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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03日01時許, 東勝交警執法辦案中心接警稱在東勝區某酒店附近有人涉嫌酒駕, 民警立即趕往現場, 到達現場後經與治安大隊民警瞭解得知, 原來這名報警者就是這名涉嫌酒駕的史某某, 因史某某與該酒店的保安發生衝突, 自己受了傷要求保安賠償未果才選擇了報警, 要求員警主持公道, 初步瞭解完情況後, 民警隨即對史某某進行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測試, 經檢測史某某的呼出氣體酒精含量為144mg/100ml,達到了醉酒狀態, 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10月03日經對證人全某(酒店保安)詢問,
2017年10月03日淩晨經對史某某訊問, 史某某承認了其酒後駕車的行為, 但史某某辯稱自己僅在停車場駕車行駛了幾十米,沒有上道路上行駛不構成醉駕,這時民警才明白過來,原來是史某某法律意識模糊,
經民警偵查完畢後, 真相水落石出(2017年10月02日23時40分許, 史某某酒後駕駛自己停在該酒店停車場的中華牌轎車, 將車開了幾十米後堵在通道路處, 後與酒店保安發生衝突並受傷, 後因協商未果報警)。
2017年10月03日, 史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東勝區公安分局依法拘留, 2017年10月10日因史某某可能判處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關於“道路”的解釋為: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 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
編輯:喬元良
策劃:高斌、苗榮傑、楊晶
審核:武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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