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 又有一批財稅新規正式實施了。 作為公司的負責人, 老闆們一定不能掉以輕心。 下面小慧幫大家盤點一下, 看看到底哪些跟您息息相關!
(一)發票備註欄新增了“必填”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完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5號)第六條規定:
自2017年11月1日起, 生產企業代辦退稅的出口貨物, 應先按出口貨物離岸價和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並按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 同時向綜服企業開具備註欄內注明“代辦退稅專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稱代辦退稅專用發票), 作為綜服企業代辦退稅的憑證。
出口貨物離岸價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的, 其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
代辦退稅專用發票上的“金額”欄次須按照換算成人民幣金額的出口貨物離岸價填寫。
(二)優化增值稅、消費稅有關涉稅事項辦理程式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優化增值稅、消費稅有關涉稅事項辦理程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6號)第二條規定:
自2017年11月1日起, 納稅人同時申請匯總繳納增值稅和消費稅的, 在匯總納稅申請資料中予以說明即可, 不需要就增值稅、消費稅分別報送申請資料。
(三)修訂了適用簡易程式的稅務行政處罰執法文書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稅務行政處罰(簡易)執法文書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3號)有關規定:
自2017年11月1日起, 稅務機關依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 使用修訂後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見附件),
(四)“多證合一”工商共用資訊運用進一步推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推進 “多證合一”工商共用資訊運用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7]402號)有關規定:
自2017年11月1日起, 各地稅務機關要及時向工商部門通報工商共用資訊品質問題, 協調工商部門增加相關資訊錄入校驗規則, 擴大登記資訊共用範圍, 健全並落實與工商部門之間的資訊共用對賬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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