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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如何“借腹生子”(民間故事)

在古代,女子一旦出嫁便意味著失去人身自由,丈夫對妻子絕對佔有,妻子得完全聽從丈夫的處置,即使丈夫像商品一樣把自己賣來賣去,古代婦女也不得抗拒半點。

我們來看一份清朝檔案:“趙喜堂因手中空乏,難以度日,進退兩難,出其無奈,實事無法,情願出於本身結髮妻送于張慕氏家中營業為主,同更言明使國票600元整,當面交足,並不短少,定期8年為滿。 如要到期,將自己妻領回,倘在8年以裡,有天災病孽,各憑天命,如有逃走,兩家同找,如找不著,一家失人一家失錢。 期滿趙喜堂領人,不與張慕氏相干,恐後無憑,立租字人為證。

”這是一份典藏在遼寧省檔案館的檔案,這是一份“典妻”契約,說的是安東縣民趙喜堂因生活困窘,將結髮妻子典與他人,妻子在典夫家中生活,期限為8年,8年後,趙喜堂才可將妻領回。 在這張契約上,有保人等簽名畫押,也有本夫的名字,並摁了手印。 但妻子未簽名,由此可見,妻子根本就沒有權利主宰自己的命運,當時婦女的地位是多麼的低下,被自己的丈夫賣了也是無能為力的,甚至是死是活都由不得自己。

古代“典妻”又稱“承典婚”、“借肚皮”、“租肚子”等,指的就是借妻生子,為舊社會買賣婚姻派生出來的臨時婚姻形式,與現代社會“借腹生子”有著不少相似之處。

典妻萌芽出現在南北朝時期,那時還不叫“典妻”,而叫做“質妻”和“雇妻”。

所謂“質妻”,就是把自己妻子轉讓給他人為妻,以換取錢財的方式,但這筆錢財到了約定的時間是要歸還的,如同明清時典房一樣,轉讓者其實得到的只是這筆錢款的利息而已,或者在被迫無奈的情況下,拿這筆錢救急。 領回了妻子,原款也就得送回。 錢款是完璧歸趙了,但妻子呢,是否回來的也是個完人?也許人回來了,心留下了,誰知道呢?

“雇妻”則是雇主支付雇金給女子的丈夫,在約定的期限之內,讓該女子作為自己的臨時妻子,到期將女子送還其丈夫,雇金不收回。

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到宋朝時典妻現象更為普遍和嚴重了。 蘇軾于元元年(西元1086年),曾在一項奏摺中提到,因歉收,當時賣田宅雇妻女的人數不勝數。

而《續資治通鑒長編》中亦記載,熙寧七年(1074年),由於旱災和蝗災頻發,百姓質妻賣子。

典妻按時間長短也分為兩種,時間長者為典妻,5年-15年不等;時間短的為租妻,一般1年-2年。 因典妻多與生兒繼嗣有關,所以典妻時間的長短,還得與孩子生育的情況聯繫在一起。 但不管是1年還是15年,典妻都是臨時性的婚媾形式。

舊時典妻風的盛行,是由什麼原因造成的呢?“貧賤夫妻百事哀”,大多數人典妻與經濟的好壞有著緊密關係。

“富人典業,貧子典妻。 ”被典者家庭往往經濟貧困,丈夫或因病或不務正業等原因而無力維持生計;而受典者往往已婚無子,家財富足,需要子嗣。 於是兩個男人一拍即合,滿足各自需求而租典妻子。

是否租典一般由丈夫決定,有時候甚至不需要征得妻子的同意。 但也有少數婦女因丈夫長期外出,在無以為生的情況下而自典的。 無論是哪種情況,當時的女性的命運都是悲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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