公司。員警只有權力判誰的責任,但是沒有權力判你賠錢。

這時候矛盾的焦點就會集中在碰瓷者身上。他只有三種選擇:一是跟你去看病,那樣他得不到任何好處,你也不會有什麼經濟損失,有保險呢;二是結束鬧劇走人,這時你的目的就達到了;三是雙方到交通隊去解決,這也是他不願意的,有時間他還接著詐騙呢。而且即使去了,你還是堅持可以看病,可以修車……總之是要有票據的事。

記住,碰瓷者利用的就是人們怕麻煩,息事寧人的心理,所以,你就反其道而行。不慣這臭毛病。一般最後的結果就是員警判雙方走人,對方自己回家觀察,萬一有事再找你,放心,他不會再找你,這只不過是給對方一個臺階。

以防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濫用。

從立法原意和經驗法則把握,作為同一條文中的犯罪行為,“其他危險方法”應當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行為在客觀危害程度方面具有相當性,具體應從手段的相當性與危險結果的相當性兩個方面進行把握。

所謂手段的相當性,是指作案手段在性質上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具有可比性。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屬於攻擊性很強、危害性很大的行為,嚴重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一旦實施,即具有廣泛的殺傷力和破壞性。如果一種行為雖然造成嚴重後果,但是客觀上根本不具有嚴重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的可能,就不具有與防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可比性,不能認定為“其他危險方法”。

例如,偷盜路面井蓋雖然可能會威脅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但一般情況下,危害後果的範圍、程度有限,而且一旦發生一次損害,易於為其他人發現與防範,偷盜井蓋帶來的危險不具有擴散性和廣泛的殺傷力、破壞性,與放火、投毒、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能夠造成不特定多數人重大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本質特徵存在明顯差別。即使在個別情況下,偷盜井蓋行為確實造成人員傷亡,也可考慮以破壞交通設施罪或(間接)故意傷害罪處理,而不應首先考慮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所謂危險結果的相當性,是指行為的實施足以使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和財產遭受重大損害,即一般情況下,如果沒有意外因素的阻止或極其偶然因素的干擾,就會導致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和財產損失。

例如,行為人向人群中投擲一顆炸彈,該炸彈投出後意外落入下水道中(路面井蓋被盜走),結果僅導致兩人輕微傷。在該案中,投擲炸彈具有導致意外因素的阻止或極其偶然因素的干擾的高度危險,未造成實際嚴重損害結果系受到極其偶然因素的干擾,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即使沒有意外因素的阻止或極其偶然因素的干擾,行為一般也不會導致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和財產損失,則行為就不構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危險方法”。

對於碰瓷者而言,駕車衝撞他人車輛也是一種危險行為,行為人通常在選取作案路段、行駛速度、碰瓷方式等方面都會有一定節制。實踐中,大量碰瓷者是利用道路混亂、機動車起步階段以及違規變道行駛等條件,在車流量小、行人稀少或道路進出口等路段,行車速度慢,駕車與被害車輛發生碰撞,繼而要求對方賠償。與放火、爆炸等危險方法相比,上述“碰瓷”行為所造成的危險不具有擴散性和廣泛的殺傷力、破壞性,不足以嚴重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實際造成車毀人亡的嚴重損害後果的也不多見。對這類行為一般不能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

當然,由於實踐中駕駛機動車“碰瓷”的情形較為複雜,除了一般情況外,還必須充分考慮個案的特殊性,準確認定行為的性質。如果沒有其他因素的干擾,行為人選擇的作案時間、地點、方式必然給公共安全帶來嚴重危險的,則應當認定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例如,行為人在高速路、城市主幹道等人流、車流集中、車速快的路段駕車故意衝撞被害車輛,如果不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就有可能使受到撞擊的車輛失去控制,進而造成與其他機動車碰撞、追尾等重大交通事故的發生,這樣的“碰瓷”就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關於是否足以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問題,屬於對危險發生的一種可能性判斷,應當以認識和判斷力處於正常、平均水準的人來判斷。在時間、路段、路況、車速、“碰瓷”方式等諸多因素中,具備哪幾項或者達到什麼程度,可以認定“碰瓷”具有足以造成嚴重後果的高度危險,往往是見仁見智。例如,在高速公路上“碰瓷”,一般來說對公共安全有較高危險,但如果當時是夜間,通行車輛較少,碰撞發生後,行為人或被害人及時設置路障標識,或採取防範措施,那麼,其“碰瓷”行為就不足以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因此,是否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必須綜合考慮碰瓷發生時的各種情形謹慎判斷。

其次,考察獲取財物的方式

由於“碰瓷”的特點,其目的行為可能觸犯不同的罪名,司法實踐中,主要集中在敲詐勒索罪、詐騙罪和搶劫罪三個罪名的爭議上。上述三罪在主觀方面都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其主要區別體現在客觀方面獲取財物的方式不同:

敲詐勒索罪是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脅的方法,強行索取他人財物,具有行為人獲取財物的“脅迫性”與被害人交付財物的“非自願性”兩個顯著特徵;詐騙罪是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從而“自願”交付財物,具有行為人獲取財物的“欺騙性”與被害人處分財物的“錯誤性”兩個顯著特徵;而搶劫罪是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劫取他人財物,則具有行為人獲取財物的“暴力性”與被害人失去財物的“被迫性”兩個顯著特徵。

因此,在“碰瓷”案件中,應當根據行為人獲取財物方式,結合具體案情,準確認定“碰瓷”行為的性質。

第一種情形(敲詐勒索型)

如果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故意製造交通事故,並造成事故系被害人過錯所致的假像,繼而以此為要脅,迫使被害人賠償。表面上看,行為人具有欺騙的成分;但從實質上分析,所謂的“騙局”只不過是行為人為其順利實施勒索錢財行為所製造的由頭,行為整體上符合敲詐勒索罪的要脅、強迫特徵,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論處。實踐中,要脅、強迫的方式多種多樣,有的以不賠償就扣留車輛相要脅,有的抓住被害人車輛手續不全、正規處理常式煩瑣、害怕耽誤時間等心理,但不管具體方式如何,要準確把握行為要脅、脅迫的本質特徵。

第二種情形(詐騙型)

如果行為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隱瞞事故真相,使被害人基於事故產生原因的錯誤認識而給付“賠償”,行為人的行為就符合詐騙罪的構成特徵,應當以詐騙罪論處。

第三種情形(根據主要取財手段認定)

在有的“碰瓷”案件中,被害人是完全被脅迫交付錢財,還是既有被欺騙又有被脅迫的因素而交付錢財,有時不容易區分。尤其是在系列“碰瓷”案件中,行為人在有些犯罪過程中故意製造交通事故,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自願”交付了錢財,而在有些犯罪過程中因被害人識破騙局而使用了要脅的手段。對類似案件,應從系列行為的整體特徵考察,根據行為人主要取財手段的特徵,以敲詐勒索罪或者詐騙罪論處,而不宜進行數罪並罰。

第四種情形(搶劫型)

如果行為人駕車碰撞他人車輛後,又以暴力或實施暴力相威脅而索取錢財的,構成搶劫罪。

第五種情形(故意毀壞財物等類型)

如果行為人實施的“碰瓷”行為不足以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碰瓷”後,由於主客觀原因,也沒有進一步實施詐騙、敲詐勒索或搶劫行為,那麼,對於只撞毀車輛,符合故意毀壞財物罪構成要件的,可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致人傷亡的,根據具體情況,可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既符合故意毀壞財物罪,同時符合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的,按照想像競合犯的原則處理。(文章載於《刑事審判參考》,審編:薛淑蘭(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

律師支招

真的遇到“職業碰瓷黨”,我們該怎麼辦呢?

這裡先強調兩點,一、你是有第三者責任險的。二、碰磁的人主要目的是要錢。這兩點請牢記。這兩點決定你的風險有保險公司承擔,堅持可以看病,可以修車(對方的),但是一切都要有發票,便於索賠,但是堅持不給現金。

1

遇上“碰瓷”,第一反應就是報警,不要怕麻煩。

私下協商的結果,肯定是車主吃虧,對方就是抓住了很多車主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

2

不要移動現場,切記。

3

員警來了先暗示他可能遇到“碰瓷”的了,爭取員警同情。

員警會開事故單並調解。記得記住員警的警號。

4

不管對方願意與否,堅持帶對方看病。

放心,碰瓷者的目的是要錢,他才不會去,再說看病的錢保險報銷,不由你出。要是對方真的同意,十有八九不是“碰瓷”的。對方越堅持不去,你越堅持。因為碰瓷者不想耽誤時間,你越拖延,他越急躁。而且告訴他,你沒錢,但是你願意給他看病,還要好好檢查,一定不能耽誤了。記住,態度一定越真誠越好,而且這時候堵車越厲害,圍觀的人越多,對你越有利。

5

打電話給你的保險公司保報案,切記報案,否則你無法索賠。

如果員警開了單子就不存在這個問題了,但是還是和保險公司說一聲好。

6

最好能裝行車記錄儀,交警處理時也好有個依據。

如果員警來了,你千萬別急,記住,態度堅決要好,錢堅決不出,一切找保險公司。員警只有權力判誰的責任,但是沒有權力判你賠錢。

這時候矛盾的焦點就會集中在碰瓷者身上。他只有三種選擇:一是跟你去看病,那樣他得不到任何好處,你也不會有什麼經濟損失,有保險呢;二是結束鬧劇走人,這時你的目的就達到了;三是雙方到交通隊去解決,這也是他不願意的,有時間他還接著詐騙呢。而且即使去了,你還是堅持可以看病,可以修車……總之是要有票據的事。

記住,碰瓷者利用的就是人們怕麻煩,息事寧人的心理,所以,你就反其道而行。不慣這臭毛病。一般最後的結果就是員警判雙方走人,對方自己回家觀察,萬一有事再找你,放心,他不會再找你,這只不過是給對方一個臺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