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可以結婚嗎?2017結婚登記瑕疵的情形有哪些?
男女締結婚姻關係的,需要在滿足我國規定的結婚條件下進行,
一、精神病人辦理登記結婚可以嗎
實踐中,有的當事人以《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未禁止精神病人結婚以及醫學上未明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為由,
我國《婚姻法》第五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該規定明確了結婚的當事人必須具備的實質要件之一:男女雙方應具備對結婚的判斷能力和意思表達能力。這實際上是一種能力的兩個方面,一是當事人能自主地、正確地判斷婚姻的法律性質和結婚登記的法律意義;二是能夠將與對方結婚的意思正確地表達出來。
二、精神病人結婚有什麼後果
對精神病的確認是一項專業性極強的工作,必須由有資質的醫院或專門的司法鑒定機構完成,鑒於婚姻登記機關審查能力和審查許可權的局限,不可避免的會出現因當事人隱瞞精神病真實情況,
《婚姻法》中要求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男女雙方要出於自願,但要是一方屬於精神病人的話,可能無法正確的做出自己的意思標準,因此,嚴格來講,在我國不允許精神病人辦理結婚登記。而生活中要是與精神病人舉辦了結婚典禮的,這種情況在法律上面也不會認定屬於夫妻關係。
我國婚姻法規定,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覆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那麼瑕疵結婚登記的情形有哪些呢?
《婚姻登記工作規範暫行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除受脅迫結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因此對於婚姻登記程式瑕疵的,另一方當事人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撤銷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並無直接做出撤銷登記的許可權。
同時,《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一條規定: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覆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故婚姻瑕疵登記應通過行政覆議或者行政訴訟途徑解決。
結婚登記程式瑕疵的情形有哪些?
1、資料不齊全就進行登記。結婚登記時,儘管有些當事人提交的材料不全,但是由於登記機關工作人員審核不嚴格,就進行了結婚登記,這樣也是不行的。
2、婚姻當事人沒有親自到現場。婚姻法要求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要詢問結婚當事人是否自願結婚,徵求他們內心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結婚登記的雙方沒有親自到場,這應該是結婚登記程式存在的大問題。
3、提交偽造的資料。有些當事人提供給婚姻登記機關的材料是偽造的,例如偽造年齡等。
4、登記機關越權管轄。並不是任何婚姻登記機關對任何人的婚姻登記申請都有權批准,但是有些婚姻登記機構,對不屬於自己管轄範圍內的婚姻登記也進行了操作,這是程式上的問題。
5、冒用或者借用他人名義進行登記。有些當事人通過借用他人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進行了結婚,這導致了登記的婚姻當事人與實際當事人不符,也給被冒用或者借用人的生活帶來了諸多不便。
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或離婚無效。否定了民事關係的效力自然就否定了登記行為的效力,如按照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該婚姻的登記行為自然歸於無效,而不必通過專門程式予以撤銷。因一方當事人精神不健全而辦理婚姻登記的,其近親屬有權代為提起離婚無效之訴;人民法院判決宣告離婚無效的,應當收繳雙方的離婚證書並將生效判決書副本寄送婚姻登記機關。《婚姻法》中要求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男女雙方要出於自願,但要是一方屬於精神病人的話,可能無法正確的做出自己的意思標準,因此,嚴格來講,在我國不允許精神病人辦理結婚登記。而生活中要是與精神病人舉辦了結婚典禮的,這種情況在法律上面也不會認定屬於夫妻關係。
我國婚姻法規定,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覆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那麼瑕疵結婚登記的情形有哪些呢?
《婚姻登記工作規範暫行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除受脅迫結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因此對於婚姻登記程式瑕疵的,另一方當事人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撤銷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並無直接做出撤銷登記的許可權。
同時,《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一條規定: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覆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故婚姻瑕疵登記應通過行政覆議或者行政訴訟途徑解決。
結婚登記程式瑕疵的情形有哪些?
1、資料不齊全就進行登記。結婚登記時,儘管有些當事人提交的材料不全,但是由於登記機關工作人員審核不嚴格,就進行了結婚登記,這樣也是不行的。
2、婚姻當事人沒有親自到現場。婚姻法要求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要詢問結婚當事人是否自願結婚,徵求他們內心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結婚登記的雙方沒有親自到場,這應該是結婚登記程式存在的大問題。
3、提交偽造的資料。有些當事人提供給婚姻登記機關的材料是偽造的,例如偽造年齡等。
4、登記機關越權管轄。並不是任何婚姻登記機關對任何人的婚姻登記申請都有權批准,但是有些婚姻登記機構,對不屬於自己管轄範圍內的婚姻登記也進行了操作,這是程式上的問題。
5、冒用或者借用他人名義進行登記。有些當事人通過借用他人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進行了結婚,這導致了登記的婚姻當事人與實際當事人不符,也給被冒用或者借用人的生活帶來了諸多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