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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偽造證據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偽造證據是嚴重妨礙了司法公正的行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 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 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 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的規定, 可以知道民事訴訟中偽造證據需要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

1、行政責任:拘留、罰款。

2、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三百零六條, “在刑事訴訟中,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 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 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失實, 不是有意偽造的, 不屬於偽造證據。 ” 偽證罪的處罰視犯罪情節而定: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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