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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威發佈:8月起,不安裝行車記錄儀將被查處!看看你的車在列不?

即日起至9月30日,中山將組織開展行車記錄儀專項檢查工作,嚴厲打擊不按規定安裝和使用行車記錄儀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近年來,為追求盈利、逃避監管,部分運輸企業、車主及重點車輛駕駛人故意關閉、破壞衛星定位裝置,或者人為干擾、遮罩衛星定位裝置信號,企業對重點車輛的動態監管職責缺失,源頭失管漏控,事故安全隱患突出,導致涉及重點車輛的交通事故多發高發。

對此,結合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關於“三個不發生”創建活動,按照省交管局的統一部署,中山將開展行車記錄儀集中檢查工作,通過進企業或路查方式對相關重點車輛的車載行駛記錄儀進行檢查。

檢查的車輛範圍

廣東省籍大型公路客運車輛、大型旅遊客運車輛、危化品運輸車輛、重型貨運車輛

將會如何處罰

對未按規定安裝、使用衛星定位汽車行駛記錄儀的車輛依據《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同時通報交通部門按照《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疊加處罰,並對隱患突出的企業向社會進行曝光,同時列入征信、保險“黑名單”。

哪些車輛必須裝行車記錄儀

《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八條

下列機動車應當安裝、使用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的衛星定位汽車行駛記錄儀,並保持完好、有效運行:

(一)在本省註冊登記的重型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建設施工單位散裝物料車、校車、教練車、從事道路營運的載客汽車;

(二)不在本省註冊登記但在本省作業的建設施工單位散裝物料車。

篡改監控資料最高可罰5000元

《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六十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500元罰款:

(五)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衛星定位汽車行駛記錄儀的;

(六)擅自更改、刪除或者偽造衛星定位汽車行駛記錄儀資訊資料的;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未按照要求安裝衛星定位裝置,或者已安裝衛星定位裝置但未能在聯網聯控系統(重型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未能在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正常顯示的車輛,不予發放或審驗《道路運輸證》。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道路運輸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道路運輸企業未使用符合標準的監控平臺、監控平臺未接入聯網聯控系統、未按規定上傳道路運輸車輛動態資訊的;

(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執行交通違法動態資訊處理制度、對駕駛員交通違法處理率低於90%的;

(三)未按規定配備專職監控人員的。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道路運輸經營者使用衛星定位裝置出現故障不能保持線上的運輸車輛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800元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破壞衛星定位裝置以及惡意人為干擾、遮罩衛星定位裝置信號的;

(二)偽造、篡改、刪除車輛動態監控資料的。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具有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拒不改正的,處800元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破壞衛星定位裝置以及惡意人為干擾、遮罩衛星定位裝置信號的;

(二)偽造、篡改、刪除車輛動態監控資料的。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具有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