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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非得在婚房的房產證上加岳父的名字,我該同意嗎?

我和女友都是很普通的家庭,大學考上了卻沒去上,然後就出來打工了。那個時候我們在同一家服裝廠打工,裡面年輕人不是很多,可能年齡相仿,所以比較聊得來,再加上又是一個縣城裡的同鄉,

就更加親切了。算下來大概追她4個月吧,我們就在一塊了。

談了一年半後,她提出想結婚,我們就回家見了雙方父母,父母們也都很滿意。商量著定親,岳父說:他就只有一個女兒,只要小倆口好好過日子就滿足了,畢竟以後老了動不了的時候,

還得靠女兒女婿。總的來說定親辦的很是順利,感情也越來越好。

而正當我們準備買房結婚的時候,就出現了一個狀況:女友要求在婚房的房產證上加上岳父的名字,當時自己沒答應,回去跟我爸媽一說,他們也表示不能理解,這些天都在為這件事煩著呢。

我的父母也是老實的農村人,一生務農,沒有錢付全款買房,首付的時候,我爸拿了15萬,而這裡面大部分也是從親戚那裡借的,

看到這個情況。岳父拿出了積攢了好多年的17萬,就這樣湊夠了首付款。當時說好的,以後的貸款,我們夫妻一起慢慢還,雙方家裡都毫無意見。

回過頭來想想,結婚的時候岳父都沒要彩禮錢,人家把女兒辛辛苦苦養這麼大,買婚房的時候還出了錢,

不就一個房產證上加個名字嗎?其實也沒什麼大不了吧,可是自己現在都開不了口,不知道怎麼說服我爸媽。

白白取了個媳婦兒,而且明明很相愛,以後還會跟自己一起還錢房貸的人。可能岳父的這個想法也就是怕對她女兒不好吧。

確實得找個時間跟爸媽好好說下,畢竟都是相伴一生的人,這個要求也沒什麼過分的。如果這種情況發生在你們身上,你們怎麼處理?

樓世界購房大講堂開課了,各位小主,認真看,好好學!

誰都知道買房子要在房產證上加名字,可是加名字的事情很複雜,除了要考慮感情因素還有法律支撐,所以購房者要知道在房產證上加誰的名字,要不然容易吃虧。

一、只寫男方或女方的名字

法律後果:這種情況需要從兩個角度進行分析:

1、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資,僅僅登記在該方子女的名下,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這屬於該方子女的婚前個人財產,結婚後也不會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若出現離婚,該房產仍屬於原產權人;

2、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資,但登記在未出資的另一方名下,法院通常認定為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如果雙方未結婚,該房屋屬於產權證上所載一方的名下,但對方可以要求返還已支付的款項。如果雙方結婚,則屬於產權證下該方的個人財產。

二、寫“准夫妻”二人的名字

法律後果:如果採用這種方案,那麼房屋將被認定為夫妻的共有財產,貸款也認定是夫妻的共同債務。如無“借條”等其他證據,父母的出資也將被認定為贈與夫妻兩人,歸雙方共有,若出現離異,父母也無權索回出資錢款。

但如果購房後“准夫妻”並沒有進行婚姻登記,而是分手,那麼“准婚房”仍將認定為雙方共有財產,貸款也是為雙方的共同債務。

對於父母的出資,如果有相應證據顯示父母出資是基於“准夫妻”雙方結婚的目的,法院也會認定這部分出資是一種附加條件的贈與,而條件就是雙方結婚。如果雙方沒有結婚,父母就有權索回出資的錢款,上海一家法院此前就出現過這樣的判例。

三、寫父母的名字

法律後果:如採用這種方案,房屋將被認定為父母的財產,貸款也認定為父母的債務,相應的增值或貶值也由父母享有或承擔。

但如果結婚後夫妻雙方用婚後的收入還貸的,若雙方離婚,一方雖無法主張房屋,但對於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主張為向父母的借貸,並要求父母返還並平均分割。

四、寫一方及其父母的名字

法律後果:若採用這種方案,房屋將認定是男方及其父母的共有財產,貸款也認定為他們的共有債務,相應的增值或貶值由他們共同享有或承擔。而男方的相應產權份額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根據新的《婚姻法》,這部分財產並不因結婚而產生共有的結果。

但如果婚後夫妻雙方用婚後的收入還貸的,若雙方離婚,女方雖無法主張房屋,但對於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主張為夫妻共同財產,並要求男方及其父母返還並平均分割。產權證登記在女方及其父母名下的法律後果亦是這樣。

五、寫雙方父母和“准夫妻”的名字

法律後果:若採用這種方案,房屋將認定是“准夫妻”和雙方父母的共有財產,貸款也認定為其共有債務,相應的增值或貶值也由這些人共同享有或承擔。

如果婚後僅用夫妻雙方的婚後收入還貸的,雙方離婚,對於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主張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父母則無權享有該部分財產。

但對方可以要求返還已支付的款項。如果雙方結婚,則屬於產權證下該方的個人財產。

二、寫“准夫妻”二人的名字

法律後果:如果採用這種方案,那麼房屋將被認定為夫妻的共有財產,貸款也認定是夫妻的共同債務。如無“借條”等其他證據,父母的出資也將被認定為贈與夫妻兩人,歸雙方共有,若出現離異,父母也無權索回出資錢款。

但如果購房後“准夫妻”並沒有進行婚姻登記,而是分手,那麼“准婚房”仍將認定為雙方共有財產,貸款也是為雙方的共同債務。

對於父母的出資,如果有相應證據顯示父母出資是基於“准夫妻”雙方結婚的目的,法院也會認定這部分出資是一種附加條件的贈與,而條件就是雙方結婚。如果雙方沒有結婚,父母就有權索回出資的錢款,上海一家法院此前就出現過這樣的判例。

三、寫父母的名字

法律後果:如採用這種方案,房屋將被認定為父母的財產,貸款也認定為父母的債務,相應的增值或貶值也由父母享有或承擔。

但如果結婚後夫妻雙方用婚後的收入還貸的,若雙方離婚,一方雖無法主張房屋,但對於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主張為向父母的借貸,並要求父母返還並平均分割。

四、寫一方及其父母的名字

法律後果:若採用這種方案,房屋將認定是男方及其父母的共有財產,貸款也認定為他們的共有債務,相應的增值或貶值由他們共同享有或承擔。而男方的相應產權份額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根據新的《婚姻法》,這部分財產並不因結婚而產生共有的結果。

但如果婚後夫妻雙方用婚後的收入還貸的,若雙方離婚,女方雖無法主張房屋,但對於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主張為夫妻共同財產,並要求男方及其父母返還並平均分割。產權證登記在女方及其父母名下的法律後果亦是這樣。

五、寫雙方父母和“准夫妻”的名字

法律後果:若採用這種方案,房屋將認定是“准夫妻”和雙方父母的共有財產,貸款也認定為其共有債務,相應的增值或貶值也由這些人共同享有或承擔。

如果婚後僅用夫妻雙方的婚後收入還貸的,雙方離婚,對於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主張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父母則無權享有該部分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