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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流失補償費案備受爭議看法院如何平息質疑

今天給大家講述的是我所承辦的中石油長慶分公司訴榆林市水保監督總站水利行政徵收一案。

大家只要在百度上輸入“榆林中院”“水土流失補償費”兩詞,

會馬上檢索到3140篇相關報導, 是什麼樣的案件會被推送到全國各大媒體呢?

案情是這樣的:經被告榆林市水保監督總站查明, 原告中石油長慶分公司從2009年7月至2012年3月的兩年8個月內, 在榆林市境內共開採原油1960萬噸、天然氣190億立方米, 長慶分公司應繳納水土流失補償費共計74931萬元。 經催繳, 長慶分公司拒繳, 被告榆林市水保監督總站作出徵收決定:一、限中石油長慶分公司15日內繳納水土流失補償費74931萬元;二、逾期不繳, 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榆林中院於2013年7月23日受理本案後, 依法組成合議庭, 我擔任審判長及主審, 8月6日開庭審理, 8月7日判決, 8月8日宣判, 共歷時16天。

在判決書中我們詳細解讀了新舊水保法、陝西省人大地方性法規、陝西省政府地方政府規章之間的邏輯關係,

最後得出結論:陝政發[2008]54號檔是根據舊水保法、《陝西省實施<水保法>辦法》層層授權制定, 不存在與上位法相抵觸的問題, 同時, 也論述了陝西省徵收的“水土流失補償費”實為“水保二費”中的“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 屬同一費種的不同稱謂, 陝西省並未設定“水保二費”以外的第三個費種, 最終榆林中院駁回了中石油長慶分公司的上訴, 維持了原判。 終審判決一出, 各種質疑終於平息。

2013年10月9日, 兩級法院強制執行了中石油長慶分公司拖欠的水土流失補償費。

本案所形成的行政判決書, 在2014年第二屆全國優秀行政審判裁判文書評比中獲一等獎。

回想本案,

感觸頗多。

一是裁判用語要精准規範。 此案被媒體稱為“央地之爭”, 對此進行了大篇幅報導, 學界更是質疑聲一片, 可謂轟動一時, 也引起了國務院五部委的重視, 並來陝調研。 合議庭運用了《立法法》的識別方法, 中立、冷靜、翔實地解讀了法律規範之間的邏輯關係, 闡釋了54號檔經層層授權制定, 並未與上位法相抵觸。 在審理中, 我們對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等嚴格從適用法律是否正確的角度準確表述, 杜絕出現有效、無效等超法院職權的評判。 我們法官尤其是員額法官不僅要懷揣為民之心, 手握基層糾紛化解之道, 更要有深厚的文化底蘊和專業的法學素養。

二是公開高效審理, 搶佔輿論主動權。 本案從立案受理到作出一審判決僅用16天時間,

主審人白天審理案件, 晚上徹夜撰寫審理報告、裁判文書, 用時間換空間、用時間換主動、用時間換發言權。

三是主動接受媒體監督, 引導公眾進行深層次的思考。 與媒體的互動中, 引導媒體不僅僅討論54號文件是否與上位法相抵觸的問題, 更要討論、思考國家應如何完善生態環境補償機制, 解決誰為生態環境破壞買單及財稅管理體制改革等深層次問題。 審理案件, 我們不僅要公正、高效裁判好個案, 更要引導公眾對社會深層次矛盾及管理機制進行思考, 促進社會進步, 承擔起法官應負的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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