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哪個皇帝反腐殺貪官力度直追明太祖朱元璋?不是雍正!
朱元璋
實話實說,歷朝歷代皇帝對於腐敗的態度都是很矛盾的,
所以蕭何才會在劉邦還在和項羽作戰的時候,
這段話什麼意思呢?
不大興土木,不能向全天下顯示天子的權威和神聖。
那麼蕭何這麼說有沒有道理呢?
在古代確實是有道理的,我這裡不舉中國的歷史,舉一個古代西方的例子,有對西方歷史稍微瞭解的朋友肯定知道,在中世紀前期維京人(也被稱呼為瓦良格人,
理解了神聖和儀式感對於古代帝王的統治作用就不難明白為什麼歷代帝王不願意特別嚴厲處罰腐敗了,
因此雖然歷代皇帝都痛恨腐敗,但是真正大動干戈的極少。
即使在歷史上以反腐聞名的清朝雍正皇帝,
而歷史上對腐敗官員特別狠,出手就要命的除了明太祖朱元璋以外,排名第二的皇帝如果說出來大家一定會大吃一驚的。
對腐敗官員第二狠的是清朝乾隆皇帝,他在位60年,督撫大吏因侵貪被立案查處者多達三十幾起,其中明正典刑或賜令自盡的有20餘名,平均一兩年即有一名省級軍政大員因貪污或索受賄而被正法,這是前代所罕見的,也是有清一代所僅見的。(後面我統計了乾隆時期被處死的二品以上高官名單,有興趣的可以看一下)
乾隆剛一登基,立刻就下令讓大臣修改自己父親雍正在雍正三年制定的完贓免死減等例,因為乾隆認為這一條例會導致貪官有僥倖心理,乾隆修改後的條例規定“官吏婪贓,審系枉法入己者,雖于限內全完,不准減等。其不枉法贓及准枉法論並坐贓致罪等項,仍照定例辦理。”
這一改革加大了對官員貪賄犯罪中社會危害性最為惡劣的監守自盜錢糧和受財枉法贓這兩種犯罪的懲處力度,使得乾隆中期以後眾多的貪賄官吏們難逃極刑。
之後,乾隆還進一步修改侵貪追贓例,除恢復雍正初年規定的上司分賠例外,還對雍正朝的父死子賠例進行修改。乾隆十二年,刑部稱原甯海縣知縣崇倫永虧空庫銀且已病故,奏請限期向其家屬追贓。清高宗認為崇倫永的行為並非因公挪用,而是侵虧入己,因此決定將已故虧空人犯崇倫永的兒子崇元誦監禁,逼其賠補其父侵貪的公帑,並將此作為一條定例增入大清律例中。
公正來說,乾隆這些嚴厲治貪措施還是有效果的,但是很遺憾,從乾隆37年開始,幾乎每年都能爆發一場震動官場的貪腐大案,還全是窩案,就連乾隆晚年也不得不承認“各省督撫中,廉潔自愛者諒不過十之二三,而防閑不悛者,亦恐不一而足。”
那麼,為什麼乾隆對貪官如此嚴厲,到了後期,清朝官場還是腐敗叢生呢?具體原因,我們留到下回再說。
附錄:
兵部尚書、步軍統領鄂善(以收受俞長庚賄賂,六年四月令自盡)
浙江巡撫常安(以婪贓納賄,十三年七月處絞)
湖廣總督塞楞額(以身為滿洲大臣違制剃頭,蔑禮犯法,十三年九月令自盡)
江南河道總督周學健(以違制剃頭,並徇私納賄,十三年十一月令自盡)
駐藏副都統、前四川巡撫紀山(以事事順從珠爾默特那木劄勒,縱令恣肆妄行,致珠逆被誅後,都統傅清等為亂黨所害,十六年三月令自盡)
甘肅巡撫鄂昌(以前署廣西巡撫任內與胡中藻唱和黨逆負恩,二十年五月令自盡)
山東巡撫鄂樂舜(以前在浙江巡撫任內勒派商捐,二十一年三月令自盡)
湖南布政使楊灝(以侵扣穀價,貪黷敗檢,二十二年九月處斬)
雲貴總督恒文(以借貢獻為名,短髮金價,並縱容家人勒索門禮,二十二年九月令自盡)
山東巡撫蔣洲(以前在山西藩司任內虧短庫項,恣意勒派,二十二年十一月處斬)
山西布政使楊龍文(以虧短庫項,恣意勒派,二十二年十一月處斬)
綏遠城將軍保德(以貪黷敗檢,二十四年六月處斬)
參贊大臣、鑲黃旗漢軍都統、襲三等信勇公哈甯阿(以從征回部玩誤失機,二十四年十月令自盡)
湖北布政使沈作朋(以前在湖北臬司任內縱盜冤良,二十八年七月處斬)
和闐辦事大臣和誠(以重利盤剝回人,貪婪敗檢,三十年七月處斬)
陝西巡撫和其衷(以前在山西巡撫任內,于升任陽曲令段成功彌補虧空一案徇縱營私,三十一年十月處斬)
福建巡撫李因培(以前在湖南巡撫任內,于武陵令馮其柘虧空錢糧,扶同徇隱,三十二年十月令自盡)
正白旗滿洲副都統高恒(以前在兩淮鹽政任內侵蝕官帑,三十三年十月處斬)
署貴州巡撫良卿(以威甯牧劉標虧空一案,骫法婪贓,三十五年二月處斬)
湖南巡撫方世俊(以前在貴州巡撫劉標貨物,並於開礦受賄盈千,三十五年十月處絞)
雲南布政使、前廣西巡撫錢度(以支放庫款,克扣平餘,婪贓數萬,三十七年七月處斬)
武英殿大學士、四川總督阿勒泰(以貽誤軍務,並勒屬派買,短髮價值,克扣養廉,三十八年正月令自盡)
參贊大臣、前理藩院尚書、一等成勇靖遠侯富德(以扣罰士兵銀兩,冒濫行私,並寫列參單,有心誣陷,四十一年五月處斬)
兵部侍郎高朴(以命往葉爾羌辦事,勒索回民財物,並開採玉石,串商牟利,四十三年十月處斬)
浙江巡撫王亶望(以前在甘肅藩司任內捏災冒賑,侵蝕監糧,四十六年七月處斬)
陝甘總督勒爾謹(以失察王亶望侵蝕案,並收受屬員代辦物件,四十六年七月令自盡)
甘肅布政使王廷贊(以王亶望一案通同捏飾,四十六年九月處絞)
山東巡撫國泰(以貪縱營私、勒索屬員財物,四十七年七月令自盡)
山東布政使于易簡(以扶同國泰貪婪欺飾,四十七年七月令自盡)
閩浙總督陳輝祖(以商同屬員隱捏抽換革撫王亶望入官財物,並貽誤地方,四十八年二月令自盡)
江西巡撫郝碩(以進京陛見勒屬饋送銀兩,四十九年七月令自盡)
福建陸路提督、一等義勇伯柴大紀(以嘉義縣被圍案內貪縱營私,釀成事變,五十三年七月處斬)
浙江巡撫福崧(以兩淮鹽運使柴楨侵用鹽課一案,通同侵染陋規,五十八年二月處斬)
閩浙總督伍拉納(以婪索鹽務陋規並屬員饋賄銀兩,六十年十月處斬)
福建巡撫浦霖(同上)
注釋:
《漢書 高帝紀》
《乾隆實錄》
立刻就下令讓大臣修改自己父親雍正在雍正三年制定的完贓免死減等例,因為乾隆認為這一條例會導致貪官有僥倖心理,乾隆修改後的條例規定“官吏婪贓,審系枉法入己者,雖于限內全完,不准減等。其不枉法贓及准枉法論並坐贓致罪等項,仍照定例辦理。”這一改革加大了對官員貪賄犯罪中社會危害性最為惡劣的監守自盜錢糧和受財枉法贓這兩種犯罪的懲處力度,使得乾隆中期以後眾多的貪賄官吏們難逃極刑。
之後,乾隆還進一步修改侵貪追贓例,除恢復雍正初年規定的上司分賠例外,還對雍正朝的父死子賠例進行修改。乾隆十二年,刑部稱原甯海縣知縣崇倫永虧空庫銀且已病故,奏請限期向其家屬追贓。清高宗認為崇倫永的行為並非因公挪用,而是侵虧入己,因此決定將已故虧空人犯崇倫永的兒子崇元誦監禁,逼其賠補其父侵貪的公帑,並將此作為一條定例增入大清律例中。
公正來說,乾隆這些嚴厲治貪措施還是有效果的,但是很遺憾,從乾隆37年開始,幾乎每年都能爆發一場震動官場的貪腐大案,還全是窩案,就連乾隆晚年也不得不承認“各省督撫中,廉潔自愛者諒不過十之二三,而防閑不悛者,亦恐不一而足。”
那麼,為什麼乾隆對貪官如此嚴厲,到了後期,清朝官場還是腐敗叢生呢?具體原因,我們留到下回再說。
附錄:
兵部尚書、步軍統領鄂善(以收受俞長庚賄賂,六年四月令自盡)
浙江巡撫常安(以婪贓納賄,十三年七月處絞)
湖廣總督塞楞額(以身為滿洲大臣違制剃頭,蔑禮犯法,十三年九月令自盡)
江南河道總督周學健(以違制剃頭,並徇私納賄,十三年十一月令自盡)
駐藏副都統、前四川巡撫紀山(以事事順從珠爾默特那木劄勒,縱令恣肆妄行,致珠逆被誅後,都統傅清等為亂黨所害,十六年三月令自盡)
甘肅巡撫鄂昌(以前署廣西巡撫任內與胡中藻唱和黨逆負恩,二十年五月令自盡)
山東巡撫鄂樂舜(以前在浙江巡撫任內勒派商捐,二十一年三月令自盡)
湖南布政使楊灝(以侵扣穀價,貪黷敗檢,二十二年九月處斬)
雲貴總督恒文(以借貢獻為名,短髮金價,並縱容家人勒索門禮,二十二年九月令自盡)
山東巡撫蔣洲(以前在山西藩司任內虧短庫項,恣意勒派,二十二年十一月處斬)
山西布政使楊龍文(以虧短庫項,恣意勒派,二十二年十一月處斬)
綏遠城將軍保德(以貪黷敗檢,二十四年六月處斬)
參贊大臣、鑲黃旗漢軍都統、襲三等信勇公哈甯阿(以從征回部玩誤失機,二十四年十月令自盡)
湖北布政使沈作朋(以前在湖北臬司任內縱盜冤良,二十八年七月處斬)
和闐辦事大臣和誠(以重利盤剝回人,貪婪敗檢,三十年七月處斬)
陝西巡撫和其衷(以前在山西巡撫任內,于升任陽曲令段成功彌補虧空一案徇縱營私,三十一年十月處斬)
福建巡撫李因培(以前在湖南巡撫任內,于武陵令馮其柘虧空錢糧,扶同徇隱,三十二年十月令自盡)
正白旗滿洲副都統高恒(以前在兩淮鹽政任內侵蝕官帑,三十三年十月處斬)
署貴州巡撫良卿(以威甯牧劉標虧空一案,骫法婪贓,三十五年二月處斬)
湖南巡撫方世俊(以前在貴州巡撫劉標貨物,並於開礦受賄盈千,三十五年十月處絞)
雲南布政使、前廣西巡撫錢度(以支放庫款,克扣平餘,婪贓數萬,三十七年七月處斬)
武英殿大學士、四川總督阿勒泰(以貽誤軍務,並勒屬派買,短髮價值,克扣養廉,三十八年正月令自盡)
參贊大臣、前理藩院尚書、一等成勇靖遠侯富德(以扣罰士兵銀兩,冒濫行私,並寫列參單,有心誣陷,四十一年五月處斬)
兵部侍郎高朴(以命往葉爾羌辦事,勒索回民財物,並開採玉石,串商牟利,四十三年十月處斬)
浙江巡撫王亶望(以前在甘肅藩司任內捏災冒賑,侵蝕監糧,四十六年七月處斬)
陝甘總督勒爾謹(以失察王亶望侵蝕案,並收受屬員代辦物件,四十六年七月令自盡)
甘肅布政使王廷贊(以王亶望一案通同捏飾,四十六年九月處絞)
山東巡撫國泰(以貪縱營私、勒索屬員財物,四十七年七月令自盡)
山東布政使于易簡(以扶同國泰貪婪欺飾,四十七年七月令自盡)
閩浙總督陳輝祖(以商同屬員隱捏抽換革撫王亶望入官財物,並貽誤地方,四十八年二月令自盡)
江西巡撫郝碩(以進京陛見勒屬饋送銀兩,四十九年七月令自盡)
福建陸路提督、一等義勇伯柴大紀(以嘉義縣被圍案內貪縱營私,釀成事變,五十三年七月處斬)
浙江巡撫福崧(以兩淮鹽運使柴楨侵用鹽課一案,通同侵染陋規,五十八年二月處斬)
閩浙總督伍拉納(以婪索鹽務陋規並屬員饋賄銀兩,六十年十月處斬)
福建巡撫浦霖(同上)
注釋:
《漢書 高帝紀》
《乾隆實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