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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老人是責任也是義務,在法律上有哪些明確規定?

俗話說養兒防老,但是實際中很多家庭裡面老人並沒有得到子女的贍養,很多人就認為沒有履行贍養就不應該繼承財產。常說尊老愛幼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對於家裡的老人,

作為子女的有更大的贍養義務,那麼贍養老人的法律規定有哪些?贍養老人有哪些具體要求?

四川成競律師事務所的李仕強律師做出了相關針對性解答:

贍養老人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1、憲法

第四十九條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贍養父母是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變,也不得附加任何條件進行限制。

2、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第二十八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有贍養的義務。

3、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一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二條規定,贍養人對患病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

第十三條規定,

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4、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拒絕贍養老人的可能構成遺棄罪。

贍養老人的具體要求有哪些?

1、贍養老人的義務人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繼子女。還有其他負有贍養義務的人,包括老年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

2、贍養費的免除

子女沒有支付贍養費的能力、父母對子女有嚴重的犯罪行為都是免除支付贍養費的情形。

3、贍養費標準

贍養費的給付內容包括老年人基本贍養費、老年人的生病治療費用、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護理費用、老年人的住房費用、必要的精神消費支出、必要的保險金費用。

法妞當事人諮詢:

陸女士向後臺留言說,她早年離異,獨自將一雙兒女帶大成人,現在都結婚另立門戶。由於年輕時勞累過度,她現在身體虛弱,還患有多種老年病,因指望不上兒女照顧,她就請了一位保姆。

陸女士說,儘管她每月有3500元的養老金,但不夠基本生活、平時吃藥的花費和支付保姆費,經常入不敷出。

兩個月前,她生了一場大病,以前的一點兒積蓄都貼了進去。雖經住院治療轉危為安,但需要不少錢用於後續的康復治療,而且擔心再次復發。因此,她要求兒女按月給贍養費,以備不測。

可是,陸女士的兒女們說,她有房產和養老金,即使養老金不夠用,還可以用房產擔保貸款來支付一切開銷,他們不應承擔贍養費。她想知道,其兒女們的說法是否能夠成立?

李仕強律師解答:

陸女士雖然有房有養老金,但並不能成為其兒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理由。

其原因如下: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對該條規定,林律師認為應當從以下方面把握:

第一,這裡的“贍養費”包括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費用、醫療費用、生活不能自理時的護理費用、必要的精神消費支出等。《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

第二,只要老人生活困難,子女就有義務給贍養費,而不論老人有沒有養老金等收入。老人的房產和養老金等合法收入不能替代子女的贍養費。

第三,即使沒有出現生活困難的情形,只要是無勞動能力的,子女也得給一定數額的贍養費,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這是兒女履行贍養義務和盡孝的重要體現,並不是說父母經濟水準良好時,子女就不需贍養父母了。當然,有沒有養老金等收入,決定著贍養費給付標準有所不同。

另外,以房養老必須出於老人的自願。《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係或者租賃關係。”以房養老的主要對象應當是失獨家庭、孤寡老人、老年貧困者,而且必須是老人完全自願,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強迫老人以房養老。因此,兒女說老人可以用房產擔保貸款來滿足各項開支,也是錯誤的。

總之,雖然老人有養老金,但在生病住院之前已經入不敷出,加之還要做康復治療,顯然屬於生活困難,所以兒女有義務按月給付贍養費。當然,具體給多少,要根據當地平均生活水準﹑老人的實際需要﹑子女經濟條件以及平日對你的照料程度等決定。

她現在身體虛弱,還患有多種老年病,因指望不上兒女照顧,她就請了一位保姆。

陸女士說,儘管她每月有3500元的養老金,但不夠基本生活、平時吃藥的花費和支付保姆費,經常入不敷出。

兩個月前,她生了一場大病,以前的一點兒積蓄都貼了進去。雖經住院治療轉危為安,但需要不少錢用於後續的康復治療,而且擔心再次復發。因此,她要求兒女按月給贍養費,以備不測。

可是,陸女士的兒女們說,她有房產和養老金,即使養老金不夠用,還可以用房產擔保貸款來支付一切開銷,他們不應承擔贍養費。她想知道,其兒女們的說法是否能夠成立?

李仕強律師解答:

陸女士雖然有房有養老金,但並不能成為其兒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理由。

其原因如下: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對該條規定,林律師認為應當從以下方面把握:

第一,這裡的“贍養費”包括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費用、醫療費用、生活不能自理時的護理費用、必要的精神消費支出等。《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

第二,只要老人生活困難,子女就有義務給贍養費,而不論老人有沒有養老金等收入。老人的房產和養老金等合法收入不能替代子女的贍養費。

第三,即使沒有出現生活困難的情形,只要是無勞動能力的,子女也得給一定數額的贍養費,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這是兒女履行贍養義務和盡孝的重要體現,並不是說父母經濟水準良好時,子女就不需贍養父母了。當然,有沒有養老金等收入,決定著贍養費給付標準有所不同。

另外,以房養老必須出於老人的自願。《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係或者租賃關係。”以房養老的主要對象應當是失獨家庭、孤寡老人、老年貧困者,而且必須是老人完全自願,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強迫老人以房養老。因此,兒女說老人可以用房產擔保貸款來滿足各項開支,也是錯誤的。

總之,雖然老人有養老金,但在生病住院之前已經入不敷出,加之還要做康復治療,顯然屬於生活困難,所以兒女有義務按月給付贍養費。當然,具體給多少,要根據當地平均生活水準﹑老人的實際需要﹑子女經濟條件以及平日對你的照料程度等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