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以員工辭職為由出具了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並且還導致員工無法享受失業保險金待遇, 結果不僅賠了5萬餘元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還要承擔2萬餘元的失業保險金待遇。
田某於2011年3月16日入職我市某化工碼頭有限公司, 2015年3月9日, 該公司以田某辭職為由出具了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2015年5月1日之後該公司將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送達田某。 田某認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於2016年3月3日向沙河口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 經過開庭審理, 2016年4月15日該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
拿到終審判決結果後, 田某到失業保險部門辦理失業保險待遇, 遺憾的是田某無法享受失業保險金待遇, 原因是單位原先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是以田某主動辭職為由出具的, 該理由田某是無法享受失業保險金待遇的。 經人民法院確認該解除理由違法後, 田某原先所在的某化工碼頭有限公司拒絕按照正確的解除事由重新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2017年1月5日, 田某將某化工碼頭有限公司再次告上仲裁庭, 主張失業保險金待遇。 經過庭審, 沙區勞動仲裁委員會認為在中級人民法院已經有生效判決的前提下, 某化工碼頭有限公司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 導致田某無法享受失業保險金待遇, 應當由該公司向田某作出賠償。 沙區勞動仲裁委員會於2017年2月28日作出裁決, 某化工碼頭有限公司為田某支付失業保險金待遇2萬餘元。
本報記者楊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