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南通市的A先生和B女士婚前在當地的婚檢機構進行了婚檢, 並被告知雙方不存在不宜結婚的健康狀況。 婚後二人生了孩子,
看到法院的駁回意見,
不做文盲也不做法盲, 相信法律的公正, 小編努力學習, 終於知道了其中原委。
保護愛滋病人隱私
《愛滋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 未經本人同意,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公開愛滋病人病史資料。 看到了沒, 即使婚檢機構檢出了B女士有愛滋病也不會告知A先生。
那既然婚檢機構沒有義務告知, 難到A先生就應該是活該, 自認倒楣了嗎?
愛滋病患者的義務
《愛滋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了愛滋病患者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不知大家看明白了沒, A先生的妻子B女士才是有義務告知他實情的那個人。
A先生可向B女士索賠
難道A先生就只能啞巴吃黃連, 有苦說不出嗎?
愛滋病並非法律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但對方需要有知情權, 即患病方有義務讓對方知道自己的病情。 此案例中的女方故意隱瞞了事實, 除了要譴責她的道德之外, 如果給男方造成了身體上的傷害, 比如男方因此患上了愛滋病, 是可以以故意傷害罪來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的。
多一點坦誠, 少一點套路。 關愛愛滋病患者, 愛滋病患者也關愛一下別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