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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自主開展教師職稱評審,最新監管辦法來了!

近日, 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高校教師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 《辦法》規定, 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直接下放至高校,

尚不具備獨立評審能力的可以採取聯合評審、委託評審的方式, 主體責任由高校承擔。 主要通過書面核查、抽查巡查、實行資訊公開、完善投訴舉報制度等加強監管。

《暫行辦法》在適用範圍和責任主體、評審工作、監管內容、監管方式、懲處措施等五個方面做出了明確規定。

小編帶你一起來瞭解↓↓

■ 高校制定的教師職稱評審辦法、操作方案等檔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職稱制度改革要求。 檔制定須按照學校章程規定, 廣泛徵求教師意見, 經“三重一大”決策程式討論通過並經公示後執行。

■ 中央部門所屬高校教師職稱評審辦法、操作方案和校級評審委員會組建情況等報主管部門、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其他高校報主管部門及省級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 高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訂崗位設置方案和管理辦法, 在崗位結構比例內自主組織職稱評審、按崗聘用。

■ 高校每年3月31日前須將上一年教師職稱評審工作情況報主管部門。 高校職稱評審過程有關材料檔案應妥善留存至少10年,

保證評審全程可追溯。

■ 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工作必須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以及職稱制度改革有關政策, 體現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的原則, 切實把師德評價放在首位。

■ 高校教師職稱評審中申報教師一旦被發現弄虛作假、學術不端等, 按國家和學校相關規定處理。 因弄虛作假、學術不端等通過評審聘任的教師, 撤銷其評審聘任結果。

■ 完善評審專家遴選機制, 對違反評審紀律的評審專家, 應及時取消評審專家資格, 列入“黑名單”;對高校和院系黨政領導及其他責任人員違紀違法,

利用職務之便為本人或他人評定職稱謀取利益, 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 高校因評審工作把關不嚴、程式不規範, 造成投訴較多、爭議較大的, 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高校主管部門要給予警告, 並責令限期整改。 對整改無明顯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高校, 暫停其自主評審資格直至收回評審權, 並進行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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