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最重磅的消息無疑是關於農村土地的:農村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 將再延長30年。
這使之前許多對土地擔憂的人放下了心。
但問題來了:再延長30年, 這具體對我們有地的人, 或是流轉了土地的人, 有哪些影響呢?
今天就給大家具體說一說。
1
為什麼要延長30年?
其實我國開始實行土地承包制在上世紀80年代就開始了, 但最初沒有明確的規定, 而一般承包期也都比較短。 但隨著發展, 發現承包期如果太短, 往往人們沒有積極性, 或者是就利用這個短期對土地進行掠奪式經營, 從而產生了不良影響。
所以, 就有了第一輪承包期15年, 即從1983年到1997年;1997年期滿後, 又開始第二輪30年承包期, 即現在的1998年到2027年。
隨著時間的推移, 第二輪承包期距現在還剩10年, 許多人又開始擔心土地到期後怎麼辦?於是, 國家又明確, 第二輪承包到期後, 再延長30年!給許多人吃了定心丸!
2
再延長30年, 意味什麼? 有啥好處?
那麼, 延長30年, 意味著什麼?對我們到底有哪些影響?
①土地越來越值錢了。
這裡的值錢有兩個意思:
一是土地承包年限長了, 通過土地可以做更多長遠收益的專案, 也就是說, 土地的經營價值增長了。
二是國家現在開放了農村土地經營權貸款後,
②經營主體從事相關項目, 將獲更多補貼。
雖然我國地大物博, 但土地資源總量還是十分有限的, 於是如何可持續的有效利用土地, 將成為未來土地紅利的流向地。
這對於經營主體來說, 在選擇項目和產業上, 就有重大啟示。
可以預測, 未來針對土地還會出臺一系列政策及補貼措施, 對可持續利用和發展土地的專案, 將會有更多補貼。 因此, 經營主體在從事農業專案經營時, 不妨多關注土地方面的政策, 以免錯失紅利。
③有地農民可獲更多收入。
更長的承包期, 對於流轉土地的農民來說, 之前只能流轉出去10年, 現在多加30年, 就是多收30年的租金。
3
延長是好事, 但必須注意一個問題!
承包期延長是好事, 但必須注意一個問題:那就是土地確權。
沒有確權的土地今後是很難得到國家承認的, 即便保留了承包地, 糾紛隱患也很大。 而且根據承包關係長久不變的原則, 再要重新分地也是難上加難。
土地承包期延長開啟了土地改革的先河, 接著勢必會出臺一系列重大土地政策, 包括土地流轉、土地變現、土地增值以及土地貸款等。
在我國這個農村人口占總人口將近一半的大國, 在這段承包期內, 作為承包方的農民要注意哪些問題呢?
自身出現不同情況, 譬如戶口外遷, 土地毀損等, 土地會如何處置?而作為發包方的村集體可以做哪些事?不能做哪些事?下面就來為大家解答。
遷出農村戶口
承包期內, 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 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 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承包期內, 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 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收回承包地情況
承包期內,承包方自願交回承包地(期內,不能再獲得了)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譬如自願退出承包地或者土地被徵收,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承包地毀損
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
生不增地、死不減地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家庭承包是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進行的承包,以農戶為承包單位,按戶承包,按人分地。
通過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家庭的某個或者部分成員死亡的情況下,土地承包經營權不發生繼承問題;
家庭成員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由發包方收回承包地。這就是死不減地,除非全部死亡,則會收回村集體。
而對於新增人口,可以分配這三種地,包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通過依法開墾等方式增加的;承包方依法、自願交回的。不過在目前我國人多地少的現狀下,這三種地少之又少,所以才有增人不增地的說法。
外嫁女可擁有承包地
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確定承包關係得拿這個證!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承包地流轉有規定
現在農村土地三權分置,土地的經營權可以進行流轉,但這個流轉是有明確的規定的,首先要簽訂書面的流轉合同,每個省份都有相關的標準合同範本,不能出現口頭協定,簡易合同,隱患較多;其次,土地性質要搞清楚,不可隨意使用。
基本農田不能種樹,不能搞非農建設,光伏發電項目不能在農用地上進行等一系列問題;
最後,流轉年限有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超期便無效。
有些人會問
“土地流轉”到底是啥意思是啥?
請注意
土地流轉是指土地使用權流轉。
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含義,是指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經營權(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即保留承包權,轉讓使用權。
可以通過轉包、轉讓、入股、合作、租賃、互換等方式出讓經營權,鼓勵農民將承包地向專業大戶、合作社等流轉,發展農業規模經營。
也就是說
您擁有土地的承包權
將使用權轉讓給他人
您可以從事二、三產業
而您的土地承包給其他人做有規模的經營
這回就更容易get到
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三十年
的好處啦!
有的農民會問
那我現在沒有土地
想獲得土地怎麼辦?
小編給您支兩招
1、通過承包他人的流轉土地,獲得土地經營權。
2、通過村集體依法將村裡的機動地或是荒地進行開發利用,加以申請,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這回您可明白
“土地流轉”
和
“土地承包權再延長30年”
的好處了吧!
傳出去,讓更多人知道這好事!
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收回承包地情況
承包期內,承包方自願交回承包地(期內,不能再獲得了)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譬如自願退出承包地或者土地被徵收,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承包地毀損
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
生不增地、死不減地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家庭承包是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進行的承包,以農戶為承包單位,按戶承包,按人分地。
通過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家庭的某個或者部分成員死亡的情況下,土地承包經營權不發生繼承問題;
家庭成員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由發包方收回承包地。這就是死不減地,除非全部死亡,則會收回村集體。
而對於新增人口,可以分配這三種地,包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通過依法開墾等方式增加的;承包方依法、自願交回的。不過在目前我國人多地少的現狀下,這三種地少之又少,所以才有增人不增地的說法。
外嫁女可擁有承包地
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確定承包關係得拿這個證!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承包地流轉有規定
現在農村土地三權分置,土地的經營權可以進行流轉,但這個流轉是有明確的規定的,首先要簽訂書面的流轉合同,每個省份都有相關的標準合同範本,不能出現口頭協定,簡易合同,隱患較多;其次,土地性質要搞清楚,不可隨意使用。
基本農田不能種樹,不能搞非農建設,光伏發電項目不能在農用地上進行等一系列問題;
最後,流轉年限有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超期便無效。
有些人會問
“土地流轉”到底是啥意思是啥?
請注意
土地流轉是指土地使用權流轉。
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含義,是指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經營權(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即保留承包權,轉讓使用權。
可以通過轉包、轉讓、入股、合作、租賃、互換等方式出讓經營權,鼓勵農民將承包地向專業大戶、合作社等流轉,發展農業規模經營。
也就是說
您擁有土地的承包權
將使用權轉讓給他人
您可以從事二、三產業
而您的土地承包給其他人做有規模的經營
這回就更容易get到
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三十年
的好處啦!
有的農民會問
那我現在沒有土地
想獲得土地怎麼辦?
小編給您支兩招
1、通過承包他人的流轉土地,獲得土地經營權。
2、通過村集體依法將村裡的機動地或是荒地進行開發利用,加以申請,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這回您可明白
“土地流轉”
和
“土地承包權再延長30年”
的好處了吧!
傳出去,讓更多人知道這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