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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邊非法交易牽出的案中案故事……

聽說過收購盜竊所得贓物類犯罪, 但對象換成禁漁期內捕撈的太湖魚蝦呢?自然野生的湖蝦流入市場, 惹來利益紛爭之後, 誰又該為破壞的生態環境買單呢?檢察官于文靜為您講述一個發生在漁船邊非法交易牽出的案中案故事……

我先來考考你吧, 你知道聞名天下的“太湖三白”是什麼嗎?

這還用說, 是銀魚、白魚和白蝦嘛。 說起來, 秋季正是品嘗美味佳餚的好時機啊。

太湖“湖鮮”

沒錯, 我今天要講的這個案子就和太湖白蝦有關。 今年7月17日, 檢察機關在對張春保夫婦非法捕撈水產品一案審查起訴時, 關於百餘斤湖蝦的去向, 我們發現收購方錢君明有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犯罪事實, 於是在7月26日向濱湖公安分局發出補充移送起訴通知書, 該分局同日立案, 牽扯出了一樁“案中案”。

近年來, 在禁漁期非法捕撈水產品的案子有很多, 我記得2016年太湖首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

3人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名成立被判刑。 今年3月宿遷22名被告人因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也鋃鐺入獄。 那麼您說的這起“案中案”又是怎麼回事呢?

犯罪嫌疑人錢君明辨認與張春保交易蝦的地點

是這樣的, 警方立案偵查後,

查明個體魚販錢君明於2016年4月底至6月11日間, 明知張春保夫婦銷售給他的太湖白蝦和太湖青蝦是在禁漁期內非法捕撈所得, 仍然先後幾十次以人民幣1萬餘元的價格, 收購300餘公斤, 然後轉賣獲利3000餘元, 已經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關於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我國《刑法》是怎麼規定的呢?

其實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 《刑法》中規定了, 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罰金。

張春保夫婦和個體魚販錢君明如此以身試法, 真是得不償失。

是啊, 為了保護太湖水域內的漁業資源, 無錫市每年都會設定禁漁期並發佈通告, 結合本案, 2016年2月1日至8月31日為太湖封湖禁漁期, 禁漁範圍為全太湖水域。

那麼如果禁漁期市面上出現了太湖蝦, 是不是說明還是有人在偷偷的捕撈呢?

沒錯。 太湖禁捕期是特殊時期, 正規水產市場上只有池塘的養殖蝦, 沒有太湖蝦, 如果有的話, 一定有人在偷偷捕撈。 雖然打擊力度不小, 但是部分漁民還是會為了利益鋌而走險。

個體魚販錢君明都是從什麼管道收購魚蝦的?

別忘了, 錢君明長期從事水產生意, 所以和漁夫張春保經常接觸, 而停在太湖邊上的漁船, 自然成了收購魚蝦的交易地點。

對於個體魚販錢君明收購太湖蝦的行為本質應該怎麼理解?

這也是這個案子的重點, 因為這些湖蝦是張春保夫婦犯罪所得, 所以個體魚販錢君明的行為本質是大量收購贓物, 而且達到了構成犯罪的入罪數額標準。

請您詳細解說一下關於個體魚販錢君明構成犯罪的入罪數額標準吧。

好的。 依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我省執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入罪數額標準的意見》, 我省執行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入罪數額標準為6000元。

檢察官于文靜正在辦案中

個體魚販錢君明自己知道這種行為犯法嗎?最後的判決結果呢?

其實直到接到公安機關的刑事傳喚,他還一直以為是為張春保夫婦的事情說明情況,不知觸法。但是他明知這些湖蝦來源非法,仍然多次收購,可以認定有犯罪故意。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被告人錢君明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都說物以稀為貴,可個體魚販錢君明的獲利並不多,這是為什麼呢?

確實,因市場需求大,個體魚販錢君明收購的蝦有兩種銷路,市場零售價格比供給飯店的要高,總體利潤只有成本價的20%~30%,利潤微薄。但是他的收購行為本身侵犯了財產權、妨害了司法秩序,再者禁漁期非法捕撈魚蝦導致生態環境和漁業資源受到破壞,帶來的影響是非常嚴重的。

漁政人員向漁民宣傳禁漁政策

因為無錫南濱太湖,可能會遇到很多這樣的案件吧?您能跟我們介紹一下這類生態環境資源保護案件的情況嗎?

檢察機關提起的刑事附帶環境公益民事訴訟,讓放養魚苗恢復生態環境,也是恢復性司法保護的一項重要措施。

的確,自2014年以來,我們濱湖區檢察院就在全省率先成立了生態環保檢察室,組建了專門辦案小組,先後辦理破壞生態環保類案件30餘件,並且依託駐社區環保聯絡員、巡視員制度、環境行政執法與司法聯動機制,充分調動社會資源參與環保;還靈活運用訴前檢察建議、公益訴訟、支援起訴等方式,構建起了“立體化”生態環保模式。

您能否說說這方面具體情況嗎?

不得不提的是,我們濱湖區檢察院曾在2015年辦理的“曹文龍非法捕撈蠡湖水產品案”,基於“誰破壞,誰修復”的原則,我院採取恢復性司法措施,對非法捕撈犯罪行為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最終法院判令被告人以投放魚苗的方式,進行即時生態修復。

非法捕撈無錫蠡湖水產品案的犯罪嫌疑人曹文龍難逃法網。

這個案子不僅被最高檢評為優秀典型案例,還被全國人大環資委、環保部等部門評為“生態環境法治保障制度創新最佳事例”,在維護生態環境資源可持續發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今後的還會遇到怎樣的困難呢?

是的。雖然辦案過程中遇到了不少困難,但是能為生態環保盡到綿薄之力,真的很欣慰。近年來,我們濱湖檢察機關先後對涉嫌在太湖、蠡湖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18件36人提起公訴。打擊犯罪的責任固然重於泰山,今後,我們檢察機關將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牢固樹立綠色司法理念,創新生態檢察,守護好這一方碧水藍天。

檢察官建議:近年來,一些不法分子為牟取暴利,在太湖水域大肆進行非法捕撈活動,嚴重破壞了生態環境和漁業資源,給廣大市民造成極大的安全隱患。“太湖明珠”是一座城市的生態名片,當下生活節奏快,越來越多的人在利益紛爭中迷失方向,希望大家能夠放慢腳步,欣賞美好的自然風光,決不能以破壞生態環境為代價而牟利,否則將會受到法律的嚴懲。在此也呼籲廣大市民充分發揮監督作用,積極舉報各類違法案件線索,讓我們一起為保護生態環境貢獻一份力量!

(特別感謝杜豔、顧銀姝對本文的大力支持另注:文中部分插圖來自新華網)

檢察官于文靜正在辦案中

個體魚販錢君明自己知道這種行為犯法嗎?最後的判決結果呢?

其實直到接到公安機關的刑事傳喚,他還一直以為是為張春保夫婦的事情說明情況,不知觸法。但是他明知這些湖蝦來源非法,仍然多次收購,可以認定有犯罪故意。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被告人錢君明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都說物以稀為貴,可個體魚販錢君明的獲利並不多,這是為什麼呢?

確實,因市場需求大,個體魚販錢君明收購的蝦有兩種銷路,市場零售價格比供給飯店的要高,總體利潤只有成本價的20%~30%,利潤微薄。但是他的收購行為本身侵犯了財產權、妨害了司法秩序,再者禁漁期非法捕撈魚蝦導致生態環境和漁業資源受到破壞,帶來的影響是非常嚴重的。

漁政人員向漁民宣傳禁漁政策

因為無錫南濱太湖,可能會遇到很多這樣的案件吧?您能跟我們介紹一下這類生態環境資源保護案件的情況嗎?

檢察機關提起的刑事附帶環境公益民事訴訟,讓放養魚苗恢復生態環境,也是恢復性司法保護的一項重要措施。

的確,自2014年以來,我們濱湖區檢察院就在全省率先成立了生態環保檢察室,組建了專門辦案小組,先後辦理破壞生態環保類案件30餘件,並且依託駐社區環保聯絡員、巡視員制度、環境行政執法與司法聯動機制,充分調動社會資源參與環保;還靈活運用訴前檢察建議、公益訴訟、支援起訴等方式,構建起了“立體化”生態環保模式。

您能否說說這方面具體情況嗎?

不得不提的是,我們濱湖區檢察院曾在2015年辦理的“曹文龍非法捕撈蠡湖水產品案”,基於“誰破壞,誰修復”的原則,我院採取恢復性司法措施,對非法捕撈犯罪行為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最終法院判令被告人以投放魚苗的方式,進行即時生態修復。

非法捕撈無錫蠡湖水產品案的犯罪嫌疑人曹文龍難逃法網。

這個案子不僅被最高檢評為優秀典型案例,還被全國人大環資委、環保部等部門評為“生態環境法治保障制度創新最佳事例”,在維護生態環境資源可持續發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今後的還會遇到怎樣的困難呢?

是的。雖然辦案過程中遇到了不少困難,但是能為生態環保盡到綿薄之力,真的很欣慰。近年來,我們濱湖檢察機關先後對涉嫌在太湖、蠡湖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18件36人提起公訴。打擊犯罪的責任固然重於泰山,今後,我們檢察機關將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牢固樹立綠色司法理念,創新生態檢察,守護好這一方碧水藍天。

檢察官建議:近年來,一些不法分子為牟取暴利,在太湖水域大肆進行非法捕撈活動,嚴重破壞了生態環境和漁業資源,給廣大市民造成極大的安全隱患。“太湖明珠”是一座城市的生態名片,當下生活節奏快,越來越多的人在利益紛爭中迷失方向,希望大家能夠放慢腳步,欣賞美好的自然風光,決不能以破壞生態環境為代價而牟利,否則將會受到法律的嚴懲。在此也呼籲廣大市民充分發揮監督作用,積極舉報各類違法案件線索,讓我們一起為保護生態環境貢獻一份力量!

(特別感謝杜豔、顧銀姝對本文的大力支持另注:文中部分插圖來自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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