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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國家公務員考試常識備考——你必須要掌握的知識

物權一直是考試的重點難點, 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今天小編就直接開門見山, 我們來講乾貨, 物權中的擔保物權。 擔保物權指以物的價值來擔保債權的實現, 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物權, 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

一、抵押權

1.含義

抵押權是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佔有而作為擔保的財產, 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就該物優先受償(折價、變賣、拍賣的款項)的權利。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 債權人為抵押權人, 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2.(考試重點記憶)☆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①土地的所有權;

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③學校、幼稚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④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以公益為目的, 有瑕疵有爭議;所有權;農村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二、質押權

又稱為質權, 即為了擔保債權的實現,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轉移債權人佔有, 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 債權人有就其佔有的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三、留置權

即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財產, 在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時,

有留置該財產, 並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一定是留置相關物品)

小編小結:三權各有千秋

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目的以確保債務的履行為目的
物件動產或不動產動產或權利動產民事行為主體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債權、債務人、第三人債權人、債務人轉移佔有否是是不履行債務時依法享有的就擔保財產變價並優先受償的權利就其佔有的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有留置該財產, 並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生效條件動產:不必抵押登記, 簽訂抵押合同即告生效。 不動產:必須抵押登記, 抵押合同登記後抵押權生效以質物交付為要件法定擔保物權, 不需簽訂合同是否需要合意是是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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