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6年10月22日, 房某組織生日聚餐, 崔某、房某及另一同學劉某共同飲酒, 期間沒有勸酒和惡意灌酒行為。 當天下午1點左右結束, 劉某先行離去。 當天晚上6點40分許崔某駕車返回時與貨車尾部相撞, 崔某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此次事故經交警認定, 崔某負事故主要責任。
崔某父母認為房某對於崔某酒後開車未勸阻, 應承擔賠償責任, 因雙方協商未果, 訴至法院。
【說法】親朋之間宴請聚會飲酒本屬一種情誼行為, 飲酒過程中, 如果其中一人處於酒後的危險狀態中, 其他的同飲者對飲酒者應該負擔起一定的安全保障義務,
審理法官指出, 每個人對自己的生命安全負有最高的注意義務, 對自己酒後產生損害後果負絕對的主要責任。 在沒有證據證明其他共飲者存在灌酒、惡意勸酒等行為時, 其他同飲者的責任遠遠小於飲酒者自己的責任。 崔某是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應具有常人應具備的保護自身安全的意識和能力, 自身應當能夠預見酒後駕車的危險性, 其酒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 造成死亡的後果, 崔某本身有重大過錯, 應對自己的損害負最主要的責任。
房某作為共同飲酒者, 對其他共同飲酒人有善良管理人必要的注意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