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也有人偷?是的。
今年7月下旬,
廬江縣6名男子深夜動用大型作業設備偷盜礦場“垃圾”,
被當地警方當場抓獲,
前不久,
廬江縣檢察院批准逮捕了其中的姚磊等3名主要犯罪嫌疑人。
這些小偷為什麼要偷“垃圾”?因為被偷盜的所謂垃圾其實就是礦場修建尾礦庫過程中產生的石渣,
犯罪嫌疑人姚磊等6人經過多次商議,
決定由姚磊擔任總指揮,
其餘幾人分工負責聯繫渣土車、鏟車、記帳、聯繫買主及望風等,
準備趁夜間無人時將石渣運走販賣。
7月下旬一天夜間,
姚磊等6人找來五輛渣土車及鏟車等大型作業設備,
並按姚磊指揮悄悄從後山一處無人經過的道路來到礦場渣土堆放處,
使用鏟車及渣土車將大批量的廢棄渣土運出,
平均每輛車拉走近30噸,
每天均“工作”至天亮,
經過近一周的“努力”,
6人共計盜走礦渣1400餘噸,
並以每噸22元的價格販賣給石子廠,
獲利兩萬餘元,
但是每晚雇傭渣土車及挖掘機的費用昂貴,
近一周的瘋狂作業也僅僅收回了成本,
正欲賺取利益之際,
被接到舉報的當地公安機關當場抓獲。
該案被公安機關移送至廬江縣檢察院提請逮捕,
因本案犯罪嫌疑人較多,
且均為當地村民,
引起了極大的社會關注,
在審查逮捕期間,
該院相繼接到犯罪嫌疑人家屬的申訴,
如處理不好案件,
勢必會引發渉檢輿情,
為此該院選派了辦案經驗豐富的檢察官組建辦案小組,
承辦此案。
雖然該案盜竊事實清晰,
數額也不大,
但“問題”卻不少,
第一,
這批渣土是不是已經被礦場當成垃圾丟棄了?這關係到將廢棄物拿來販賣的行為究竟是否屬於盜竊。
其次,
儘管礦場曾作出禁止盜取礦渣的禁令,
但以前對附近村民少量的盜取行為,
礦場發現後是否進行過制止?部分村民反映,
以前礦場對村民們少量偷運礦渣並未制止,
他們以為禁令已經解除了。
為徹底解決這幾個問題,
承辦檢察官來到案發現場,
實地查看了案發現場並走訪礦場,
核實該批廢棄石渣的存放位置及歸屬權。
經查看,
該批廢棄石渣雖被礦場作為“垃圾”丟棄,
但丟棄地點仍在礦場內,
據礦場負責人介紹,
這批被當作廢棄物的石渣其實仍具有較高的利用價值,
多被用於修路等基礎設施建設,
只是礦場忙於對礦石的開採,
對這批廢渣無暇處置。
且礦場已明令禁止盜取廢渣,
起初也會有附近村民隔三差五地小批量拉走販賣,
礦場也都會報警。
通過提訊,
幾名犯罪嫌疑人也明確表示知道礦場的禁令,
只因之前小批量地盜取礦場礦渣並未受到處罰,
這才放開了膽子大批量盜竊。
案件事實及證據審查沒有問題,
承辦檢察官又遇到了第二個問題,
即該案6名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問題,
雖然盜竊數額均被認定為2萬餘元,
均達到了批准逮捕的標準,
但在該案的實施過程中,
幾人的作用力明顯有區別,
經辦案小組討論決定,
作為該案的主要嫌疑人姚磊在該案的作用力最大,
應當批准逮捕,
本案的積極參與者犯罪嫌疑人徐剛強、陳廣作用力僅次於姚磊,
也應當批捕,
而另外3人在盜竊過程中作用力較小,
以服從姚磊安排為主,
再犯的可能性也較小,
因此決定不批准逮捕。
辦案檢察官並沒有就案辦案,
而是在作出批捕和不捕決定後,
對偵查機關、礦場和犯罪嫌疑人家屬做了大量耐心細緻的釋法說明工作,
從而取得了良好的辦案效果和社會效果。
(新安晚報 張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