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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現,看你還值不值得堅持!

並不是所有的婚姻都是牢不可破的, 夫妻也會產生各種各樣的矛盾, 處理不好就會感情破裂。 那麼, 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現都有哪些呢?

一、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破裂?夫妻感情破裂有哪些表現?

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有無和好的可能, 是一個十分複雜的問題, 需要根據不同個案的具體情況, 全面的、歷史的、發展的, 做出研究分析, 透過現象看本質。 根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積累的經驗, 歸納起來, 可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判斷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1、看婚姻基礎

婚姻基礎是指雙方在結婚時的感情狀況和相互瞭解程度。 可以從婚姻是自主自願的還是父母或他人包辦強迫的;是以愛情為基礎還是以金錢、地位和容貌等為基礎;是經過充分瞭解的還是草率結合, 一見鍾情等方面來綜合考慮其對婚姻的直接或間接的影響。 一般說來, 婚姻基礎較好的,

發生糾紛, 容易調解和好;感情基礎差的, 相對而言, 相互間的諒解度就差, 調和難度也大。

2、看婚後感情

婚後感隋是指夫妻共同生活期間的情狀況:一要看雙方在婚後是否建立了夫妻感情, 如能否互相關心、體貼、平等商議家事, 共同承擔義務等;二要看夫妻感情的發展變化及其變化的原因、時間及程度。

3、看離婚的原因

在實際生活中, 產生離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有主觀方面的, 也有客觀方面的;有思想意識和道德品質方面的, 也有實際生活中出現的問題;有直接的, 也有間接的;有真實的, 也有虛假的等等。 弄清離婚的真實原因, 是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的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

4、看有無和好的可能

夫妻有無和好的可能,

是指在上述三看的基礎上, 從主觀和客觀等方面進一步把握夫妻關係的現狀和各種利於和好的因素, 對其婚姻的發展前景進行估計和預測, 以便確認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二、根據新婚姻法第32條第3款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 調解無效的,

視為感情確已破裂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三、夫妻感情破裂的四階段

從心理學角度看, “感情破裂”要經過糾紛、戒備、裂痕、破裂四個階段。

1、糾紛

夫妻攜手入洞房後, 經過熾熱期, 便進入矛盾期, 若矛盾未能及時解決, 便演成糾紛, 纏繞不清地爭執。 一般說, 糾紛在低文化層次和膽汁質、多血質的當事者中多表現於外泄, 如口角、毆鬥、毀物等。 經斡旋, 可解決, 但過後又重演, 內戰不息。 在高文化層次和粘液質、抑鬱質的當事者中多表現于內鬱、外表上不爭不吵, 但內心彼此冷淡, 心存罅隙, 斡旋不易見效。

2、戒備

糾紛的積累, 夫妻從隔閡而戒備, 俗稱“同床異夢”。 戒備的形式, 拜物型者多從財產、收支上互相隱瞞, 外在型者瞞著對方與異性來往等。 為了防備對方抓住把柄和瞭解到事實真相, 雙方在經濟、社交關係等方面戒備, 甚至連個人的事業問題、前途問題等, 也守口如瓶, 層層設防像防盜一樣地防備對方。

3、裂痕

隱秘總有披露的一天。 隱秘的披露造成更嚴重的糾紛, 便加重戒備;其結果, 形成惡性循環, 終於出現裂痕。 裂痕表現在情緒上是強烈的不滿, 表現在行為上是相互的背離。 這時, 有居住條件的大多分居;無居住條件的, 即使同居, 也是背靠背, 井水不犯河水。

4、破裂

裂痕越來越大, 無法彌縫, 感情徹底破裂。 感情破裂的夫妻, 其抉擇的模式大致有三:一是分道揚鑣通過法律手續離婚;二是考慮種種原因,不便離異,只好湊合著生活,忍挫負重,夫妻關係名存實亡;三是感情破裂,無法逆轉,只是為了折磨對方,拒不離婚,“拖住他(她),不讓他(她)快活”。這種拖累,既愚蠢又不道德,害人亦害己。

其抉擇的模式大致有三:一是分道揚鑣通過法律手續離婚;二是考慮種種原因,不便離異,只好湊合著生活,忍挫負重,夫妻關係名存實亡;三是感情破裂,無法逆轉,只是為了折磨對方,拒不離婚,“拖住他(她),不讓他(她)快活”。這種拖累,既愚蠢又不道德,害人亦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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