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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承包期限屆滿延長三十年,委員建議草地林地也予以明確

提請審議的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對耕地承包期屆滿後, 延續的問題作了規定, 不過關於林地和草地的未予明確。 11月3日上午,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該草案時, 有的委員建議, 對草地、林地的延包問題, 一併作出時限規定。

現行的土地承包法第20條對承包期限作了規定, 即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 草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50年。 林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 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提交審議的土地承包法草案第20條則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 草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50年。

林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70年。 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

對此修改, 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振偉在作草案說明時說, 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並保持長久不變, 有利於堅持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 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 堅持家庭經營基礎性地位, 堅持土地承包關係穩定, 核心是維護農民土地權益。 為此, 草案規定, 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 為了給予農民穩定的土地承包經營預期, 草案規定, 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

關於耕地延包的問題, 在分組審議時, 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委員李登海提出, 目前有個別的地方沒有按照土地承包法的法律要求進行土地承包,

應該糾正後再進行延包30年。 “修法中應該有個這樣的規定, 非常必要, 原來的錯誤做法應該得到糾正。 ”

針對林地、草地承包期屆滿後, 是否延長承包期限的問題, 王勝明委員說, 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30年, 這個規定很好。 從制度上看, 草地、林地也有承包期屆滿的問題, 草原的牧民、山區的林農也有穩定承包地預期的需要, 建議予以明確。

龔建明委員也指出, 目前草案第20條只增加了“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滿後再延長三十年”規定, 這只是解決了耕地承包期的問題, 並沒有解決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問題。 “在這次修改時, 我建議對草地和林地承包期一併拿出一個方案, 規定一個時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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