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圍繞著信用卡產生的糾紛越來越多, 大多數持卡消費者覺得只要持卡消費按時還款就可以了, 對於其他信用卡的常識知之甚少一旦發生意外,
一、信用卡被盜後產生的欠款仍要清償
一般信用卡持卡人認為自己信用卡被盜後錢財被偷, 自己也是受害者, 被透支的錢不用自己償還?真相是這樣嗎?
法官評析:銀行卡都有掛失功能, 出現信用卡丟失的情況, 持卡人應當第一時間對卡片進行掛失。 如果持卡人在發現信用卡丟失未及時掛失, 則持卡人應當承擔其信用卡丟失後至掛失前因透支發生的欠款, 而在掛失後發生的不是由持卡人本人有意所為而造成的債務和損失則不必由持卡人承擔。
實踐中, 持卡人因保管不善致使信用卡丟失、被盜後被他人惡意消費是這類案件產生的主要原因。
二、消費者延遲償還信用卡欠款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很多信用卡持有人覺得延遲償還信用卡沒什麼大不了的, 頂多就是繳納一些滯納金, 可是真相真的是這樣嗎?
法官評析:由於我國目前的個人信用制度不是很完善, 各銀行、金融機構之間不具有橫向聯繫性,
2009年12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進一步明確了“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即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透支本金超過一萬元, 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 就會被認定為“惡意透支”, 有可能受到刑事追訴。 消費者透支的原因有很多, 不管出於何種原因, 消費者都應該在自己可承受的範圍內進行透支消費。
三、信用卡未被使用仍要繳納年費
信用卡不使用就不用教年費?真相真的是這樣嗎?
法官評析:消費者和銀行簽訂的信用卡申領表及領用合約都是統一格式製作的, 根據《民法通則》有關規定, 消費者可以以對方未有明確告知為由主張格式條款無效。 但是, 有的銀行在聲明及申請人簽名欄中注有“申請人知悉並瞭解銀行信用卡章程及領用合約內容, 自願遵守合約的規定”等內容, 這將用於證明銀行已就不利於消費者的格式條款盡到說明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