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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偷“垃圾”捕還是不捕?

垃圾也有人偷?是的。 今年7月下旬, 廬江縣6名男子深夜動用大型作業設備偷盜礦場“垃圾”, 被當地警方當場抓獲, 前不久, 廬江縣檢察院批准逮捕了其中的姚磊等3名主要犯罪嫌疑人。

這些小偷為什麼要偷“垃圾”?因為被偷盜的所謂垃圾其實就是礦場修建尾礦庫過程中產生的石渣, 犯罪嫌疑人姚磊等6人經過多次商議, 決定由姚磊擔任總指揮, 其餘幾人分工負責聯繫渣土車、鏟車、記帳、聯繫買主及望風等, 準備趁夜間無人時將石渣運走販賣。 7月下旬一天夜間, 姚磊等6人找來五輛渣土車及鏟車等大型作業設備,

並按姚磊指揮悄悄從後山一處無人經過的道路來到礦場渣土堆放處, 使用鏟車及渣土車將大批量的廢棄渣土運出, 平均每輛車拉走近30噸, 每天均“工作”至天亮, 經過近一周的“努力”, 6人共計盜走礦渣1400餘噸, 並以每噸22元的價格販賣給石子廠, 獲利兩萬餘元, 但是每晚雇傭渣土車及挖掘機的費用昂貴, 近一周的瘋狂作業也僅僅收回了成本, 正欲賺取利益之際, 被接到舉報的當地公安機關當場抓獲。

該案被公安機關移送至廬江縣檢察院提請逮捕, 因本案犯罪嫌疑人較多, 且均為當地村民, 引起了極大的社會關注, 在審查逮捕期間, 該院相繼接到犯罪嫌疑人家屬的申訴, 如處理不好案件, 勢必會引發渉檢輿情,

為此該院選派了辦案經驗豐富的檢察官組建辦案小組, 承辦此案。 雖然該案盜竊事實清晰, 數額也不大, 但“問題”卻不少, 第一, 這批渣土是不是已經被礦場當成垃圾丟棄了?這關係到將廢棄物拿來販賣的行為究竟是否屬於盜竊。 其次, 儘管礦場曾作出禁止盜取礦渣的禁令, 但以前對附近村民少量的盜取行為, 礦場發現後是否進行過制止?部分村民反映, 以前礦場對村民們少量偷運礦渣並未制止, 他們以為禁令已經解除了。 為徹底解決這幾個問題, 承辦檢察官來到案發現場, 實地查看了案發現場並走訪礦場, 核實該批廢棄石渣的存放位置及歸屬權。 經查看, 該批廢棄石渣雖被礦場作為“垃圾”丟棄, 但丟棄地點仍在礦場內,
據礦場負責人介紹, 這批被當作廢棄物的石渣其實仍具有較高的利用價值, 多被用於修路等基礎設施建設, 只是礦場忙於對礦石的開採, 對這批廢渣無暇處置。 且礦場已明令禁止盜取廢渣, 起初也會有附近村民隔三差五地小批量拉走販賣, 礦場也都會報警。 通過提訊, 幾名犯罪嫌疑人也明確表示知道礦場的禁令, 只因之前小批量地盜取礦場礦渣並未受到處罰, 這才放開了膽子大批量盜竊。

案件事實及證據審查沒有問題, 承辦檢察官又遇到了第二個問題, 即該案6名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問題, 雖然盜竊數額均被認定為2萬餘元, 均達到了批准逮捕的標準, 但在該案的實施過程中, 幾人的作用力明顯有區別,

經辦案小組討論決定, 作為該案的主要嫌疑人姚磊在該案的作用力最大, 應當批准逮捕, 本案的積極參與者犯罪嫌疑人徐剛強、陳廣作用力僅次於姚磊, 也應當批捕, 而另外3人在盜竊過程中作用力較小, 以服從姚磊安排為主, 再犯的可能性也較小, 因此決定不批准逮捕。

辦案檢察官並沒有就案辦案, 而是在作出批捕和不捕決定後, 對偵查機關、礦場和犯罪嫌疑人家屬做了大量耐心細緻的釋法說明工作, 從而取得了良好的辦案效果和社會效果。 (新安晚報 張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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