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員徐某自購客車從事校車運輸業務,
9人的載客額,
卻乘坐22名兒童,
嚴重超載率達144.44%,
因其害怕處罰而逃避交警的檢查,
駕車逃離,
慌亂中發生車禍,
致車內乘坐的一些兒童不同程度輕傷。
2017年3月9日,
安徽省舒城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徐某犯危險駕駛罪,
判處拘役一個月零十五天,
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經審理查明:2016年11月2日16時30分許,
被告人徐某駕駛皖某號小型普通客車(核定載客9人),
行駛至舒城縣境內舒張路與林安路交叉口處,
遇交警示意其停車接受檢查,
徐某未停車並駕車逃離。
後徐某駕車行駛至X043線6KM+990M處時,
與秦某駕駛的皖某輕型普通貨車發生碰撞,
致使徐某的客車側翻。
後交警趕至現場處置,
經核查,
徐某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車內乘坐22名兒童(均為舒城縣某小學的學生),
其中12名兒童不同程度受傷,
事故發生時超載率達144.44%。
2016年11月2日,
被告人徐某經公安機關口頭傳喚到案接受調查;經舒城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徐某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
法庭上,
被告人徐某非常後悔,
因自己的孩子也在舒城縣某小學上學,
就與學生家長簽訂協定,
接送孩子上學,
其法律意識淡薄,
認罪悔罪;事故發生後,
自己積極救治,
並支付了相應的醫療費用,
請求法庭從輕處罰。
法院認為:被告人徐某違反交通安全法,
從事校車運輸業務,
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
發生交通事故,
且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
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
證據確實、充分,
罪名成立,
予以支持。
案發後,
被告人徐某經公安機關口頭傳喚到案,
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且當庭自願認罪,
其行為系自首,
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根據被告人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量刑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
為維護社會公共安全,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
一審判決被告人徐某犯危險駕駛罪,
判處拘役一個月零十五天,
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方芳、趙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