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農村土地政策變化很大, 其中重磅的莫過於, 農村土地第二輪承包期到期後延長30年。 這項政策對很多農民而言, 無疑是一項福利, 在有生之年還能將土地握在自己的手裡。 然而幾對部分農民來說, 也只能是“望地興歎”。 可謂是幾家歡喜幾家愁。 其實無論農村土地承包期延長多少年, 以下這些農民都將沒有土地。
第一類, 耕地拋荒棄耕三年以上的。
土地承包法修正案明確規定, 承包方經營耕地的單位或個人連續三年拋荒棄耕的, 發包方有權終止承包合同, 收回承包地。 這就意味村集體可以將棄耕的承包地直接收回。
第二類, 在耕地上進行非農業建設的。
個別人在耕地上進行非農業建設, 甚至違規建房, 這屬於非法佔用耕地, 私自改變耕地用途的行為。 是要被責令退還耕地, 拆除耕地上的建築物的。
第三類, 將耕地違規轉賣的。
目前農村土地流轉已經放開, 但只允許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流轉, 不允許私自買賣耕地。 存在違規轉賣耕地行為的, 其耕地將會被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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