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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員超載拒檢逃離 發生車禍危險駕駛獲刑

駕駛員徐某自購客車從事校車運輸業務, 9人的載客額, 卻乘坐22名兒童, 嚴重超載率達144.44%, 因其害怕處罰而逃避交警的檢查, 駕車逃離, 慌亂中發生車禍, 致車內乘坐的一些兒童不同程度輕傷。 2017年3月9日, 安徽省舒城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徐某犯危險駕駛罪, 判處拘役一個月零十五天, 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經審理查明:2016年11月2日16時30分許, 被告人徐某駕駛皖某號小型普通客車(核定載客9人), 行駛至舒城縣境內舒張路與林安路交叉口處, 遇交警示意其停車接受檢查, 徐某未停車並駕車逃離。 後徐某駕車行駛至X043線6KM+990M處時,

與秦某駕駛的皖某輕型普通貨車發生碰撞, 致使徐某的客車側翻。 後交警趕至現場處置, 經核查, 徐某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車內乘坐22名兒童(均為舒城縣某小學的學生), 其中12名兒童不同程度受傷, 事故發生時超載率達144.44%。 2016年11月2日, 被告人徐某經公安機關口頭傳喚到案接受調查;經舒城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徐某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

法庭上, 被告人徐某非常後悔, 因自己的孩子也在舒城縣某小學上學, 就與學生家長簽訂協定, 接送孩子上學, 其法律意識淡薄, 認罪悔罪;事故發生後, 自己積極救治, 並支付了相應的醫療費用, 請求法庭從輕處罰。

法院認為:被告人徐某違反交通安全法,

從事校車運輸業務, 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 發生交通事故, 且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 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 證據確實、充分, 罪名成立, 予以支持。 案發後, 被告人徐某經公安機關口頭傳喚到案, 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且當庭自願認罪, 其行為系自首, 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根據被告人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量刑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 為維護社會公共安全,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 一審判決被告人徐某犯危險駕駛罪, 判處拘役一個月零十五天, 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方芳、趙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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