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驚呆!東勝一司機酒駕後報警,把自己送進了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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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03日01時許, 東勝交警執法辦案中心接警稱在東勝區某酒店附近有人涉嫌酒駕, 民警立即趕往現場, 到達現場後經與治安大隊民警瞭解得知, 原來這名報警者就是這名涉嫌酒駕的史某某, 因史某某與該酒店的保安發生衝突, 自己受了傷要求保安賠償未果才選擇了報警, 要求員警主持公道, 初步瞭解完情況後, 民警隨即對史某某進行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測試, 經檢測史某某的呼出氣體酒精含量為144mg/100ml,達到了醉酒狀態, 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10月03日經對證人全某(酒店保安)詢問,

全某稱當晚自己值夜班, 史某某駕駛黑色中華牌小型轎車將車堵在了該酒店北門的巷道上, 全某看見後面的車輛無法通行前去勸史某某離開, 沒曾想到史某某打開車門大聲說:“我喝酒了, 不能開車!”全某隨手將車門關上, 沒想到史某某怒氣衝衝的下車, 說關什麼門!然後開始罵全某, 全某發現史某某滿身酒氣, 便知道是醉漢鬧事, 就不斷向後退, 但史某某趁著酒勁越發厲害, 由罵轉為推搡, 就在推搡中史某某眼睛被眼鏡框刮傷了, 刮傷後經酒店經理調解, 同意一同先去中心醫院檢查, 到了醫院史某某要求住院, 而酒店一方提出“維修眼鏡, 賠償1000元”了事的方案, 幾經商量雙方還是沒能達成一致, 後雙方返回酒店,
途中史某某憤憤不平, 怒火中燒就報了警, 之後民警趕到了酒店。

2017年10月03日淩晨經對史某某訊問, 史某某承認了其酒後駕車的行為, 但史某某辯稱自己僅在停車場駕車行駛了幾十米,沒有上道路上行駛不構成醉駕,這時民警才明白過來,原來是史某某法律意識模糊,

錯誤的認為停車場的醉酒後駕車不屬於法律規定的“道路”, 認為自己在停車場酒駕沒事, 就無所顧忌、肆無忌憚的報了警!2017年10月03日下午, 經對史某某第二次訊問, 史某某一臉悔意, 聲稱自己非常後悔酒後的不理智行為,自己不但受了傷還酒後開了車,“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背上鼓, 找捶!”把自己送進了看守所。

經民警偵查完畢後, 真相水落石出(2017年10月02日23時40分許, 史某某酒後駕駛自己停在該酒店停車場的中華牌轎車, 將車開了幾十米後堵在通道路處, 後與酒店保安發生衝突並受傷, 後因協商未果報警)。

2017年10月03日, 史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東勝區公安分局依法拘留, 2017年10月10日因史某某可能判處拘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六十六條之規定, 對犯罪嫌疑人史某某依法取保候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關於“道路”的解釋為: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 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

編輯:喬元良

策劃:高斌、苗榮傑、楊晶

審核:武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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