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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嚴重失信者,這7個方面將受限!湖北出臺信用資訊管理條例嚴懲失信行為

昨日,省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湖北省社會信用資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明確界定了5種嚴重失信行為和7種特別懲戒措施。

如果有單位或個人洩露、買賣他人信用資訊,除沒收違法所得外,對單位最高可罰20萬元,對個人最高可罰5萬元。

嚴重失信者 限制高消費

據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相關負責人介紹,

在條例審議和調研過程中,有專家和地方建議,對一般失信和嚴重失信行為分別規定不同的懲戒措施。

據此,條例明確了應納入“嚴重失信名單”的5種行為:

嚴重損害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

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行為;

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行為;

拒不履行國防義務,危害國防利益的行為;

國家規定的其他嚴重失信行為。

被納入嚴重失信名單者,將受到7種特別懲戒措施:

限制從事特定行業或項目,限制任職資格,限制從事特殊市場交易,限制授予榮譽和融資信貸,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限制出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特別懲戒措施。

個人可查詢 失信可修復

條例規定,信用主體享有查詢自身信用資訊的權利,並且有權知曉自身信用資訊的採集、使用情況,

以及本人信用報告載明的資訊來源和變動理由。信用服務機構等不得將信用資訊採集和其他服務捆綁,強迫或變相強迫信用主體同意,相關部門要提供相關查詢服務。

省政府設立信用資訊中心,如果信用主體認為該中心記載的信用資訊有錯誤、遺漏或侵犯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有權提出書面異議,並說明理由,省信用資訊中心收到申請後,要依據實際情況處理,並將結果告知提出者。

如果信用主體糾正了失信行為,消除了不利影響,可以申請信用修復,經確認後,其原始失信資訊應刪除,並將修復記錄歸檔管理。信用修復後,不再作為聯合懲戒對象。如果信用主體想要刪除自己的表彰獎勵、志願服務和慈善捐贈等資訊,經申請可以刪除並歸檔。

買賣資訊者 難逃被嚴懲

條例規定,從事社會信用資訊管理和服務的機構及其人員,不得非法提供、披露和使用信用資訊,不得篡改、虛構、洩露、竊取和買賣資訊資訊。

如果上述單位和人員違反規定,有下列4種情形之一,都將受到相關處罰。歸集禁止歸集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信用資訊,或者未經同意違法歸集自然人信用資訊;將個人信用資訊採集與其他服務捆綁,強迫或變相強迫信用主體同意;未履行保密義務、超出法定或約定範圍,披露、應用資訊資訊;篡改、虛構、洩露、竊取和買賣信用資訊。

出現上述情況,除要限期改正外,還要沒收違法所得,並對單位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責令停業整頓、依法吊銷有關許可證或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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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本月初發文 失信懲戒更細化

記者從省政府辦公廳瞭解到,省政府本月初已發佈《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實施意見》,對“守信”和“失信”作了具體規定,並提出到2020年,全面構建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該意見對“失信行為”的嚴重失信者,給出了更加具體的“限制事項”,包括:嚴格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專案,限制參與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

對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註冊執業人員等,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施。及時撤銷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股東等人員的榮譽稱號,取消參加評先評優資格。

嚴重失信主體還將被限制出境和限制購買不動產、乘坐飛機、乘坐高等級列車和席次、旅遊度假、入住星級以上賓館及其他高消費行為等措施。

強迫或變相強迫信用主體同意;未履行保密義務、超出法定或約定範圍,披露、應用資訊資訊;篡改、虛構、洩露、竊取和買賣信用資訊。

出現上述情況,除要限期改正外,還要沒收違法所得,並對單位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責令停業整頓、依法吊銷有關許可證或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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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本月初發文 失信懲戒更細化

記者從省政府辦公廳瞭解到,省政府本月初已發佈《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實施意見》,對“守信”和“失信”作了具體規定,並提出到2020年,全面構建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該意見對“失信行為”的嚴重失信者,給出了更加具體的“限制事項”,包括:嚴格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專案,限制參與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

對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註冊執業人員等,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施。及時撤銷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股東等人員的榮譽稱號,取消參加評先評優資格。

嚴重失信主體還將被限制出境和限制購買不動產、乘坐飛機、乘坐高等級列車和席次、旅遊度假、入住星級以上賓館及其他高消費行為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