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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駕身亡,同桌未勸酒也被判承擔法律責任,為什麼?

【案情】2016年10月22日, 房某組織生日聚餐, 崔某、房某及另一同學劉某共同飲酒, 期間沒有勸酒和惡意灌酒行為。 當天下午1點左右結束, 劉某先行離去。 當天晚上6點40分許崔某駕車返回時與貨車尾部相撞, 崔某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此次事故經交警認定, 崔某負事故主要責任。

崔某父母認為房某對於崔某酒後開車未勸阻, 應承擔賠償責任, 因雙方協商未果, 訴至法院。

【說法】親朋之間宴請聚會飲酒本屬一種情誼行為, 飲酒過程中, 如果其中一人處於酒後的危險狀態中, 其他的同飲者對飲酒者應該負擔起一定的安全保障義務,

包括對飲酒者進行勸誡、照顧、護送等。 否則, 當飲酒者發生人身損害時, 其他同飲者就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審理法官指出, 每個人對自己的生命安全負有最高的注意義務, 對自己酒後產生損害後果負絕對的主要責任。 在沒有證據證明其他共飲者存在灌酒、惡意勸酒等行為時, 其他同飲者的責任遠遠小於飲酒者自己的責任。 崔某是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應具有常人應具備的保護自身安全的意識和能力, 自身應當能夠預見酒後駕車的危險性, 其酒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 造成死亡的後果, 崔某本身有重大過錯, 應對自己的損害負最主要的責任。

房某作為共同飲酒者, 對其他共同飲酒人有善良管理人必要的注意義務,

房某對崔某採取了控制酒駕的措施:中午喝的酒, 挽留到晚上5點左右, 並經證人證明, 房某及其父親在崔某要離去時再次進行了挽留, 房某盡到了一些必要的安全防護義務, 可以減輕其責任。 但房某採取的挽留等措施沒有制止崔某飲酒後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 從而發生交通事故, 對崔某酒後駕車造成交通事故並使其死亡的後果有一定的過錯, 依法應予以適當賠償。 審理法院酌情確定由房某賠償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合理損失的5%, 共計1.5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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