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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衝撞進在機動車道結隊暴走的行人團 到底該誰負責?

繼廣場舞“攻陷”籃球場之後,前段又出現了老年暴走團,每天會成群結隊的在馬路上暴走健身,看著就讓人擔憂。然而擔憂還是變成了現實悲劇......

2017年7月8日5時22分許,位於山東省蘭山區涑河北街與臨西十二路交會東50米處發生一起交通事故。

經過現場調查:計程車駕駛人董某駕駛魯QT***2號計程車,沿涑河北街由東向西行駛至臨西十二路交會東50米處時,因操作不當,與正在晨練的行人丁某、王某、商某發生碰撞,致使丁某、王某、商某受傷,其車輛部分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商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目前,計程車駕駛人董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現已被刑事拘留。

事故正在進一步調查之中。

事故發生後,立刻在網上引起了軒然大波,展開了一場全民大討論。

這起事故中,駕駛人面對前方人群沒有盡到謹慎駕駛、安全駕駛的義務,對事故發生存在過錯,肯定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集體佔用機動車道的“暴走團”成員,

也同樣負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

法律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行人:

第三十一條: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

第三十六條: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

第六十一條: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機動車:

第二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近幾年,

主要由中老年人參與的“暴走團”在全國範圍內興起,成為繼廣場舞之後的又一群眾性健身活動。

強身健體是好事,不管是去跳廣場舞還是加入“暴走團”,參與者都通過較低的付出和成本,獲得了較高的幸福感、獲得感,這是殊為可貴的。但前提是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的公序良俗,

行為一旦逾越紅線和規矩,破壞了社會秩序,那就會遭遇其他人的質疑和詬病,甚至成為眾矢之的。

對於這起事故中的“暴走團”而言,看似有組織,實則無規矩。人多不能成為不守規則的理由,集體活動更要在遵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進行,當他們集體走上機動車道的那一刻,已經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更為自己的生命安全埋下了安全隱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失去規則意識,不遵規守矩,註定行為與風險同行,悲劇是遲早的事。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失去規則意識,不遵規守矩,註定行為與風險同行,悲劇是遲早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